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1·31”特大火灾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7日
建筑面积为28600平方米。

     该大楼是佳木斯市村镇开发公司动迁一副食和中山路储蓄所时建造的,当时定名为“大世界”,属多功能型商场。1990年大楼主体工程形成后,市政府决定组建国有零售商店,将“大世界”改为“商业大厦”,后来又改为“华联商厦”。大数为钢混结构建筑,其主体为4层,局部为6层,高度22米,整座大楼为“回”字型建筑。一楼分为3个商场和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商场经营百货、副食、糖酒、交通工具等商品;二楼经营化妆品、首饰、钟表、文化用品和体育器械;三楼经营鞋帽、针织品;四楼为华联商厦办公室。其“回”字型建筑内部(天井)为770平方米,一楼至五楼内环天井走台皆为库房,存有家电、家具、副食等商品。

     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为村镇开发公司运迁一副食时的随迁户。大楼落成以后,将一楼东北角按原动迁面积归还给该所,产权为该所自有。该所为扩大营业面积,又租用华联商厦100平方米,现实有营业面积160平方米。租用后设角钢骨架玻璃砖隔断,使该所西、南两侧与华联商厦一楼营业大厅连接。该所设营业厅1个,微机室1个,柜员室5个。

    三、 火灾直接原因和重要原因

    (一) 火灾的直接原因

     这起火灾是由华联商厦一楼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3号柜员处的木质地板上放置电热器长进间通电,以致引燃地板及附近可燃物向上蔓延,又引燃可燃天棚造成的。

    (二) 引起并造成这起特大火灾的重要原因

    1. 中山路储蓄所对使用石英玻璃红外线取暖器管理不严,取暖器放在木制地板上,离人时未能将取暖器的电源插头从插座上拔下来,总电闸不断电时,取暖器始终处于工作状态。

    2. 中山路储蓄所所租用华联商厦一楼100平方米后,只采用角钢骨架玻璃隔断与一楼营业厅连结,储蓄所失火,必然直接殃及华联商厦。

    3. 华联商厦值班值宿人员严重失职。营业厅值宿更夫睡觉,起火后本人逃出值班室20余米处被烧死;五楼值班干部直到大火浓烟冲到五楼,被楼梯更夫叫起,慌忙破窗逃出,被消防队员救下;夜班3名护场队员,本来从商厦外围和内围(即天井)都应发现火情,但起火时都未发现。

    4. 华联商厦一楼营业厅内的远红外线火警报警装置失灵,火灾发生时没有报警。

    5. 华联商厦安装的高倍泡沫灭火系统,按设计要求,具有良好的灭火性能,但由于没有及时检修,电机相线中途被接反,灭火时电机反转,系统水压上不来,使整个灭火系统失去作用。

    6. 华联商厦各营业厅都有防火卷帘,卷帘两侧的天棚上各有一个烟感报警器和温感报警器。若卷帘处于联动状态,无论是烟感还是温感报警,卷帘就会自动落下,起到防火作用。但由于这套系统有时谎报,怕白天砸着顾客而将卷帘置于手动,下班后,本应再将其变为联动,可没有这样做,使卷帘昼夜都处于手动状态。因此,发生火灾时,即使烟感器和温感器都不失灵,卷帘也不能自动下落,因而失去了防火作用。另外,按公安部规定,商场闭店后,应将防火卷帘落下,但华联商厦违反规定,闭店后未将营业厅的防火卷帘落下,发生火灾时卷帘起到不到防火作用。

    7. 商厦内环形走马廊按规定不应堆放货物或其它物品,但商厦没有按规定办,在走马廊处堆放了许多货物。由于商厦是“回”字形结构,楼中央形成一个“天井”,发生火灾后,“天井”产生烟囱效应,加快了火势向上蔓延的速度,致使一楼的大火很快引燃二楼走马廊的可燃物,将火引到二楼营业厅。同样的道理,二楼到三楼,三楼到四楼,直到整个大楼,大火迅速向上蔓延,加大了消防人员扑火难度。

    四、 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曲延荣,女,40岁,佳木斯市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副所长;

    (二)许柏青,男,27岁,团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储蓄员;

     以上2人1月30日下午3时30分最后离开储蓄所,是这起火灾事故的重大嫌疑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 石密祥,男,36岁,党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所长。石密祥是该储蓄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所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安全管理不严,下班时电热器的插头未拔离插座,所内人员违反“人走拉闸”的规定,导致这次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给予行政撤销所长职务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 穆景一,男,36岁,佳木斯市工商银行营业部安全科科长,具体负责营业部所属各储蓄所安全保卫工作。穆对中山路储蓄所使用的电热器管理不严,监督检查不力,以致酿成这场火灾,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销科长职务处分 。

    (五) 鲍立敏,男,46岁,党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营业部副主任,分管该营业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鲍立敏对营业部所属各储蓄所使用电热器安全教育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这场特大火灾。对此,鲍立敏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销营业部副主任职务处分。

    (六) 黄金贤,男,60岁,党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营业部主任。黄金贤是该营业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黄金贤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这场特大火灾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销营业部主任职务处分。

    (七) 李建国,男,41,党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保卫科科长。李建国具体负责全行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对全系统使用电热器安全管理不严,监督检查不力,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八) 徐立峰,男,41岁,党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副行长。徐立峰分管该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由于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该行所属中山路储蓄所发生火灾,殃及华联商厦,造成特大火灾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后果极为严重,徐立峰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销副行长职务处分。

    (九) 王东来,男,55岁,党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行长。王东来是该行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该行所属中山路储蓄所发生火灾,殃及华联商厦,造成特大火灾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后果极为严重,王东来对引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 王志杰,男,40岁,华联商厦保卫科护场队员。

    (十一) 李国华,男,45岁,华联商厦保卫科护场队员。

    (十二) 安殿全,男,47岁,华联商厦保卫科护场队员。

     以上3人1月30日晚值班,负责巡回检查大厦外围和“天井”安全保卫。3人没有有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火情,严重失职,是这起火灾事故的重大责任者,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 王佳刚,男,45岁,华联商厦保卫科副科长。1月30日晚,王佳刚是保卫科值班领导,但从接班到起火这段时间没有到岗,一直在电工室看电视,只在接班后不久给保卫科值班室打过一次电话。王佳刚擅离职守,未能监督护场队值班人员认真巡查,严重失职,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给予行政撤销保卫科副科长职务,开除公职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 王世敏,男,43岁,党员,华联商厦消防科科长。王世敏作为消防科科长,未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远红外报警装置失灵和高倍泡沫灭火系统不能启动,特别是消防水泵反转的情况不掌握,又擅自决定将防火卷帘昼夜处于非自动状态,致使发生火灾时,报警、防火、灭火系统失去作用。王世敏严重失职,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给予行政撤销消防科科长职务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 田毅,男,39岁,党员,华联商厦保卫科科长。田毅作为保卫科科长,对科内人员安全教育不够,管理不严,导致保卫人员值班时脱岗,更夫睡觉,护场队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火情。田毅工作失职,对这起火灾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撤销保卫科科长职务处分。

    (十六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