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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HG20571-95
替代情况: 被 HG 20571-2014 替代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起草单位: 化工部第一设计院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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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1 总则
  1.0.1 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方针,以保证生产安全和适度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为此,特制订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外资、中外合资和引进项目可采用经我方同意的国外相应的安全卫生标准。
  1.0.3 安全卫生要求应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尽可能做到本质安全化。工程设计的各项设施应符合国家和专业有关安全卫生标准规范。
  1.0.4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安全卫生专篇(章),以保证“安全和卫生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安全卫生篇(章)内容见附录。
  1.0.5 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安全卫生篇(章)所确定内容和要求进行。
  2 一般规定
  2. 1 厂址选择
  2.1.1 化工企业的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燃环境和社会环境,认真收集拟建地区的地形测量、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区域规划等基础资料,进行多方案论证、比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环境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2.1.2 选择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比较发育的地区。
  2.1.3 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胁的化工企业场地高程设计,应符合国家《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涝措施。
  2.1.4 厂址应避开新旧矿产采掘区、水坝(或大堤)溃决后可能淹设地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国家及省市级文物保护区,并与航空站、气象站、体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有关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安全距离。
  2.1.5 化工企业之间、化工企业与其它工矿企业、交通线站、港埠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规定。
  2.1.6 化工企业的厂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按工厂生产类型及安全卫生要求与城镇、村庄和工厂居住区保持足够的间距。
  2.1.7 工厂的居住区、水源地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与各种有害或危险场所应按有关标准规范设置防护距离,并应位于附近不洁水体、废渣堆场的上风、上游位置。
  2.1.8 化工企业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
  2.1.9 厂区具体定位应与当地现有和规划的交通线路、车站、港口进行顺捷合理的联结。厂前区尽量临靠公路干道;铁路、索道和码头应在厂后、侧部位,避免不同方式的交通线路平面交叉。
  2.1.10 集中建设的工厂居住区不宜分散在铁路或公路干道两侧,邻近居住区的线路应保持有关规范所规定的距离。
  2. 2 厂区总平面布置
  2.2.1 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应根据厂内各生产系统及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功能明确合理分区的布置,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间距。
  2.2.2 厂区内火灾危险较高,散发烟尘、水雾和噪音的生产部分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风频率的上风方位,厂前、机、电、仪修和总变配电等部分应位于全年最小风频率的下风向,厂前区宜面向城镇和工厂居住区一侧。
  2.2.3 污水处理场、大型物料堆场、仓库区应分别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
  2.2.4 厂区面积大于5万米2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大型化工厂的人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须有单独路线,不与人流及其它货流混行或平交。
  2.2.5 厂内铁路线群一般应集中布置在后部或侧面,避免伸向厂前、中部位,尽量减少与道路和管线交叉。铁路沿线的建、构筑物必须遵守建筑限界和有关净距的规定。
  2.2.6 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和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危险场所应为环行,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
  2.2.6.1 街区道路均应考虑消防车通行,道路中心线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2.6.2 道路两侧和上下接近的建、构筑物必须满足有关净距和建筑限界要求。
  2.2.7 机、电、仪修等操作人员较多的场所宜布置在厂前附近,避免大量人流经常穿行全厂或化工生产装置区。
  2.2.8 循环水冷却塔不宜布置在室外变配电装置冬季风向频率的上风附近,并应与总变电所、道路、铁路和各种建构筑物保持规定的距离。
  2.2.9 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库房、罐区、液化烃储罐宜归类分区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其储存量和总平面及交通线路等各项设计内容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2.2.10 新建化工企业应根据生产性质、地面上下设施和环境特点进行绿化美化设计,其绿化用地系统应按有关规范并与当地环保部门协同商定。
  2. 3 化工装置安全卫生设计原则
  2.3.1 生产工艺安全卫生设计必须符合人一机工程的原则,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操作者的劳动强度以及精神紧张状态。
  2.3.2 应尽量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淘汰毒尘严重又难以治理的落后的工艺设备,使生产过程本身为本质安全型。
  2.3.3 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
  2.3.4 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计可靠的监测仪器、仪表,并设计必要的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
  2.3.5 对事故后果严重的化工生产装置,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和备用系统,并保证在出现故障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
  2.3.6 生产过程排放的有毒、有害废气、废(液)和废渣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2.3.7 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原材料、产品和中间产品。
  2.3.8 化工专用设备设计应进行安全性评价,根据工艺要求、物料性质,按照《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进行。设备制造任务书应有安全卫生方面内容。选用的通用机械与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3 劳动安全
  3.1 防火、防爆
