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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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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 6944-2005
替代情况: 替代 GB 6944-1986 被 GB 6944-2012 替代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工程研究院、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 2005-07-27
实施日期: 200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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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4月26日

  4.1.4 第1.4项 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本项包括运输中万一点燃或引发时仅出现小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其影响主要限于包件本身,并预计射出的碎片不大、射程也不远,外部火烧不会引起包件内全部内装物的瞬间爆炸。

     4.1.5 第1.5项 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

  本项包括有整体爆炸危险性、但非常不敏感以致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引发或由燃烧转为爆炸的可能性很小的物质。

  4.1.6 第1.6项 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本项包括仅含有极端不敏感起爆物质、并且其意外引发爆炸或传播的概率可忽略不计的物品。

  注:该项物品的危险仅限于单个物品的爆炸。

  4.2 第2类 气体

  本类气体指:

  a) 在50℃时,蒸气压力大于300 kPa的物质;或

  b) 20℃时在101.3 kPa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

  本类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和冷冻液化气体、一种或多种气体与一种或多种其他类别物质的蒸气的混合物、充有气体的物品和烟雾剂。

  第2类根据气体在运输中的主要危险性分为3项。

  4.2.1 第2.1 项 易燃气体

  本项包括在20℃和101.3 kPa条件下:

  a) 与空气的混合物按体积分类占13%或更少时可点燃的气体;或

  b) 不论易燃下限如何,与空气混合,燃烧范围的体积分数至少为12%的气体。

  4.2.2 第2.2项 非易燃无毒气体

  在20℃压力不低于280 kPa条件下运输或以冷冻液体状态运输的气体,并且是:

  a) 窒息性气体——会稀释或取代通常在空气中的氧气的气体;或

  b) 氧化性气体——通过提供氧气比空气更能引起或促进其他材料燃烧的气体;或

  c) 不属于其他项别的气体。

  4.2.3 第2.3项 毒性气体

  本项包括:

  a) 已知对人类具有的毒性或腐蚀性强到对健康造成危害的气体;或

  b) 半数致死浓度LC50值不大于5000 mL/m3,因而推定对人类具有毒性或腐蚀性的气体。

  注:具有两个项别以上危险性的气体和气体混合物,其危险性先后顺序为2.3项优先于其他项,2.1项优先于2.2项。

  4.3 第3类 易燃液体

  本类包括:

  a) 易燃液体

  在其闪点温度(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5℃,或其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5.6℃)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含有固体的液体;本项还包括:

  在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条件下提交运输的液体;或

  以液态在高温条件下运输或提交运输、并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下放出易燃蒸气的物质。

  b) 液态退敏爆炸品

  4.4 第4类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4类分为3项。

  4.4.1 第4.1项 易燃固体

  本项包括:

  a) 容易燃烧或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体;

  b) 可能发生强烈放热反应的自反应物质;

  c) 不充分稀释可能发生爆炸的固态退敏爆炸品。

  4.4.2 第4.2项 易于自燃的物质

  本项包括:

  a) 发火物质;

  b) 自热物质。

  4.4.3 第4.3项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与水相互作用易变成自燃物质或能放出危险数量的易燃气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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