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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的安全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3日

  公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体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各个环节,涉及到各从业单位的各类从业行为,是一项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确保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安全高效地发展,是我们公路建设者面临的重要问题。建立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确保安全发展的长效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抓住隐患

  公路建设过程中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治,是预控、避免事故发生的必要手段,也是防止安全隐患由“量变”转成“质变”的本质使然。公路建设安全事故隐患,包括桥梁、隧道、高边坡防护等工程结构物和大型架设、吊装、脚手架等结构设备的“物的危险状态”,各从业单位违法违规管理、施工现场人员违法违规操作以及生理与心理因素造成的“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各从业单位人员素质不高、利益驱使而导致的“管理上的缺陷”。治理公路建设的安全隐患,就是要针对这三个方面进行排查与治理,遏制其酿成危及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可能性。

  要做到标本兼治,我们首先要探明产生事故隐患的“本”,才能采取有效措施达到治根的目的。从总体上讲,安全事故隐患的产生途径可以归为“从业单位违法违规”和“因其他因素”两类。前者包括项目法人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从业单位的违法违规招投标、设计、监理、施工等管理与现场操作,后者包括生理、心理以及应对自然状况等因素的影响。究其根源,都是因为管理者和作业者的安全意识淡薄而导致疏忽、麻痹大意、心存侥幸和错误意识所致。不言而喻,公路建设安全事故隐患产生的“本”,就是建设过程中各方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的淡薄”。因此,根治安全事故隐患,应当抓住“提升全员安全意识”这根主线,培育积极的安全行为动机,制定规范的安全行为准则,最终实现人的行为安全、物的状态安全和缜密周全的安全管理。

  明确责任

  国务院关于“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行政正职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全面的领导责任”的规定,科学合理,在实际执行中得到了大家的共识。但是,关于“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应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也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分歧。一方面“分管安全工作的”要承担“具体的主要责任”,而“分管生产工作的”却仅仅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违背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根本前提,滋生了“安全生产只是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与己无关”的错误观念,常常导致一线生产者抱着侥幸心理,造成推诿扯皮。

  领导责任关系不顺,是阻滞安全管理实效的最大障碍之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因此分管生产工作的副职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则应承担相应的次要领导责任。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如此,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从业单位的内部安全管理也同样应当如此。

  提升预控

  “本质安全化”是指以完善生产系统的安全防护功能,确保系统本身和系统运行中都具有相当可靠的质量。实现本质安全化的关键,在于管理主体对管理客体实施有效的控制,使其符合安全生产规范,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本质化安全管理工作,首先应实现人员的本质安全。通过必须的专项安全法制、安全技术素质的培养,使各类从业人员具备建设过程、工艺系统所要求的生理、心理条件,实现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具有控制各部位、各环节进行安全运行和处理各种意外情况的能力。其次应实现环境的本质安全。通过落实安全施工费用,确保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与生活空间、合格标准的防护设施、检测达标的大型设备等,保证作业现场与生活环境的本质安全需要。另外,安全管理的成败取决于能否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这要求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应从传统的问题发生型管理转向问题发现型管理,运用科学的系统分析方法,对系统存在的危险性因素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寻求最低的事故率、最小的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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