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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安全生产领域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的意见》(安监总协调〔2006〕67号)要求,为促进安全社区建设,规范安全社区评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社区评定依据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标准对申请社区实施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凡符合《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社区”定义的城市社区、企业主导型社区和农村社区均可提出申请。
        以城区/县为单位申请的,其所属街道/乡镇应有80%以上通过安全社区评定且为合格。
        第四条  受安全监管总局委托,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全国安全社区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协会(促进中心)负责安全社区的评定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社区评定管理程序,分为申请与初审、现场评定、综合评定与证后管理(含复评)。
        第二章 申请与初审
        第六条  按照标准启动安全社区建设的社区应填写《创建“全国安全社区”备案表》并递交协会(促进中心)备案。
        第七条  申请安全社区评定的条件:
        (一)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持续开展安全社区建设两年以上;
        (二)有效地预防、减少事故和伤害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各类事故与伤害指标连续两年在当地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以内。
        第八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社区,应按要求填写《全国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经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市级安全监管局印章、向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后向协会(促进中心)提出评定申请;若全区提出申请,应加盖省安全监管局印章后向协会(促进中心)提出评定申请。
        第九条  申请社区提交材料:
        (一)《全国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
        (二)创建安全社区工作报告,主要内容:社区概况、工业与商贸网点分布情况、按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各项要素开展工作的情况,安全促进工作成效、各类伤害与事故监测结果、持续改进目标与计划等;
        (三)社区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网址、电子信箱和联系人等。
        第十条  协会(促进中心)收到社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社区完成材料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社区。
        第三章  现场评定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定由协会(促进中心)派出现场评定组。现场评定实行组长负责制,并对现场评定的质量控制负全面责任。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组通常由3-5人组成,组长须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安全专家或具有丰富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定组职责:
        (一)编制现场评定计划和评定工作文件;
        (二)组织实施现场评定;
        (三)协调现场评定有关事宜;
        (四)及时报告现场评定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现场评定情况反馈现场评定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定计划的编制。评定计划的编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目的与任务、评定依据、评定人员、日程安排等。评定计划应在评定前通知申请方并应得到申请方确认。
        第十五条  评定工作文件的编制。评定工作文件是评定组实施评定和确保评定质量的依据。评定工作文件通常包括:评定检查表、会议记录、调查问卷、指标评定汇总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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