  3.1.1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BG5016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等规范,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3.1.2 具有易燃易爆的工艺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在满足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宜按生产特点,集中联合布置,采用露天、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建(构)筑物。
  3.1.3 化工生产装置内的设备、管道、建筑(构)筑物之间防火距离应符合GB50160和GBJ16中规定。
  3.1.4 明火设备应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应远离可燃气体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及储槽,并应布置在这类设备的上风向。
  3.1.5 有可燃气体和粉尘泄露的封闭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场所中的危险物质的浓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并设计必要的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3.1.6 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1.7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储槽和管道,根据介质特点,选用氮气、二氧化碳、蒸汽、水等介质置换及保护系统。
  3.1.8 化工生产装置区内应准确划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范围,并设计和选用相应的仪表、电气设备。
  3.1.9 化工生产装置的露天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均应有可靠的防雷电保护措施,防雷电保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3.3节及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
  3.1.10 生产设备、管道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材料。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压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
  3.1.11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对于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
  3.1.12 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3.1.13 消防系统
  3.1.13.1 化工装置消防设计必须根据工艺过程特点及火灾危险程度、物料性质、建筑结构,确定相应的消防设计方案。
  3.1.13.2 化工企业低压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宜与生产或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高压消防给水应设计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消防给水管道一般应采用环状管网。
  3.1.13.3 化工生产装置的水消防设计应根据设备布置、厂房面积以及火灾危险程度设计相应的消防供水竖管、冷却喷淋、消防水幕、带架水枪等消防设施。
  3.1.13.4 化工生产装置、罐区、化学品库应根据生产过程特点、物料性质和火灾危险性质设计相应的泡沫消防及惰性气体灭火设施。
  3.1.13.5 化工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除应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灭火设施外,还应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
  3.1.13.6 重点化工生产装置、计算机房、控制室、变配电站、易燃物质仓库、油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灭火设施。
  3.2 防静电
  3.2.1 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符合《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518)以及《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程》(HGJ28)的规定。
  3.2.2 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作业环境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
  3.2.3 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根据生产特点和物料性质,合理地选择工艺条件、设备和管道的材料以及设备结构,以控制静电的产生,使其不能达到危险程度。
  3.2.4 化工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设计静电接地,不允许设备及设备内部结构,以控制静电的产生,使其不能达到危险程度。
  非导体设备、管道、储罐等应设计间接接地,或采用静电屏蔽方法,屏蔽体必须可靠接地。
  3.2.5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静电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生产过程;以及静电危害人身安全的作业区,所有的金属用具及门窗零部件、移动式金属车辆、梯子等均应设计接地。
  3.2.6 根据静电序列表选用原料配方和使用材料,使摩擦或接触两种物质在序列表中的位置接近,减少静电产生。
  3.2.7 非导体如橡胶、塑料、纤维、薄膜、纸张、粉体等生产过程设计,应根据工艺特点、作业环境和非导体性质,设计静电消除装置。
  3.2.8 在生产工艺许可的条件下,当采用空气增湿、降低亲水性静电非导体的绝缘性能来消除静电的措施时,应保持作业环境中的空气相对湿度大于50%。
  3.2.9 采用抗静电添加剂增加非导体材料的吸湿性或离子化来消除静电的措施时,应根据使用对象、目的、物料工艺状态以及成本、毒性、腐蚀性等具体条件进行选择。
  3.2.10 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
  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3.2.11 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生产特点配置必要的静电检测仪器、仪表。
  3.3 防雷
  3.3.1 化工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防止雷电对人身、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危害和破坏。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3.3.2 化工生产装置的防雷设计应根据生产性质、环境特点以及被保护设施的类型,设计相应防雷设施。
  3.3.3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装置、露天设备、储罐、电气设施和建(构)筑物应设计防直击雷装置。
  3.3.4 具有易燃、易爆气体生产装置和储罐以及排放易燃易爆气体的排气筒的避雷设计,应高于正常事故状态下气体排放时所形成的爆炸危险范围。
  3.3.5 平行布置的间距小于100mm金属管道或交叉距离小于100mm的金属管道,应设计防雷电感应装置,防雷电感应装置可与防静电装置联合设置。
  3.3.6 化工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
  3.4 触电保护
  3.4.1 正常不带电而事故时可能带电的配电装置及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按《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要求设计可靠接地装置。
  3.4.2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漏电保护装置。
  3.4.3 凡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应采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标准按《安全电压》(GB3805)。
  3.5 化学危险品储运
  3.5.1 储存
