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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办法 送人命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8日

  一、事故经过

  2004年5月30日上午8时许,嘉善县东珠混凝土泵配件站工人施××、徐××、沈×在杨庙镇贝尔克苏材料有限公司场地上(嘉善县东珠混凝土泵配件站借用贝尔克苏材料有限公司的场地)修理HBT75A混凝土泵车。修理中需拆下混凝土泵车的料斗,就用自制的一个龙门架,连着一个手拉葫芦吊着料斗。在拆卸料斗过程中,相继有王××、李××、蔡××3人参与进来帮忙。其中蔡××(死者,男,28岁,安徽霍邱人)4月中旬回老家安徽省霍邱休息以后,是当天早上刚回到杨庙配件站。上午9时30分左右,蔡××看到配件站在修泵车,就主动过来帮忙。当卸下料斗的螺栓后,由于泵车下部有一根Y型管道的阻挡,料斗放不到地面,所以在场的几个工人就一起扶着料斗,试图一起把料斗拉出来。当料斗被拉动离开下部的Y型管道后,由于料斗较重(据估计有八、九百斤重),加上六个工人的牵拉,造成自制的龙门架向西倾倒,几个工人都向两侧避让,而蔡××却向西方向避让(即龙门架倾倒的方向)。由于避让不及,龙门架的工字钢主梁砸住蔡××的后脑,致使蔡××当场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在拆卸较重的机械部件时,使用自制的龙门架进行吊装,工具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导致在作业过程中龙门架突然倾倒。因此,使用不具备安全状态的工具设备,进行危险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在修理作业过程中,未制定操作规程,无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工人无章可循,盲目作业,是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和次要原因。
  3、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未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教育,安全生产工作仅流于口头上,在现场修理作业中没有指定具体的人员进行统一协调指挥,是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4、当天凌晨蔡××刚从外地趁坐长途客车到配件站驻地,没有及时休息,在无任何人派工的情况下,盲从参与工作,且又无人劝阻。劳动安排不合理,无工作制度,上下班很随意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类别

  物体打击。

  四、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

  1、嘉善县东珠混凝土泵配件站是经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具备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因此,该配件站主要负责人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
  2、蔡××盲从作业,安全意识淡薄,负有直接责任。

  六、处理意见

  1、对嘉善县东珠混凝土配件站主要负责人,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
  2、鉴于蔡××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3、由嘉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嘉善县东珠混凝土泵配件站超经营范围从事混凝土泵车出租业务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七、整治措施

  1、杨庙镇人民政府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进一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迅速制订计划,加强对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2、责成嘉善县东珠混凝土泵配件站全体人员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参加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培训教育,提高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
  3、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从抓落实上下功夫,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4、不使用不具备安全条件要求的工具、设备和用具,在作业过程中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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