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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开县供电公司“4.11”人身死亡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1日

  事故简况:

  
2006年4月11日,重庆市电力公司控股开县供电公司温泉客户服务中心在所辖河堰供电营业所不具备10m电杆组立条件的情况下,仍安排施工。营业所员工吴××、宗××和10名民工在采用木梯等简易工具人工立杆过程中,因用力不均,电杆向左偏移倒下,吴××躲闪不及,电杆击中其头部,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暴露问题:

  
1、违章指挥,野蛮施工。在河堰供电营业所不具备组立10m电杆的技术、没有相应的起重工器具情况下,温泉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仍指派其施工。在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生产工器具不到位、技术手段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当地未经培训的农民一味蛮干。

  2、安全意识淡薄。在此情况下,有关负责人不到现场,仅安排两名农电工组织施工,是典型的重生产任务的安排,轻安全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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