  3.5.1.1 化工企业的化工危险品储存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3.5.1.2 化工危险品储存设计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储存量,设置专业仓库、罐区储存场(所)。并根据生产需要和储存物品火灾危险特征,确定储存方式、仓库结构和选址。
  3.5.1.3 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储存场应根据危险品性质设计相应的防火、防爆、防腐、泄压、通风、调节温度、防潮、防雨等设施,并应配备通讯报警装置和工作人员防护物品。
  3.5.1.4 化学危险品仓库消防设计应符合3.1.13条规定。
  3.5.1.5 化学危险品库区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危险物品配置规定。应根据化学性质、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性质相低触或消防要求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应分开储存。
  3.5.1.6 放射性物质储存,应设计专用仓库。
  3.5.2 装卸运输
  3.5.2.1 装运易燃、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化学危险品,应采用专用运输工具。
  3.5.2.2 化学危险品运输线路、中转站、码头应设在郊区或远离市区。
  3.5.2.3 化学危险品装卸应配备专用工具、专用装卸器具的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5.3 化学危险品包装
  3.5.3.1 根据化学物品特性和运输方式正确选择容器和包装材料以及包装衬垫,使之适应储运过程中的腐蚀、碰撞、挤压以及运输环境的变化。
  3.5.3.2 化学物品包装应标记物品名称、牌号、生产及储存日期。具有危险或有害化学物品,必须附有合格证、明显标志和符合规定的包装。
  3.5.3.3 易燃和可燃液体、压缩可燃和助燃气体、有毒、有害液体的灌装,应根据物料性质、危害程度,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物。灌装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防毒要求。
  3.5.3.4 有毒、有害液体的装卸应采用密闭操作技术,并加强作业场所通风,配置局部通风和净化系统以及残液回收系统。
  3.6 防机械及坠落等意外伤害
  3.6.1 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
  设计扶梯、平台和栏杆应符合《固定式钢直梯》(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GB405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053.4)的规定。
  3.6.2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3.6.3 传动运输设备、皮带运输线应按规定设计带有栏杆的安全走道和跨越走道。
  3.6.4 埋设于建(构)筑物上的安装检修设备或运送物料用吊钩、吊梁等,设计时应考虑必要的安全系数,并在醒目处标出许吊的极限荷载量。
  3.6.5 高大的设备、烟囱或其它建(构)筑物的顶部应按有关规定设计红色障碍标志灯。
  4 工业卫生
  4.1 防尘防毒
  4.1.1 对尘毒危害严重的生产装置内的设备和管道,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条件下,集中布置在半封闭或全封闭建(构)筑物内,并设计合理的通风系统。建(构)筑物的通风换气条件,应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毒尘等有害物质的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应采取密闭、负压等综合措施。
  4.1.2 在生产过程中,对可能逸出含尘毒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尽量采用自动化操作,并设计可靠排风和净化回收装置,保证作业环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4.1.3 对于毒性危害严重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必须设计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措施。
  4.1.4 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并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
  4.1.5 毒尘危害严重的厂房和仓库建(构)筑物的墙壁、顶棚和地面均应光滑,便于清扫,必要时设计防水、防腐等特殊保护层及专门清洗设施。
  4.2 防暑降温与防寒防湿
  4.2.1 化工装置的防暑降温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
  4.2.2 化工生产装置热源在满足生产条件下,应采取集中露天布置。封闭厂房内的热源,集中布置在天窗下面,或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4.2.3 化工装置内的各种散发热量的炉窑、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设备及管道的保温设计应符合《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4272)。
  4.2.4 产生大量热的封闭厂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必要时可以设计排风送风降温设施,排、送风降温系统可与尘毒排风系统联合设计。
  高温作业点可以采用局部通风降温措施。
  4.2.5 重要的高温作业操作室、中央控制室应设计空调装置。
  4.2.6 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应设计清凉饮料站。
  4.2.7 严寒地区为防止车间大门长时间或频繁开启而受到冷空气侵袭,应设置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等。
  4.2.8 车间的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入,内表面应防止凝结水产生。对用水量较多、产湿量较大的车间,应采取排水防湿设施,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
  4.3 噪声及振动控制
  4.3.1 化工建设项目设计与厂区噪声控制标准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
  4.3.2 化工建设项目噪声(或振动)控制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和设备性质,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以及生产过程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实现远距离或隔离操作。
  4.3.3 在满足生产的条件下,总图布置应结合声学因素合理规划,宜将高噪声区和低噪声区分开布置,噪声污染区远离生活区,并充分利用地形、地物、建(构)筑物等自然屏障阻滞噪声(或振动)的传播。
  4.3.4 化工设计中选定的各类机械设备应有噪声(必要时加振动)指标,设计中应选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对单机超标的噪声源,在设计中应根据噪声源特性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噪声(和振动)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4.3.5 化工设计中,由于较强振动或冲击引起固体声传播及振动辐射噪声的机械设备,或振动对人员、机械设备运行以及周围环境产生影响与干扰时,应采取防振和隔振设计。
  4.3.6 在高噪声作业区工作的操作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噪声防护用具,必要时应设置隔音操作室。
  4.4 防辐射
  4.4.1 具有电离辐射影响的化工生产过程必须设计可靠的防护措施,电离辐射防护设计应符合《放射性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的规定。
  4.4.2 具有高频、微波、激光、紫外线、红外线等非电离辐射影响的防护设计,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4.4.3 化工装置设计应根据辐射源性质和危害程度合理布置辐射源。辐射作业区与生活区之间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距离。
  4.4.4 化工装置设计应根据辐射源性质采取相应的屏蔽辐射源措施,必要时设计屏蔽室、屏蔽墙或隔离区。
  4.4.5 对封闭性的放射源,应根据剂量强度、照射时间以及照射源距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4.6 对生产过程的内辐射,采取生产过程密闭化,设计可靠的监测仪表、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实现自动化和远距离操作。
