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对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几点认识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31日

  
  (二)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基层派出所、居(村)委会要在乡镇企业和城郊结合部等外来务工人员聚集较多的场所设立永久性消防宣传牌,并有针对性、经常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火宣传教育活动,使外来务工人员从根本上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从而将出租房火灾发生率降到最低。重点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对出租房业主和从业人员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主要使其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真正做到“四懂”:即懂得火灾危险性,懂得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懂得火场逃生的基本方法,懂得火灾预防措施;“四会”:即会报火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二是要采取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主要是提醒出租房、单位、经营者一定要关好电源,经常检查燃气装置及管道以防发生泄露,告诫人们尽量不要进入人员密集、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堵塞或不畅通的场所。三是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时刻注意公共安全,不要随意使用明火和吸烟,万一遇到火灾时要保持镇静,及时扑灭初期火灾。
  
  (三)要本着“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严格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公安消防机构一家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须建立并完善由政府挂帅、各职能部门广泛参与的消防安全网络,并且做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及时掌握情况,及时处置包括火灾在内的各种突发事件。在实际的防火工作中,要依据《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各职能部门,主要是公安、消防、房管、安监、工商街道办、居(村)委会协助联动,督促结合各单位实际制定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派出所要发动各街道办、居(村)委会的作用,加强对各单位内部消防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切实做到一旦发生火灾或突出事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现场、控制局面,把损失降到最低。
  
  (四)落实管理措施,强化法律责任。租赁双方应明确租赁的法律责任,出租房不能将不符合消防安全的房屋进行出租;承租方应提高法律意识,在承租时,应了解房屋的质量和消防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房屋或民房坚决不能从事经营、住宿等类似营业性场所。另外租赁双方应切实承担起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思想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责任,切实提高房屋出租中的消防安全系数。在日常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还要力争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抓落实,主要抓各乡镇的闲置厂房和城郊结合部的街道办、村居委会、房管、物业及私房出租户的信息采集,特别是各派出所或村(居)委会对本辖区里的闲置房和经营场所定期与不定期对上报情况进行核实外,还要进行实地抽查。二是抓查处,主要是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或不按规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出租人必须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房屋出租时,租赁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即租赁期间由谁负责房屋的消防安全,确保万无一失。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