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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25日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定人员的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社区评定程序和评定标准;
        (二)具有安全或安全社区建设等方面的知识;
        (三)有较丰富的安全社区工作经验或经历;
        (四)与申请方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定人员职责:
        (一)全过程参加现场评定工作;
        (二)及时报告现场评定工作情况和评定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三)准确记录评定工作情况,对现场评定提出评定意见;
        (四)客观公正、严谨务实、清廉自律、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定程序:
        现场评定主要程序包括首次会议、现场考察和末次会议。
        首次会议:介绍现场评定安排和评定方法、安全社区创建过程、安全促进项目计划与实施;
        现场考察:通过查阅、访谈、现场观察等方法了解安全社区建设情况,验证安全促进项目效果;
        末次会议:向被评定方报告现场考察的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  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定组完成现场评定工作任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促进中心)提交评定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
        (一)评定的过程;
        (二)评定的项目与方法;
        (三)材料初审与现场评定情况、随机调查和指标评定结论;
        (四)存在问题与整改建议;
        (五)评定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  协会(促进中心)收到现场评定组的评定工作报告后,召开会议,研究作出综合评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  协会(促进中心)将综合评定结论以书面形式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并予以公告。协会(促进中心)以书面形式反馈申请社区,抄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并向申请社区颁发“全国安全社区”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证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国安全社区”称号有效期五年。期满三个月前,持证社区应该提出重新评定(复评)申请,并提交复评申请书和工作报告,由协会(促进中心)派评定组进行现场评定。逾期未提出复评申请的,“全国安全社区”称号自动废止。
        第二十四条  获得“全国安全社区”称号的社区应于每年1月30日之前向协会(促进中心)递交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安全社区工作总结和持续改进计划。协会(促进中心)组织抽检。
        第二十五条  未提交工作报告的,协会(促进中心)要求社区限期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连续两年未提交工作报告和情况说明的,由协会(促进中心)撤消其“全国安全社区”称号,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社区在保持“全国安全社区”称号期间,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协会(促进中心)将撤消其“全国安全社区”称号,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评定或评定管理工作有异议的社区,可向协会(促进中心)投诉。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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