  4.4.7 放射性物料及废料应设计专用的容器和运输工具,在指定路线上运送。放射源库、放射性物料和废物料处理场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4.4.8 具有辐射作业场所的生产过程应根据危害性质配置必要的监测仪表。操作和使用放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仪器和设备的人员应配备个人专用防护器具。
  4.5 采光照明
  4.5.1 化工生产装置的照明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4.5.2 化工装置的建(构)筑物及生产装置的布置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
  4.5.3 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的供配电站、供水泵房、消防站、气防站、救护站、电话站等公用设施,应设计事故状态时能延续工作的事故照明。
  4.5.4 化工生产装置内潮湿和高湿等危害环境以及特殊作业区配置的易触及和无防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局部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
  4.6 防化学灼伤
  4.6.1 设计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物质的生产过程时,应合理选择流程、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喷溅。
  4.6.2 具有化学灼伤危害作业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仪表。
  4.6.3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生产装置,其设备布置应保证作业场所有足够空间,并保证作业场所畅通,危险作业点装设防护措施。
  4.6.4 具有酸碱性腐蚀的作业区中的建(构)筑物地面、墙壁、设备基础,应进行防腐处理。
  4.6.5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4.7 生产生活用室
  4.7.1 化工企业应按生产特点及实际需要,设置更衣室、厕所、浴室等生活卫生用室。
  4.7.2 更衣室
  4.7.2.1 更衣室宜设在职工上下班通道附近。
  4.7.2.2 车间卫生特征1级的更衣室,应是工作服、便服分室存放,其它级别的可同室分开存放。
  4.7.2.3 更衣室的建筑面积应按职工人数及车间卫生特征级别确定。1、2、3、4、级宜分别按每职工1.5m2、1.2m2、1.0m2、0.9m2设计。
  4.7.3 厕所
  4.7.3.1 厕所与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宜过远。
  4.7.3.2 小型、人数不多的生产装置可不单独设置厕所,可与相邻车间合并使用。
  4.7.3.3 厕所宜采用水冲式蹲式大便器。
  4.7.3.4 大便器数量按使用人数确定,一般按最大班职工人数93%计。男厕所每100人以下可按25人设一蹲位,女厕所每20人设一蹲位。男厕所内每一蹲位应同时设小便器一具。男女厕所内应增设盥洗水龙头至少一个。
  4.7.4 浴室
  4.7.4.1 卫生特征1、2级的生产装置应设车间浴室,其它可集中设置。
  4.7.4.2 淋浴器数量应根据使用人数及卫生特征级别而定。使用人数可按最大班职工人数93%计,每个淋浴器的使用人数按卫生特征级别1、2、3、4级分别为3~4人、5~8人、9~12人、13~14人。洗面器按4~6套淋浴器设置一具。
  4.7.4.3 浴室建筑面积宜按每套淋浴点5.0m2计算确定。
  5 安全色、安全标志
  5.1 安全色
  5.1.1 化工装置安全色执行《安全色》(GB2893)规定。
  5.1.2 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桶、火灾报警器等消防用具以及严禁人员进入的危险作业区的护栏采用红色。
  5.1.3 车间内安全通道、太平门等应采用绿色,工具箱、更衣柜等应为绿色。
  5.1.4 化工装置的管道刷色和符号执行《工业管路和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的规定。
  5.2 安全标志
  5.2.1 化工装置安全标志执行《安全标志》(GB2894)规定。
  5.2.2 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
  5.2.3 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
  6 安全卫生机构
  6.1 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及定员
  6.1.1 化工生产安全卫生管理机构的任务是对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实行标准化管理,检查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和有害因素,监督、贯彻国家和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和规定,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教育,防止发生事故和职业病,避免各种损失。
  6.1.2 大型厂矿应设置安全卫生处,中小型厂矿应设安全卫生科。
  安全处(科)和卫生处(科)定员各按职工总数2‰~5‰配备。
  6.2 安全卫生监测机构
  6.2.1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卫生监测机构设计是为了保证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能全面、准确地反映该工程项目安全卫生状况和变化趋势,为该项目的安全卫生管理、安全卫生防护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
  6.2.2 安全卫生监测的任务是定期监测生产过程的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规律、净化设备的净化效率、锅炉和受压容器等设备的运行参数,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依据。
  6.2.3 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和危害性较大的小型建设项目应设置安全卫生监测机构(站、组)。
  安全卫生监测机构的建筑面积和定员参照表6.2.3配置。
  


  表6.2.3
  监测人员配置应以技术人员为主,其比例不低于80%。
  6.2.4 监测机构装备按表6.2.4配置。
  


  表6.2.4
  6.2.5 安全卫生监测站可以根据企业情况单独设置,也可与环保监测站联合设置。
  6.3 气体防护站
  6.3.1 大量生产、使用有毒有害气体并危害人身安全的化工建设项目应设计气防站。
  6.3.2 气防站的任务是对有毒、窒息性工作场所进行监护和对中毒和其它事故的现场进行抢救工作,以及会同安全卫生部门和生产车间对职工进行防毒知识教育,组织事故抢救演习;负责防毒器具的发放、管理、维护、检验等工作。
  6.3.3 化工建设项目的气防站的建筑面积和定员按表6.3.3配置。
  


  表6.3.3
  6.3.4 气防站装备按表6.3.4配置。
  


  表6.3.4
  6.4 消防站
  6.4.1 消防站建筑设计及技术装置配备参照《消防建筑设计标准》(GNJ1-81)和《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标准》(GNJ1-82)进行设计。
  6.4.2 化工建设项目的消防站设计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火灾危险点及建厂地区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可以设计专职消防站,也可以与地方消防站联合设置,当区域联合消防时,消防车队必须在报警后五分钟内到达火灾现场。
  6.4.3 消防站应布置在防护区内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发生时损失严重的生产装置和设施附近。消防站应靠近厂区内交通干线,便于通往重点保护街区。消防站应远离噪声和毒尘危害严重的场所。
  6.5 医疗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机构
  6.5.1 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尘毒危害程度设置医疗卫生和职业病医疗防治机构。
  6.5.2 医疗卫生防治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任务是对有毒、有害物质接触者的健康水平进行监护;参加中毒和其它事故现场抢救工作;对职业病患者安排治疗和疗养,以及进行必要的科学研究工作。
  6.5.3 医疗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中的规定。
  6.6 安全卫生教育室
  6.6.1 化工建设项目应设计安全卫生教育室。
