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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石油勘探局“9.10”人身伤害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1日

  扬州市广陵区东方红船务中心承揽的扬州龙和船业有限公司船舶分段制造工程于2008年1月10日上午9时许在位于扬州龙和船业有限公司内业车间一号厂棚东南角发生了一起物体打击事故,死亡一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8.2万元。

    一、事故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扬州市广陵区东方红船务中心承揽的扬州龙和船业有限公司船舶分段制造工程,位于扬州龙和船业有限公司内业车间内,由于内业车间一号厂棚东南角摆放隔舱板的地面出现裂缝瓦工需要重新修补,必须将摆放在此处的隔舱板移至南边,代班班长李远就把任务落实给谈荆,08年1月10日上午9时左右,谈荆在没有他人帮助的情况下,独自使用一只直钩独吊夹具向南移动隔舱板(此板厚12毫米,重约200公斤),在隔舱板一只角着落地面时,致使吊钩受力变轻,钢板开始倾斜角度,当角度小于等于90度时,直钩处于自卸状态,谈荆视线没有及时发现,隔舱板脱钩后砸向站立在东南角的谈荆,将谈荆压在隔舱板下,致使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李远及车间其他约5名工人立即将隔舱板抬起来把谈荆拉出送往就近的嘶马卫生院进行抢救,随即扬州龙和船业有限公司向嘶马派出所报告了该事故,同时派出专人赶赴嘶马卫生院组织抢救伤者,大约40分钟后,谈荆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9时40分左右死亡。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操作工谈荆未经专业培训不具备行车工资质,而从事行车起吊工作,违反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谈荆不应该站在起吊钢板的旁边,应该站在钢板可能掉下来涉及范围的外边;安全知识及相关业务知识匮乏,谈荆不应该将行车直钩夹夹在隔舱板一侧,应该夹在隔舱板中间使隔舱板保持平衡,并且应该使用两个夹子,不应该使用一个夹子,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事故主要原因

  扬州市广陵区东方红船务中心及法定代表人刘继东,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重效益轻安全,现有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安全管理松懈,平时的安全督查不力,平时自己很少来施工工地,全权委托代班班长李远负责日常事务,自工地施工以来从没有召集职工召开过安全会议,仅以口头形式和职工讲安全,在招收职工时对职工的特殊工种资质审查把关不严,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事故次要原因

  扬州市广陵区东方红船务中心现施工场代班班长李远,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对现场施工人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只停留于现场口头提醒,没有定期召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扎实、不全面,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管理不到位,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之一。

  (四)事故性质

  扬州广陵区东方红船务中心“1•10”死亡事故,是由于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职工野蛮操作而造成的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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