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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5.21”承友筑路劳务队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长清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7日

2019年5月21日17时左右,济南市长清区承友筑路劳务队在污水井降水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1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2019年6月10日,长清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和建设局、崮云湖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组成的济南市长清区“5.21”承友筑路劳务队一般淹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察委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济南市长清区承友筑路劳务队,经营者:秦承友;类型: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西段路北2479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7年09月05日;经营范围;道路维修,水暖管道维修,建筑零杂活,园林绿化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3月10日,该劳务队与济南市长清区市政工程中心签订合同,主要负责城区市政设施及道路(人行道)维修等零星工程,合同期限至2019年12月25日,并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年5月初,长清大学城科技园海棠路原香溪谷东侧污水管道污水外溢,且污水外溢量很大,异味刺鼻,严重污染市政道路路面,影响周围居民生活质量,12345市民热线反映强烈。为确保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由长清区市政工程中心先行降水,然后进行下一步治理,施工资金由区财政列支。

受市政工程中心委托,济南市长清区承友筑路劳务队自5月16日开始,对济南市长清区建邦原香溪谷小区东门污水井进行降水作业,施工全程采用机械抽水。作业污水井口直径大约0.7米,井深大约7米左右,抽水作业前,施工队拉起警戒线将作业区域进行隔离。连续抽水五天后,5月21日下午5点左右,济南市承友筑路劳务队负责人秦承友及工人焦国泉、刘学军、蔡连吉四人在完成抽水作业后,秦承友安排焦国泉下井查看抽水及管道情况,焦国泉身穿防水裤(大约高度至胸部位置),系安全绳(绳的另一端由秦承友等人把持),沿污水井壁竖梯至井下,查看完毕后,上至井口边沿坐下,解掉安全绳,站起过程中跌入污水井内。

(二)救援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19救援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同时拨打110报警,济南市长清区消防大队赶到将人救起,送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医院抢救,焦国泉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济南市长清区承友筑路劳务队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工作结束。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焦国泉查看污水管道完毕后,坐于污水井边沿,然后将安全绳解掉,处于无任何安全防护状态,且所穿防水裤比较湿滑,站起时跌入井内,淹溺致死,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济南市长清区承友筑路劳务队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实施污水井抽水及下井查看作业时,未认真进行风险排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也未制定任何安全作业方案。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仅做了入场前的口头安全教育。

2、济南市长清区承友筑路劳务队从业人员安全意识、风险意识淡薄,自我防范意识差。经营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缺乏与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在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落实上存有缺失。

(三)事故性质分析认定

经过调查分析,济南市长清区“5.21”承友筑路劳务队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焦国泉, 55岁,男性,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后刘村人,济南市长清区承友筑路劳务队员工,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差,在身上安全绳已解掉,污水井盖未盖的情况下,忽视自身所处危险环境,导致跌落污水井内,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秦承友,52岁,男性,济南市长清区承友筑路劳务队经营者,对施工过程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风险排查,并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也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本单位缺乏针对本次施工相关的安全生产条件,对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长清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济南市长清区承友筑路劳务队要深刻吸取这次事故教训,认真扎实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制定、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增强作业人员风险意识和自身安全防护意识,切实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住房和建设部门作为行业主管单位,要加强各类市政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切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查找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所监管行业不再出现类似事故。

(三)崮云湖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督促本辖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活动,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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