  6.6.2 安全卫生教育室的任务是企业向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以及进行技术交流的场所。
  6.6.3 教育室应由教学室、展览室、实物操作表演室、电影放映室等组成。其建筑面积:大型企业为500~1000m2;中型企业200~500m2;小型企业为50~100m2
  6.6.4 安全卫生教育室配备录像机、收录机、广播器材、照像及洗像设备及展示台板等。
  附录 初步设计《安全卫生篇(章)》内容
  1.安全卫生设计依据
  2.设计采用的安全卫生标准
  3.建设地区安全卫生概况
  4.生产过程中主要危害因素分析
  5.设计中采取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
  6.安全卫生技术措施效果及评价
  7.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及定员
  8.安全卫生监测
  9.安全卫生投资概算
  10.结论及建议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化工部第一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付均鸠 叶开尧 闫染等
  名词解释
  1. 人-机工程
  是研究人与机器之间关系的一门新科学。研究人机系统中人的因素,如何使机器的设计适合人的心理、生理条件,使机器与人很好地配合,既保持在人机系统中的主导地位和方便而有效地操作控制,又有在合理的一次投资和运行费用的前提下使机器达到尽可能高度的自动化。
  2. 冗余
  为了提高化工生产装置(设备)的可靠性和效率,有时在系统(设备)中增加一些能代替其作用的系统(设备),使系统(设备)在发生故障时能保证正确地执行其功能。冗余是一个储备或备用问题。冗余分类有多种,按工作特点分有热储备与冷储备,按冗余程度分二重冗余、三重冗余和多重冗余等;按冗余范围分元件级冗余、部件级冗余、子系统冗余和系统冗余。
  3. 本质安全型(化)
  化工生产中同一种产品可以使用不同的原料和采用不同的生产方法制得。生产过程本质安全化指的是采用无毒或低毒原煤料代替有毒或剧毒原料,采用无危害或危害性比较小的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此外还包括从原料入库到成品包装出厂整个生产过程中应具有比较高的连续化、自动化和机械化,为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而设计的监测、报警、联锁、安全保护装置,为降低生产过程危险性而采取的各种安全卫生措施和迅速扑救事故装置。化工装置本质安全化是相对的,它随着生产技术和安全技术的发展而发展。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
  条 文 说 明
  1 总则
  1.0.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工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遵守的方针。化学工业各级领导一贯坚持安全生产,重视尘毒危害的防治工作,但现有生产安全卫生设施欠帐比较多。目前伤亡和尘毒危害仍然比较严重。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和工业生产规模日益大型化,安全卫生也必然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在化学工业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对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化学工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治理和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从多年大量经验教训总结出来的“三同时”已在劳动部劳字〔1988〕48号《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三同时”反映了劳动保护与经济建设相辅相成的客观规律,贯彻“三同时”,设计是关键,只有设计按着规定执行,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就是使设计人员按照规定设计,使工程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1.0.2 根据国标发〔1982〕96号文件《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国际标准中有关人身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标准要采取措施,尽可能予以等效使用”的原则,本规定对从英、美、日、德、法等工业技术先进国家引进的项目,可以采用国外相应的安全卫生标准,目的是使化工生产装置的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但采用国外安全卫生标准要经我们国家相应主管部门同意,结合我国国情。
  1.0.3 化工工程设计包括多专业,只有各个专业都认真执行安全卫生标准,才能使化工生产装置具有本质安全型。当安全技术措施与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则应优先考虑安全技术要求。
  1.0.4 安全卫生专篇(章)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内容,在劳动部劳字〔1998〕48号《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本规定以附录形式给出了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内容,同时规定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部门报送“拟建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
  1.0.5 本条款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在施工图设计时应不断完善初步设计中的安全卫生方面有关的措施和内容,落实“安全卫生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和初步设计审查时提出的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二是经审查同意的安全卫生设计方案,如有变动要报请有关劳动部门同意。
  2 一般规定
  2.1 厂址选择
  2.1.1 化工企业厂址是化工生产与建厂地区自然及人文等多种条件结合的统一体,必须在掌握各项现状与规划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几个方案的策划、分析、比较,两利权其重,两害取其轻,经过主管部门和社会认同,方能选出经济、社会和环境三大效益较好的建厂地点。
  2.1.2 本条提出建厂地区自然条件对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以此为厂址比较或选定后采取相应措施的依据。忽视其一方面就有可能加大建设投资或在工厂建成后埋下隐患。
  2.1.3 为了保证企业不受洪水和内涝威胁,或实在不能避开时,必须按标准确定场地高程或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洪措施,可按《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HJ1)和《石油化工企业总体布置设计规范》(SH3032)执行。
  2.1.4 考虑化工企业的自身安全,应该避开前三种地区。工厂对附近的文物保护、交通、气象和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的不利影响可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关于保护机场净空和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38号)》、《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SH3032规范有关条文确定。
  2.1.5 为了减小化工企业之间或对其它工程设施的火灾和卫生影响,可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执行。
  2.1.6 本条是根据《基本建设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中关于建设地点的选择和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国40多年化工企业建设经验教训提出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按《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确定。
  2.1.7 工厂生活居住区是职工及居民安身生息的所在,水源是工厂生产和居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保证。对外界的安全危害、环境污染必须严加防护,有关规定可参照:TJ36、《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化工废渣填料埋场设计规定》(HG20504)等。
