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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船只)及其装载、行驶的安全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23日

 各种车辆的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应完善可靠。对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查,使用前还应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然及交通安全的缺陷应及时排除,不准带缺陷行驶。
  
  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牌号、行驶让,及其他相关证件才准行驶。所有车辆必须建立车辆档案卡和有关台帐,对车辆的各项技术状况、年度检验、例保和大要做详细的记录。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特别是制动器、转向器、喇叭、雨刮器、后视器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有效齐全。车辆修理和保养必须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实行计划修理和计划保养制度。平时要加强对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缺陷应及时排除,主要技术性能达不到要求的车辆不准投入运行。机动车辆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车辆载物时,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重量,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泄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当车辆载人时,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货运车辆不准入、货混载,但大型货车辆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1~5人,并留有安全乘坐位置,不准乘带与工作和生产无关的人员,车辆拦板和货物上严禁坐人。货车载人时,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人员不得在车上吸烟。叉车、翻斗车、起重车除驾驶员、副驾驶员座位以外,任何位置在行驶中不得有人坐立。
  
  车辆载物时,高度、宽度、长度按有关规定执行,运输超高、超长、超宽物品必须向地方公安机关妥审批手续后才准行驶。在运输超高、超长、超宽物品时,物品不得超过核定的载重吨位。短车厢运输时,限载核定吨位的70%~80%,在运输超长物品时应用专用车架。对于超高、超长、超宽物品,装载重心要适当,途中要加强检查。超高、超宽、超长处需设红色标志,夜间悬挂红色标志灯。在运输超高物品时,应在顶端加绑数条有弹性的毛竹片,防止超高物品直接与行道树枝、低压线、广播线、通信线等相刮。运输超高、超长、超宽物品时,必须中速行驶,尽量避免急刹车。转弯时要提前减速,通过山区公路时,要防止超长、超宽、超高部位与山或树木丰碰刮。通过隧道、涵洞或立交地段时,事前应察持其允许通过的高度,确保能安全通过。
  
  对于承运20MVA以上变压器等大件物品时,运输人员事前应查看行车路线关向当地公路管理部门了解沿途各座桥梁情况,制定具体运输方案,经车管部门审核,报主管厂(局)长批准后才能运输。当运输危险物品时,应指派安全年资较长、驾驶技术较好的同志担任。计划性的危险物品运输,尽量做到专车、专人,并指派专人押运。对液化气槽车等有关的特种车辆需办妥准驾证后方准驾驶,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各类危险物品库(站)的规定,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条例。要确保安全运输危险品的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并悬挂“危险品”的醒目标志;不得由其他车辆拖拉或拖拉其他车辆;车辆上必须配备适量的灭火器;不准在载有危险品的车辆旁边吸烟、不准用汽油擦洗各部件;不准将炸药和雷管、电石和氧气瓶同车运输。在运输途中遇火源时,应在上风200m,下风300m外绕道,运输中途停歇或遇雷时,应在远离房屋、输电线、森林、桥梁、隧道等200m外停和。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对从事危险品运输、装卸的工人,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每两年进行一次训练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准继续操作。
  
  车辆在行驶时,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当地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特别是在分道行驶、时速规定和让车、超车、会车、停车等操作处置上,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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