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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天鹭新能源有限公司“3·20”淹溺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3月06日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张宁,定州天鹭新能源有限公司职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佩戴安全带进行高空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2.王斌,定州天鹭新能源有限公司公辅班班长,负责车间公辅班。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责成定州天鹭新能源有限公司依照内部规定给予警告处分,留职察看一个月,并报定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崔立波, 定州天鹭新能源有限公司甲醇二车间专职安全员,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责成定州天鹭新能源有限公司依照内部规定留职察看一个月,并报定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丁永康,定州天鹭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部经理助理,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成定州天鹭新能源有限公司依照内部规定留职察看一个月,并报定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5.王永军,定州天鹭新能源有限公司甲醇二车间主任,负责车间全面工作。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责成定州天鹭新能源有限公司,依照内部规定扣除2014年安全风险抵押金,并报定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6.艾军,定州天鹭新能源有限公司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定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2.1万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7. 定州天鹭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严格要求作业人员落实相关操作规程,制度执行不认真不严格;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定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10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定州天鹭新能源有限公司要针对此次事故举一反三,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力度。

  2、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对风扇检修平台防护栏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

  4、结合本次事故,进一步完善、细化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5、加强班组建设,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强化班组长的安全管理水平,熟悉掌控员工作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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