  2.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TJ36规范等条文制定本条。
  2.1.9 厂区具体座向和定位应与城镇规划协调配合进行,交通线路引接顺捷可以减少相互交叉干扰,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2.1.10 铁路和公路干道车行密度大、速度高,若将成片居民区分割切散,必然带来内部人车通行的不安全和环境紧张嘈杂的后果,在SH3032和HGJ1规范中都有具体规定。
  2.2 厂区总平面布置
  2.2.1 本条为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的基本原则之一,按生产系统、物流行进关系乾地合理集中和功能分区,除可以节约用地,降低工程造价,减少能耗之外。还有利于采取高效消防措施,减少不同等级有相互影响,便于环境管理等等。
  2.2.2 为处理好厂区内部各生产分区之间的风向关系,须将火灾危险性高或散发、排出有害烟雾、粉尘及污水的部分放在全年风向的下方位。厂前区和工作人员密集的场所则布置在全年风向的有利位置并且要求大量人流和高压线进出便捷,交通与供电安全。
  2.2.3 为了减免污水处理过程中渗溢水、气味和货场装卸、堆存中粉尘飞扬的影响;使大型货场车流取送近便,降低人机作业对工厂其它部位的彼此干扰,特制定本条。
  2.2.4 考虑在日常生产中各种人流、货运安全畅;在紧急事故或发生自然灾害时,疏散迅速、营救方便,在规范HGJ1和GB50187中都明文规定。
  2.2.5 厂区铁路车辆装卸和行调对人行及无轨运输、管网穿跨的阻隔干扰较大,故宜集中靠厂区边缘铺设,近年来我国化工厂区总图按此方式布置,一改过去铁路伸向厂区各部位的布置风格。沿线接近的建、构筑物必须执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和《标准轨距铁路限界国标》(GB146.2)中的有关规定。
  2.2.6 厂区道路布置有交通、消防、平面分区和随铺管线的功能,消防功能尤为重要。
  规范GBJ16和GB50160等对道路网络中心线最大距离及防火等级高的街区设环行线均有规定。
  与临近道路的建、构筑物相互间距应按《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设计。
  2.2.7 机、电、仪修部门与化工生产没有直接联系,而且操作人员较多,少受化工生产影响,大量人员便捷到达和离开工作场所即加强了工厂的安全因素。
  2.2.8 循环水冷却塔在运行中经常散溢水雾,过去有变配电设施因水雾浸蚀而发生短路酿成事故的情况。
  铁路、道路和其它建、构筑物则因水雾结露、结冰而影响行车、损害路面、屋面、墙体等等。所以在规范HGJ1和GB50187中均有所规定。
  2.2.9 为减轻甲、乙类库区、罐区和液化烃储罐对厂区其它部位的安全影响,一般都布置在全年最小风频率的上风方位并在边缘地带,其储量和与其它部分的间距在规范GBJ16和GB50160中均有严格规定。
  2.2.10 根据环保部门和美化厂容及大地绿化的要求,在规范GB50187、HGJ1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绿化设计规范》(SHJ8)中都有具体规定。
  2.3 化工装置安全卫生设计原则
  2.3.1 根据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1.3条规定制订。
  2.3.2 化工设计中首先采取直接安全技术措施使生产过程和设备具有本质安全性能,保证不会出现任何危险;当直接安全技术措施不能或不完全能实现时则必须设计出一种或多种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充分体现了选择最佳设计的基本原则和首先采用直接安全技术措施的基本精神。
  化工行业的原料或成品大部分对人体安全和卫生有不同程度的危害,同一种产品往往可能使用不同的原料和采用不同的生产方法进行生产,化工生产中可供选择的工艺路线和设备类型均较多,且在不断进步之中,选择最佳设计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2.3.3、2.3.4 化工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高温(或深冷)、高压(或高真空)、有腐蚀等特点,因而化工生产具有更大的危险性。
  化工生产正常情况下就有加料、放料、置换和排放等过程,不可避免地有有害物逸出,因此间接安全技术措施和直接性安全技术措施必不可少。要结合生产的具体情况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和隔离操作,减轻工人的劳动强度以及尘毒危害。
  2.3.5 现代化工生产装置的发展方向是大型化、连续化,开停车频繁将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对装置本身造成严重损害,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一旦发生事故其后果更严重,因此在化工装置设计中,为了提高装置的可靠性和效率,对关键部位往往设计备用系统,一旦发生事故能自动地转换到备用系统,并能保证正确地执行功能。
  2.3.6 废气排放标准为《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废水排放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此外各省、市、自治区以及各部委大都制订有各自的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2.3.7 化工生产中具有危险的有害因素(如剧毒物、工业电源、高温、高压设备及管道、高速运转设备、放射源等)较多,危害程度较高,且目前仍有不少作坊式工厂采用不利于工人健康的手工作业,直接接触有害物,如手工包装剧毒农药等,因此本条规定对化工行业有较强的必要性和针对性。
  2.3.8 根据GB5083第1.6,生产设备在整个使用期限内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对非标化专用设备,设备制造任务书应有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对通用机械设备,由于引进市场机制,设备质量参差不齐。不认真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通用机械与电气设备将给安全与卫生造成隐患。
  3 劳动安全
  3.1 防火、防爆
  3.1.1 化工行业火灾爆炸危险较其它行业突出,因此做好防火、防爆设计尤为重要,该条中提到的设计规范是基本和必须遵守的。
  3.1.2 露天、敞开布置有利于自然通风,可以减少或防止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的积聚,因此在满足生产要求的条件下,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宜采用露天、敞开布置。
  化工设计应根据以下所列各项进行区块化划分:工艺装置区、罐区、公用设施区、接运和发送装卸区、辅助生产设施、管理区。
  3.1.4 明火设备在不正常情况下,可能发生爆炸和火灾,所以应集中布置在装置边缘。可燃液体、易燃易爆气体如大量泄漏,有可能扩散至明火设备而引起火灾或爆炸,国内曾发生过类似事故,因此明火设备应布置在可燃液体、易燃、易爆气体设备的全年最大风频的上风向。
  3.1.5 生产装置作业区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
  3.1.6 建(构)筑物防火防爆应符合GBJ16规定。
  3.1.7 氮和二氧化碳气惰性气体保护:一般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装置、储罐、管线等设计惰性气体保护系统,用于开停车或事故状态下系统处理,也可用于可燃固体物料处理和液体物料输送。大量可燃气体或蒸气泄漏发生时在装置周围和内部大量喷水形成水幕或采用蒸汽幕进行隔离或灭火。
  3.1.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和电气仪表选型按GB50058标准进行。
  3.1.10 设备设计应遵守的常用安全、卫生标准及规范如下。
  


  管道设计应遵守的常用安全、卫生标准规范如下:
  


  3.1.11 化工生产中由于物理和化学的原因造成的压力波动是常见的,前者造成的增压一般比较缓慢和有限,采用安全阀泄压比较合适。后者造成持曾压往往较急剧增幅较大,采用爆破板泄压比较快。
  为防止泄压时有害物造成的二次事故发生,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收集、安全处理、阻火放空、焚烧等安全系统。
  水封、阻火器是设备或管道泄压或放空的阻火设施。
  3.1.12 根据GBJ16标标准。
  3.1.13 消防系统
  本部分内容系依照GBJ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51-92《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50163-92《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等规范及编制说明中有关内容、条款编制的,在执行中可参照上述规范。
  3.1.13.2 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即要求在发生火灾时,全厂仍能维持生产运行,避免由于全厂紧急停产而再次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更大损失。
