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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5月05日

  1996年4月2日2时左右,沈阳市沈阳商业城发生特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5519.2万元。其中,房屋损失1306.1万元;设备损失704.1万元;商品损失3509万元。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沈阳商业城位于沈河区中街路212号,隶属于沈阳市商业办公室,有职工2900人,法定代表人王云峰(女)。

  商业城系设有中庭的高层建筑,长120米,宽100米,高34.8米,地上6层,地下2层,总建筑面积69189平方米。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耐火等级为一级。中庭回马廊长45米,宽26米,顶部采用钢结构承重半圆形玻璃围护。建筑物的南立面和东、西两侧部分外墙为玻璃幕。一层有12个对外疏散门,8部自动扶梯,7部电梯(其中两部消防电梯)。商业城共分27个防火分区,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火灾事故广播系统和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

  沈阳商业城建于1988年7月15日,1991年12月28日投入使用(试营业),年营业额为9亿元,是沈阳市最大的购物中心之一。地上一层经营食品、百货、音像、交电;二层经营鞋帽、金银首饰;三层经营针织、纺织品;四层经营服装;五层为精品商场;六层经营家具和办公室。地下一层为大型停车场(火灾当天存放各种车辆105辆),地下二层为商品库房(火灾当天内储价值约为1180万元商品)。

  二、火灾事故处理情况

  沈阳商业城“4.2”特大火灾事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严肃党纪、政纪,根据《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政纪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丁明室,沈阳商业城副总经理,1995年11月起分管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因工作严重失职,给予行政撤职、开除党籍处分。

  2、黄福生,沈阳商业城暖通科科长,具体负责商业城消防给排水设备、喷淋水幕、消火栓等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因工作失职,给予行政撤职、开除党籍处分。

  3、王云峰,沈阳商业城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未能正确履行自己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这起特大火灾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4、赵颖范,沈阳商业城党委书记、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委员,1993年7月至1995年11月分管商业城消防安全工作,对这起特大火灾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赵延东,沈阳商业城总经理助理兼行政处长、防火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负责消防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胡志英,沈阳商业城副总经理,分工负责消防设施的调试和防火工作。因工作失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马向东,沈阳市副市长,分管商业,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朱锦,沈阳市副市长(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分管公安、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火灾事故应汲取的主要教训

  1、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强行开业。沈阳商业城是在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开业的,开业后其消防设施始终没有全部调试开通,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火灾隐患相当严重。直到火灾发生前,全楼消防系统仍处于边调试、边开通、边维护状态。

  2、单位内部管理混乱。1996年1月,商业城一楼自动喷水系统个别喷头和水管阀门冻坏漏水,该商业城行政处暖通科科长黄福生便擅自指使水暖工将一层全部和三层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供水管道阀门关闭,事后未及时开通,致使发生火灾时该系统不能正常供水。1996年3月13日,商业城电器科一职工因维修电源线路而关闭电源,5分钟后重新供电时,因发现火灾集中报警控制器信号紊乱,经请示当班班长后将集中报警控制器关闭。此后自动报警系统一直关闭,也没有及时维修开通,致使发生火灾时不能报警。此外,防火卷帘因没有实现联动控制,火灾时不能下落,起不到防火分隔的作用。

  3、值班制度形同虚设。商业城火灾发生前,多次发现夜间商场内有人员滞留、被盗等现象,商业城不但没有加强对商场的巡视检查,反而将值班人员从商场内搬到商场外部,领导不带班,值班人员脱岗睡觉。火灾发生当日,消防控制室2名值班人员擅自离岗,9名巡逻人员喝酒后沉睡,不去巡逻,未能及时发现火情。周围居民听见爆碎声并发现火焰后,才向消防队报警,待消防队赶到现场时,商业城大火已经发展为猛烈燃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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