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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石油勘探局“9.10”人身伤害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1日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直接责任及处理建议

  操作工谈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安全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匮乏,违反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第一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致使所吊物隔舱板脱钩砸中自己致死。谈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主要责任及处理建议

  扬州广陵区东方红船务中心及法定代表人刘继东,未能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及时贯彻落实公司内部现有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类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存有麻痹侥幸的思想。刘继东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江都市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扬州广陵区东方红船务中心给予经济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刘继东给予经济处罚。

  (三)次要责任及处理建议

  企业现场负责人李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现场监督检查不力,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尽到自己的工作职责,对这起事故应负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建议扬州广陵区东方红船务中心依据公司内部规定对施工现场负责人李远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培训,强化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职工学习并正确指导职工安全作业,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有效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3、加强企业全员安全教育,举一反三,使企业干部、职工从事故中吸取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章守纪。

  4、进一步完善安全组织网络,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组织网络,依法成立工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各工种、各岗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特别是在吊装作业、焊切割作业等危险系数高的作业场所,要明确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督查,杜绝重复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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