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下述原因造成事故,应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的。
3、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的。
从掌握的现有证据材料,应首先追究领导者的责任的6个原因中,该公司决策层、管理层占有:1、2、5(该公司2006年5月16日发生过类似事故,造成一名装卸人员受伤)、6条,根据我们的理解,以上4条是《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达到的安全生产保障。未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缺少安全生产保障,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层、管理层应负主要责任。
应追究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的3个原因中,显然2、3条与华某无关,第1条违章指挥、冒险作业也应排除,就剩下违章作业。从掌握的现有证据材料,公司无叉车装电杆操作规程,属无章可循,责任也不应由叉车工承担。
二、从该公司使用华某无证上岗看华某在事故中的责任。
华某无证上岗,在于装卸工共同作业时造成事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客观地说其无证上岗与造成这起事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后文说明),再说华某无证上岗也不是一个狐立的问题,应该看他是在什么情况下无证上岗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中第十九条规定: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