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第5类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5类分为2项。
4.5.1 第5.1项 氧化性物质
本身不一定可燃,但通常因放出氧或起氧化反应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物质。
4.5.2 第5.2项 有机过氧化物
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质,该物质为热不稳定物质,可能发生放热的自加速分解。该类物质还可能具有以下一种或数种性质:
a) 可能发生爆炸性分解;
b) 迅速燃烧;
c) 对碰撞或摩擦敏感;
d) 与其他物质起危险反应;
e) 损害眼睛。
4.6 第6类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6类分为2项
4.6.1 第6.1项 毒性物质
经吞食、吸入或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受伤或健康损害的物质。
毒性物质的毒性分为急性口服毒性、皮肤接触毒性和吸入毒性。分别用口服毒性半数致死量LD50、皮肤接触毒性半数致死量LD50,吸入毒性半数致死浓度LC50衡量。
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固体LD50≤200 mg/kg,液体LD50≤500 mg/kg;经皮肤接触24 h,半数致死量LD50≤1 000 mg/kg;粉尘、烟雾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10 mg/L的固体或液体。
4.6.2 第6.2项 感染性物质
含有病原体的物质,包括生物制品、诊断样品、基因突变的微生物、生物体和其他媒介,如病毒蛋白等。
4.7 第7类 放射性物质
含有放射性核素且其放射性活度浓度和总活度都分别超过GB 11806规定的限值的物质。
4.8 第8类 腐蚀性物质
通过化学作用使生物组织接触时会造成严重损伤、或在渗漏时会严重损害甚至毁坏其他货物或运载工具的物质。
腐蚀性物质包含与完好皮肤组织接触不超过4 h,在14 d的观察期中发现引起皮肤全厚度损毁,或在温度55℃时,对S235JR+CR型或类似型号钢或无覆盖层铝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 mm/a的物质。
4.9 第9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具有其他类别未包括的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
a) 危害环境物质;
b) 高温物质;
c) 经过基因修改的微生物或组织。
5 品名编号
危险货物品名编号采用联合国编号。
每一危险货物对应一个编号,但对其性质基本相同,运输、储存条件和灭火、急救、处置方法相同的危险货物,也可使用同一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