  3.1.13.5 初起火灾大多数不能直接用水扑救,着火时操作人员用小型灭火器扑救,同时向消防队报警。
  3.1.13.6 全厂正常生产的关键部位发生火灾必将影响全厂生产,因此必须设自动火灾报警系统,以及时将火灾消灭在初始阶段。
  3.2 防静电
  3.2.1 化工企业的防静电设计,应由工艺、配管、设备、电气等专业相互配合,在生产过程中尽量不产生或少产生静电,并采取综合防静电技术,防止事故发生。
  3.2.2 为了降低物体的泄漏电阻值,应选择合适的抗静电剂或导电涂料,在生产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静止时间和缓和时间;液体的静止时间应符合HGJ28表2.9.2的规定,流动物体的缓和时间不应小于30秒。此外在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置调温调湿设备,以保证相对湿度不低于50%~65%,或定期向地面洒水。
  3.2.3 本条主要提出了对化工设备、管道的要求:
  (1)在满足其它条件的情况下,应优先选用相互接触而较少产生静电的材质。
  (2)对由摩擦而能持续产生静电的部位、大量产生带电体的容器和移动式装置等,应尽量使用金属材料制作,如需涂漆,漆的电阻率应小于带电体的电阻率。
  (3) 对于不能使用金属材料的部位,应尽量选用材质均匀、导电性能好的橡胶、树脂或塑料制作。
  (4) 应做好设备各部位金属部件的连接,不允许存在与地绝缘的金属体。
  (5) 应根据设备的安装位置,设置静电接地连接端头。
  非导体屏蔽接地要求:
  (1)屏蔽材料应选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较细或较薄的金属线、网、板(如截面为2.5mm2的裸钢软绞线、22号孔眼为15mm的镀锌钢网)等,也可利用设备、管道上的金属体做屏蔽材料(如橡胶夹布吸引管的金属螺旋线、保温层的金属外壳等)。
  (2)屏蔽体应安装牢固、定点固定,不应有位移和颤动。
  (3)在屏蔽体的始末端及每隔20~30m的合适位置应做接地。
  3.2.7 目前国内生产的静电消防装置有LJX-A型离子流静电消除和JJS-C型静电消除器(吉林市无线电一厂)以及钋-201静电消除器(原子能研究院同位素研究所)等。
  3.3 防雷
  有关防雷问题应全面执行《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J57)
  3.4 触电防护
  3.4.3 安全电压为12~42V。
  其使用范围为:
  (1) 对于容易触及而又无防止触电措施的固定或移动工灯具,其安装高度距地面为2.2m及以下,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其使用电压不应超过24V:
  a.特别潮湿的场所;
  b.高湿场所;
  c.具有导电灰尘的场所;
  d.具有导电地面的场所。
  (2)在工作场所狭窄地点,且作业者接触大块金属面,如锅炉、金属容器内等,使用的手提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3)在42V及以下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的电源和手提灯电源,输入电路和与输出电路必须实行电路上的隔离。
  3.5 化学危险品储存
  3.5.1.1 化学危险品储运必须遵守GBJ16、GJ50160、TJ35、《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J7),当储存放射性物质时尚须遵守《放射性防护规定》(GBJ8)和《放射性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
  3.5.1.2 本条对化工危险品储存提出了一般性要求,即强调分类储存、储存方式、储存地点和选址等,化学危险品储存可按可燃气体、储存方式、储存地点和选址等,化学危险品储存可按可燃气体、液体和固体、爆炸性物质、遇水或空气自燃物质、氧化剂、剧毒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等分类设计,储存地点和建筑物应符合GB50160和GBJ16等,并应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5.1.3、3.5.1.4 对各类化学危险品仓库的温度、湿度、通风以及防潮、防雨等设计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安全因素。如爆炸性物质和氧化剂对温、湿度有特殊要求;遇水燃烧物质对湿度更敏感,对这类仓库的防水、防潮更重要。
  易燃液体是有易燃、易挥发和受热膨胀特性,其蒸气与空气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应储存于通风,阴凉场所。必要时应设计喷淋冷却。
  各类化学危险品仓库对消防都有特殊要求,消防设计尤为重要。
  3.5.1.5 本条强调化学危险品库设计最基本的原则,即化学危险品的配装原则,一般性质相抵触或消防要求不同的化学危险物质不能同一储存区内储存。
  3.5.1.6 放射性物质储存仓库应远离生活区,并根据放射剂量、成品、半成品、原料的种类分别进行储存,库内温度不宜过高。
  3.5.2 装卸运输
  3.5.2.1 由于化学危险品性质各不相同,对防火、防爆、防毒、防水、保温、保冷等各项安全措施要求相差很大,只有根据不同特点采用专用装卸运输工具才能保证安全生产。如浓硫酸能将铁氧化,在铁表面形成一层紧密的氧化物保护膜使铁不再受硫酸腐蚀,故浓硫酸可用钢制容器运输。而稀硫酸则必须采用陶瓷等耐酸衬里材料的储槽,并且冬季还应考虑保温防冻措施。易燃液体储运夏季大多要考虑防晒。对某些特殊物口还要考虑特殊的安全要求,如对剧毒液体(如丙烯腈)运输的专用槽车要求即使发生火车翻车事故也不会使用物料外泄。
  3.5.2.2 本条款只适用于新建工程,对老企业扩、改不受此条限制,但必须要考虑安全措施。
  3.5.3 化学危险品包装
  3.5.3.1 化学危险物质严密包装可以防止因受大气环境因素影响使物质变质或发生化学反应而造成事故;减少储运过程中的撞击和摩擦,从而保证运输安全;也可防止物料漏损、挥发以及相互接触产生污损和污染储运设施。
  从储运事故统计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包装不良而造成事故占有较大比重,因此对化学危险品包装应严格要求。
  3.5.3.2 为了提示储运作业人员注意安全,并在一旦发生危险时能迅速正确地采取措施,故化学危险品包装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志,一种化学品具有不同危险性质时,应同时附上相应几种标志,以便采取多种防护措施。
  包装标志应当正确、明显、牢固。
  3.5.3.3、3.5.3.4 化工危险品灌装设施的安全卫生设计应按工艺装置对待。
  3.6 防机械及坠落等意外伤害
  为了防止此类伤害,设计应遵守下列安全标准规范:
  


  4 工业卫生
  4.1 防尘防毒
  4.1.1 尘毒危害的分级应按《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和《职业性接触毒性危害程度分级》(GB5044)划分。
  为减少尘毒的扩散,便于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要求对尘毒危害严重的生产装置内的设备和管道,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布置在半封闭或全封闭的建(构)筑物内。对产生尘毒的生产装置要求尽量设计成密闭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避免敞开式操作,以免人员直接接触。散发尘毒的房间排风量应比送风量大10%以上,使房间保持负压。
  4.1.2 生产操作采用集中控制和自动化调节是减少尘毒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害物质的主要放散点如装卸料口、搅拌口、落料口等处应装设局部排风装置,使散发的有害物就近排出,对排出浓度较大者尚应进行净化回收处理,以保证作业环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和国家及地方制订的大气排放物等有关规定。
  4.1.3 为减少事故危害,缩小事故危害面,对于毒性危害严重的生产和设备,要求设计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如紧急泄料、泄压、排空、回流、综合、水洗等,在事故发生后为使操作人员处理事故时不受或少受危害,应设计应急防护措施,如:防毒面具、防护衣、呼吸供应系统、事故排风系统、洗浴设备等。
  4.1.4 紧急防护设施的服务半径应根据工艺布置和操作特点合理配置,服务半径太大有延误抢救时间的可能,服务半径太小则将造成繁锁的重复的浪费,故提出服务半径小于15m的要求,
  4.1.5 为防止尘毒等有害物渗入到围护结构内部,造成围护结构的破坏和腐蚀,或储存在围护结构内长期缓慢地向室内释放有害物,故要求尘毒危害的厂房和仓库等建(构)筑物的墙壁、顶棚和地面应采用光滑的、不吸收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应设防腐、防水等特殊保护层以便清扫。清扫设施应是吸尘和水洗等,禁止用压缩空气吹扫,造成尘毒二次飞扬。水洗后的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4.2 防暑降温与防寒防湿
  4.2.1 化工装置的防暑降温与防寒防湿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主要是指车间工作地点和辅助用室的冬夏季空气温度及应采取的防暑降温、防寒、防湿等主要措施。
