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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无证叉车工与装卸工共同作业导致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1日

     案情:

   
2007年6月11日下午5时左右,某建材有限公司服务队队长安排装卸工王某和叉车工华某(后经查,该公司就华某一名叉车工,未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到一车间装7根小10米的水泥电杆上半挂卡车,驳载到外运卡车上。由于车间部分封头合格的电杆在未封头的电杆下面,王某与华某实际装杆23根。作业时,叉车工华某用叉车一次铲装3-4根水泥电杆装卸到车箱内,装卸工王某站在车箱内用撬棍固定水泥电杆在车箱内位置,防止杆子滚出车箱。5时30分左右,车箱内已装22根水泥电杆(共四层,底层为7根、依次为6根、5根、4根),当装最后一根水泥电杆时,由于水泥电杆未滑入杆槽中,水泥电杆继续向车箱外滚动,王某站在车箱后部用撬棍固定了水泥电杆的小头端,大头端滚出车箱外,向地面落下,小头端自然翘起,这时王某为了避让,向车尾跑,脚下被车箱内绳索一绊,跌落到车尾地面上,这时水泥电杆大头落地,小头顺挡车板滑下,砸在王某的后颈处,致使王某当场死亡。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华某无证作业发生事故,导致同作业的王某死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华某无证作业发生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企业未安排华某参加培训学习取证并长期使用,且企业无叉车装电杆操作规程,用人单位责任应大于工人责任,因此,华某未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从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的基本方法,来看华某在事故中的责任。

    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

    (一)直接原因:是在时间上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一次原因。

    1、物的原因:是指由于设备不良所引起的,也称物的不安全状态。所谓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使事故能发生的不安全物体条件或物质条件。

    2、环境原因:指由于环境不良所引起的。

    3、人的原因:是指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引起的事故。所谓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违反安全规则和安全操作原则,使事故有可能或有机会发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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