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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几点认识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31日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员进城务工和进城经商现象十分普遍,进而带来了城镇及城郊结合部位房屋“出租热”现象。由于此类出租房耐火等级低,加之出租户受教育程度以及对火灾隐患的认识不足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出租房屋火灾频频发生,特别是在冬季火灾多发季节,用火用电用气量增加,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这应当成为当前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一个不容忽视之处。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当前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工作谈几点认识。
  
  一、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租赁双方没有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房屋成为消防安全的死角。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绝大多数房主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只注重房屋的租金、地段、面积、家具电器配套设施等,很少涉及房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忽视了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谁负责房屋的消防安全,这样往往使出租房屋成为消防安全管理的死角。
  
  (二)营业性活动场所的出租房屋火灾隐患突出。许多经营者都是靠租赁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如经营小饭店、小商店、小浴室、小网吧等,这些场所大多利用闲置厂房、居民楼门面搞经营,本身就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如消防水源不足、电线私接乱拉,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有的在租赁房屋后改变原有的设施和安全出口,使用大量的可燃材料进行装修;有的经营场所和生活区混合在一起,经营和住宿都在承租房内,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有的经营的还是易燃易爆物品。有的在承租房内私接乱拉电线,超负荷运转,导致电器线路短路,埋下火灾隐患。
  
  (三)大部分租赁者的消防安全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自防自救能力差。一些经营者尤其是个体经营者和私房出租户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再由于务工者普遍存在文化水平低、经济收入少、生活水平差等现象,至使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安全用火用电常识,处置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较差,一旦发生火灾,就会因缺乏逃生自救的能力而成为受害者,埋下了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隐患。
  
  (四)出租房屋易成为消防监督管理的盲区。大多出租房处在城郊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城中村”,这些地区的消防工作管理较为薄弱,是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难点”、“乱点”。另外一些所谓单位的负责人消防法制观念淡薄,在办理有关证照前没有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由此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整改,消防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一)建立机制,明确职责。对于目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现状,公安消防部门要提请政府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制定出台完善的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基层消防大队和派出所要把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工作视线。各相关部门、单位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动长效机制,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尤其是各街道办、居委会、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更要加强与消防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切实做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特别针对把租赁房屋作为营业性场所的,在开业前除消防部门要进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外,工商、卫生、派出所、居委会、房管等部门也要对此严格把关,对未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的不能发放经营许可证。街道办、居(村)委会、房屋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基层面上物业管理的优势,将出租房屋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列为全年工作内容。基层派出所要以本辖区为单位,指导并在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协助下,充分发挥物管员、消防专管员等协管人员的作用,做好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常识宣传及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同时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确保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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