  4.2.2 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是防暑降温最经济实用的方法,故提出在满足生产条件下,化工装置的热源应采取集中露天布置。当生产要求布置在半封闭的厂房内时,应布置在天窗下面。无天窗时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以减少热污染,使其从热源处就近排出。
  4.2.3 隔热保温是减少热污染的有效方法,故对发热设备和管道应按照《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4272),计算确定保温层的厚度。
  4.2.4 产生大量热的封闭厂房,当自然通风降温不能满足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要求时,可设计局部通风降温设施。以保证操作岗位工人休息室达到卫生标准的要求。
  4.2.5 在生产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操作室、中央控制室因周围环境温度较高,不设置空调不能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要求者,无论工艺设备是否要求空调,均应设置空调装置。
  4.2.6 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因职工人数较多,各岗位对防暑降温要求不同,为确保夏季及时供应符合各岗位要求的清凉饮料,故要求设置清凉饮料站,以便进行卫生管理和提供含盐饮料。
  4.2.7 严寒地区的车间大门选择设置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应从使用方便、有利生产、有利车间保暖等全面考虑,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2.8 为使操作工人不受潮湿危害,故要求车间的围护结构能防止雨水渗入,内表面不产生凝结水。对用水量较多、产湿量较大的车间可设置天窗、天窗热排管、干热风系统等排湿设施,以防止顶棚滴水。对地面水应能及时排出并无积水现象。
  4.3 噪声及振动控制
  4.3.2、4.3.3 化工企业高噪声如大型压缩机、鼓风机、球磨机、高压气体放散的噪声大多在100dB以上,甚至达130dB。当噪音超标时,对人体可表现为明显的听觉损伤,并对神经、心脏、消化系统产生不良影响,引起烦燥不安,损害听力,干扰语言,导致意外事故。
  减轻以至防止噪声的危害首先应选用低噪声的工艺、设备、技术,在总平面布置上应将生活区、行政办公区与生产区分开布置,高噪声厂房与低噪声厂房分开布置。在高噪声区与低噪声区之间宜布置辅助车间、仓库、堆场等,还应充分利用地形、地物隔挡噪声。主要噪声源宜低位布置,噪声敏感区宜布置在自然屏障的声影区中。在交通干线两侧布置生活、行政设施等建筑物时应与干线保持适当距离。
  4.3.4 选用低噪声设备是从噪声源入手的降噪声根本措施,对个别单机超标噪声可采取合理布局,利用屏障、吸声、隔声等措施,使噪声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部门规定。
  4.3.5 较强的振动源如大型压缩机、离心机等如不采用有效的减震措施,将对正常生产、建筑物和设备、仪表的使用寿命造成危害,因此除土建要在基础设计上采取减震措施外,基础与振动设备间还要加设减振垫等措施,以减轻振动造成的不良影响。
  4.3.6 个人噪声防护器具有硅橡胶耳塞、防噪声耳塞、防声棉耳塞、防噪声帽盔等,如果在高噪声区作业时间较长,则应设置隔间操作室。
  4.4 防辐射
  4.4.2 电磁辐射最高容许照射量应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激光的防护应满足GB10320的规定。
  4.4.3~4.4.8 化学工业除了化工矿山的采、选加工直接接触天然放射性元素外,在化工生产过程中也越来越多的应用电磁辐射和放射性同位素,如利用放射同位素的能量作质量检测及自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因此辐射对人体的危害及防护是现代工业一个重要问题。产生或使用具有辐射危害的化工生产设施的安全卫生设计,也应该采用直接安全技术措施,使生产过程成为本质安全型。当直接安全技术措施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间接安全技术措施,如生产过程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隔离、屏蔽等措施,并设计可靠的监测仪表和自动报警及联锁系统等直接性安全技术措施。
  4.5 采用照明
  4.5.1 本条除应符合《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外,尚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条款。
  4.5.2 化工生产厂设计应充分用自然采光,除生产工艺要求或条件限制外,一般应采用向外开的窗户采光。
  4.5.3 对于正常照明发生事故会造成爆炸、火灾和人身伤亡等事故场所,事故工况下便于人员疏散的场所,以及为了检修和继续工作需要的场所,都应设计事故照明。
  4.5.4 安全电压设计见3.4。
  4.6 防化学灼伤
  4.6.1~4.6.3化学灼伤往往是伴随着生产事故或设备、管道等腐蚀、断裂时发生的,它与生产管理、操作、工艺和设备等因素有密切关系,因此必须采取综合性安全技术措施才能有效地预防化学灼伤事故。从设计角度,工艺流程、设备、管道布置和材料选择,生产过程实行自动化控制,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装置,对防止化学灼伤是十分必要的。
  4.6.2 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对玻璃液面计未作硬性规定。
  4.6.3 强调作业场所与通道要有足够的活动空间,便于事故救援工作。
  4.6.4 建筑防腐按《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
  4.6.5 洗眼器和淋洗器是化学灼伤简便有效的自救设施。在可能产生化学灼伤的工作区应合理设置,并应根据化学灼伤性质设置相应的救护和个人防护用品。
  4.7 生产生活用室
  4.7.1 生产生活用室是专为化工生产装置(车间)而配置的生活用室,不包括全厂性的食堂、冷饮制作、洗衣房、医疗卫生等生活建筑。根据化工生产的特点,操作人员较少,因此,生产生活用室一般宜由更衣室(有时可兼作休息室)、厕所、浴室等组成。
  4.7.2 更衣室
  4.7.2.2 车间卫生特征分级可参见《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四章表8。
  4.7.2.3 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职工衣着也日益改善,存衣柜的规格需求相应加大,为此更衣室的面积也应适当提高。更衣室面积指标系参考《机械工厂办公室与生活建筑设计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而定。计算更衣面积时的职工人数应按车间全员计。
  4.7.3 厕所
  4.7.3.2 化工企业中有些生产装置较小,人员极少,有时在装置附近未敷设生活下水管道,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可与邻近车间的厕所(或公厕)合并使用
  6 安全卫生机构
  6.1 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及定员
  6.1.1 安全卫生管理机构的任务。
  6.1.2 根据我国现行工业企业管理体制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总厂)、大型厂矿应设安全技术处、中、小型厂应设安全技术科。安全组织机构中的管理人员按企业职工总数的2‰~5‰比例配备。
  6.2 安全卫生监测机构
  6.2.1、6.2.2 安全卫生监测机构设置的目的及其任务。
  6.2.3 安全卫生监测机构规模应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的危害程度大小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6.2.4 本条款所规定的仪器设备,特别是气相色谱等大型仪器设备可以和环保监测站、中央化验室共用,以减少工程建设投资和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6.2.5 安全卫生监测站可与环保监测站联合设置,以减少仪器设备投资和定员,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6.3 气体防护站
  6.3.1、6.3.2 设置气体防护站的范围及防护站任务。
  6.3.3 气防站面积包括办公室、休息室及氧气装瓶间。
  6.3.4 化工部发布的气防站行业标准《化工企业气体防护站工作和装备标准》(HG/T23004)中第10条已对气防站的装备配置作了规定,本条沿用该条款。
  6.5 医疗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机构
  本条款按规范TJ36规定。
  6.6 安全卫生教育室
  本条款没有明确安全卫生教育室的设置模式,只强调职业安全卫生职能的落实,并要求企业卫生教育室面积不应低于6.6.3条款中的规定面积。安全卫生教育的设备类型按6.6.4条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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