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浅议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郭兰忠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8日

    三是调查取证时询问内容要全面。办理消防产品行政案件,被询问对象主要是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负责人、使用单位负责人或采购人、陪同抽样人和安装负责人等知情人员。要问明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证明资料名称、编号、时间、制作机关,产品的规格、外观特征、材质,供货合同签订情况、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经过、经手人、合同中的数量、单价、总价、供货时间、质量要求、与抽样产品同批次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以及违法所得等;对使用单位知情人员除问明合同签订情况外,还应问明使用建筑的基本情况以及到货、抽检和安装具体情况。包括到货的时间、形式、是否进行进货检验,实到产品的数量、外观、规格、存放方式、货款给付情况、抽样的位置、与抽样位置同批次产品的数量及安装情况等。

    四是要牢固强化证据意识。证据的收集保全对于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及时有效查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参与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查处的消防执法人员要迅速、全面、准确、深入地收集和掌握消防产品违法行为中的各种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在处理消防行政案件中,要做到定性准确、运用法律无误,就必须掌握充分的事实材料,做到情况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消防机构具体办理行政案件,会用到证据的种类主要有七种:(1)物证。物证以其外型特征、所处位置或者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由于物证的证明力强,而且具有不可替换性和稳定性,所以对物证的收集工作就必须主动、及时进行;(2)书证。书证是以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合同、数据资料、图表等载体只要载明与消防行政案件有关的信息,就可以作为书证使用;(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情向调查人员所作的陈述。依照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4)当事人陈述。是指同案件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就案件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针对当事人的陈述,执法人员应该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分析,查证属实作为定案依据;(5)勘验笔录。是勘查人员对现场存在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客观事实的记录,现场勘验笔录是一项记录现场勘查客观事实的材料,不得加入勘验人员的主观的判断和推测;(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接受委托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7)视听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诉证据规定》)第12条的规定,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应属于视听资料的范畴。《行诉证据规定》第64条也明确指出:"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或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从而确认了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合法地位。因此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作为我国法律认可的证据之一而被公安消防机构执法监督所采纳是完全可行并且合法的。常见的电子证据分为三类:一是电子通讯中的电子证据,如电报、电话、传真资料。二是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如单位内部局域网中的电子文件、数据库等。三是开放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如因特网中的电子邮件、电子公告板、电子聊天资料等。要求消防执法人员在收集、运用此类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把好程序关、技术关,使之能原原本本的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具体在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可处中应收集的证据有:抽样任务通知书,抽查抽样单,样品确认书,检验报告,消防产品的影印或录像资料,供销合同,销售发票或者到货单,证明产品批次的证据,证明违法所得的证据,当事人、证人笔录和身份证明,证明生产、销售单位法人资格的证据,其它应当收集的证据。

    五是要把握消防产品违法处罚量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4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该条是关于对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和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规定。这里的"违反本法的规定", 是指违反《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是指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是指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 是指没收所生产、销售的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所得。" 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 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选择较重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方式下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幅度较高的限额进行处罚。如:对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的同时,还可以给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较高倍数的罚款处罚。《消防法》第51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