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 第2部分:分类),与其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上述《规章范本》完全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 1.1-2000进行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代替GB 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本标准与GB 6944-1986的差异如下:
——修改和补充了原标准中不同危险货物类、项的判据和定义;
——适当调整了原标准中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
——第7类“放射性物品”,根据GB 11806的规定进行了重新定义;
——修改了原标准中危险货物品名的编号方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工程研究院、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维平、顾慧丽、褚家成、陈正才、张海峰、王小兵、李运才、范贵根、孙庆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6944-198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和编号。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下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货物 dangerous goods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3.2 爆炸性物质 explosive substances
固体或液体物质(或这些物质的混合物),自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高到能对周围造成破坏,包括不放出气体的烟火物质。
3.3 烟火物质 pyrotechnic substances
能产生热、光、声、气体或烟的效果或这些效果加在一起的一种物质或物质混合物,这些效果是由不起爆的自持放热化学反应产生的。
3.4 爆炸性物品 explosive articles
含有一种或几种爆炸性物质的物品。
3.5 整体爆炸 mass detonation or explosion of total contents
指瞬间能影响到几乎全部载荷的爆炸。
3.6 自反应物质 self-reactive substances
即使没有氧(空气)存在时,也容易发生激烈放热分解的热不稳定物质。
3.7 固态退敏爆炸品 solid desensitized explosives
用水或乙醇湿润或用其他物质稀释形成一种均匀的固体混合物,以抑制其爆炸性质的爆炸性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