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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1·31”特大火灾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7日
围和“天井”安全保卫。3人没有有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火情,严重失职,是这起火灾事故的重大责任者,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 王佳刚,男,45岁,华联商厦保卫科副科长。1月30日晚,王佳刚是保卫科值班领导,但从接班到起火这段时间没有到岗,一直在电工室看电视,只在接班后不久给保卫科值班室打过一次电话。王佳刚擅离职守,未能监督护场队值班人员认真巡查,严重失职,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给予行政撤销保卫科副科长职务,开除公职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 王世敏,男,43岁,党员,华联商厦消防科科长。王世敏作为消防科科长,未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远红外报警装置失灵和高倍泡沫灭火系统不能启动,特别是消防水泵反转的情况不掌握,又擅自决定将防火卷帘昼夜处于非自动状态,致使发生火灾时,报警、防火、灭火系统失去作用。王世敏严重失职,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给予行政撤销消防科科长职务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 田毅,男,39岁,党员,华联商厦保卫科科长。田毅作为保卫科科长,对科内人员安全教育不够,管理不严,导致保卫人员值班时脱岗,更夫睡觉,护场队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火情。田毅工作失职,对这起火灾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撤销保卫科科长职务处分。

    十六、 刘明璞,男,48岁,党员,华联商厦总务科科长,总务科负责商厦设备的管理、维修工作。维修中将消防水泵电机相线接反,导致水泵反转,使高倍泡沫灭火系统无法启动,失去灭火功能。由于总务科管理混乱,派活和维修均无记录,究竟是谁将相线接反,无据可查。刘明璞作为总务科科长,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十七、 张秀军,男,42岁,党员,华联商厦党委副书记。1月30日晚,张秀军总值班,只在接班后不久进行了查岗和巡视,然后回到值班室休息,中间再未进行检查和巡视,对保卫科值班人员脱岗,以及护场队员未认真巡查的情况全然不知,直到火灾发生,浓烟冲上楼梯,才被更夫叫起,慌忙破窗逃出,被消防人员救下。张秀军严重失职,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给予党内撤销党委副书记职务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 侯诸刚,男,49岁,党员,华联商厦副总经理。侯诸刚分管安全保卫工作,安全意识不强,违反消防防火规定,参与决定夜间防火卷帘下落下,致使其失去防火作用。对消防人员和保卫人员教育不够,对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官僚主义严重,工作失职,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销副总经理职务处分。

    十九、 赵刚,男,48岁,党员,华联商厦党委书记兼总经理。赵刚作为华联商厦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和指示没有认真落实,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混乱,对单位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对消防设施缺乏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失察,官僚主义严重,导致有关人员工作失职,以致消防系统失灵以及发生火灾都不能及时发现,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销总经理职务、党内撤销党委书记职务处分。

    二十、 刘晓民,男,36岁,党员,佳木斯市贸易局保卫科科长。刘晓民具体负责局系统安全保卫工作,对一级防火单位华联商厦的安全管理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工作失误,对这起特大火灾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二十一、 栾兆全,男,46岁,党员,佳木斯贸易局副局长。栾兆全分管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对华联商厦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消防设施失灵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力,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十二、 陈清山,男,49岁,党员,佳木斯市贸易局局长。陈清山是贸易局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华联商厦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消防设施失灵等问题失察,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以上人员是党员的,建议由有关党组织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十三、 曲汝柏,男,53岁,党员,佳木斯市副市长,分管全市经贸和非国有经济工作。曲汝柏对华联商厦在这起特大火灾中造成的巨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因任副市长时间很短,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十四、 王国学,佳木斯市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这起特大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鉴于王国学同志调佳木斯市任市长时间不到一个月,而且对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视,做了大量工作,免予行政处分,由本人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深刻检查。

     妥否,请批复。

    附件:

    一、 关于佳木斯市“1·31”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二、 佳木斯市华联商厦中山路工商银行储蓄所“1·31”火灾原因鉴定意见;

    三、 佳木斯市“1·31”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名单(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关于佳木斯市“1·31”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1998年1月31日凌晨2时零5分,佳木斯市华联商厦一楼中山路工商银行储蓄所发生火灾,殃及华联商厦,造成当场烧死一人(更夫),直接经济损失3638万元的特大火灾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在佳木斯市的市委、市政府领导董永贵、赵庆有、刘铁民、王发、张宪军,在外地的市委书记孙启文、市长王国学以及罗文孝、李寅奎、曲汝柏、赫旭武等领导迅速赶到现场指挥灭火工作,并及时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和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省委、省政府对这起事故极为重视,省委书记徐有芳、省长田凤山、省委副书记韩桂芝、副省长王先民、王东华等领导都对此事做了重要指示。省公安厅副厅长、省消防局局长郭铁男,消防局副局长王路之率省消防局有关人员立即赶到佳木斯市指导灭火并开展火因调查工作。2月11日省政府派出了由省安全办牵头,省公安厅、劳动厅、监察厅、消防局、总工会等部门主管理领导组成的省政府事故调查组。2月13日副省长王东华又亲赴佳木斯市听取市委、市政府和事故调查组的汇报,并就如何进一步做好调查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公安部派来防火专家对火因进行复查并重新给予技术鉴定。

    一、 火灾扑救及损失情况

     1998年1月31日凌晨2时零5分,佳木斯市消防支队“119”火警调度室接到佳木斯市华联商厦消防科科长王世敏报警,华联商厦内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发生火灾。市消防支队立即调动市区3个公安消防中队,8个企业专职消防队,计25台消防车、156名消防战斗员参加灭火。消防一中队于2时9分第一个到达火场时,只见火势已从中山路储蓄所门窗帘缝隙窜出,燃烧越来越猛烈,华联商厦北部二层楼梯缓台窗户可见火光,可判定商厦内一、二层火势已处于大面积猛烈燃烧阶段,情况十分危急。市消防支队长郭黎军迅速下达命令调桦川县消防大队、汤原县消防大队,计6台消防车、27名战斗员赶赴之场,并根据火势急剧变化,整个商厦危急情况,当即请求省消防总队调集双鸭山市、鹤岗市、哈尔滨市消防支队13台消防车、47名战斗员,携带10个空气呼吸器赶赴佳木斯市增援,增援人员、车辆于4时55分到达火灾现场参加灭火战斗。整个火场分4个区域先后用16支水枪采取堵截包围、分隔穿插灭火战术,强攻灭火。经过6个小时的奋力扑救,当日早8时许基本控制火势,下午16时左右将大火扑灭。消防战斗员在救火时营救出2名商厦值班人员。灭火战斗中有5名消防战士受伤(1人头部受伤,1人腿划伤,3人被浓烟熏倒)

     大火过火时间约为8小时,小火过火时间约20小时,过火面积约2万平方米。华联商厦商品基本烧毁,建筑物受到一定的损坏,直接经济损失3638万元。受灾个体户270人,受灾职工1000人。

    二、 华联商厦、中山路工商银行储蓄所基本概况

     华联商厦是1989年开工建设的,1991年10月竣工,1991年12月8日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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