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 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12 周界的防护应符合第4 条的规定。
13 出入口应符合第6 条第1~3 款的规定。
14 文物卸运交接区应符合第7 条的规定。
15文物通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门体至少应安装机械防盗锁。
2 文物通道内应安装摄像机,对文物通过的地方都能跟踪摄像。
16 文物库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9 条第1~5 款的规定。
2 库房墙体为建筑物外墙时,应配置防撬、挖、凿等动作的探测装置。
17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10 条第1、2 款的规定。
2 应设置现场声音复核为主,视频图像复核为辅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并满足第10条3 款的性能要求。
18 监控中心(控制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 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11 条第1、2 款的规定。
2 应为专用工作间,新建工程的监控中心使用面积应为20~50m2。
3 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窗。
4 防盗安全门上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5 备用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3.12.4 条的规定。
6 系统主机宜采取备份方式。
Ⅳ 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19 周界的防护应符合第4 条的规定。
20 出入口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6 条第1 款的规定。
2 仅供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出入口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宜有胁迫进入报警功能。
21文物卸运交接区应符合第7 条第1、2 款的规定。
22 文物通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2 文物通道内宜安装摄像机,对文物通过的地方能进行摄像。
23 文物库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9 条第1 款的规定。
2 应符合第16 条第2 款的规定。
3 库房应配置组装式文物保险库或防盗保险柜。
4 总库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
5 库房内重要部位宜安装摄像机。
24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入侵探测系统与实体防护装置复合方式进行布防。
2 应符合第10 条第2 款的规定。
3 应设置声音复核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并满足第10 条第3 款的性能要求。
25 监控中心(值班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 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够在报警时对现场声音、图像信号进行实时录音、录像。
2 允许与其他系统值班共用,但应设置专门的安防操作台。安防操作台应安装紧急报警按钮。
3 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窗和防盗锁。
4 备用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3.12.4 条的规定。
Ⅴ 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26 周界防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相应的实体阻挡装置联动。
2 周界装置需要灯光照明时,两灯之间距地面高度l m 处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20lx。
3 当周界报警发生时,应以声、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一、二级防护系统应显示周界模拟地形图,并以声、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
27 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2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
2 入侵探测器启动摄像机或照相机的同时,应联动应急照明。
3 报警系统主机应具备中央处理器和存储器,应能够存储控制程序和运行日志信息,应能独立调控相关的前端设备。
4 应配备不低于8小时的备用电源,系统断电时应能保存以往的运行数据。
5 现场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具有自身防护设施的弱电间内。
28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3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画面定格功能。
2 视频报警装置应能任意设定视频警戒区域。
3 应能对多路图像信号实时传输、切换显示,应能定时录像、报警自动录像和停电后自动录像。
4 宜配备具有多重检索、慢动作画面、超静止画面、步进性图像分解等功能的录像设备。
5 重要部位在正常的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 中表4.3.1-1 规定的四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 规定的三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6 摄像机灵敏度应能适应防护目标的最低照度条件。
7 沿警戒线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对沿警戒线5m 宽的警戒范围实现无盲区监控。
8 摄像机室外安装时宜有防雷措施。
29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3.4.4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的出入口,应能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
2 每一次有效出入,都应能自动存贮出入人员的相关信息和出入时间、地点,并能按天进行有效统计和记录、存档。
3 应保证整个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计时一致性。
4 识读装置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非法进入和胁迫进入应发出报警信号,合法操作应保证自动门的有效动作。一次有效操作自动门,只能产生一次有效动作。
30 电子巡查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3.4.5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巡查点的数量根据现场需要确定,巡查点的设置应以不漏巡为原则,安装位置应尽量隐蔽。
2 宜采用计算机产生巡查路线和巡查间隔时间的方式。
3 在规定时间内指定巡查点未发出“到位”信号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宜联动相关区域的各类探测、摄像、声控装置。
4 当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时,巡查人员应配备无线对讲系统,并且到达每一个巡查点后立即与监控中心作巡查报到。
31 专用通信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立以专用传输线或公共电话网组成的有线传输系统,配置无线通信机。
2 应保证监控中心与所有通道出入口、展厅之间的双向对讲通信。
32 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地图和/或模拟屏应能实时显示报警位置。
2 运行数据库应有足够的容量,以贮存管理需要的运行记录。
3 主机必须具备运行情况、报警信息和统计报表的打印功能。
4 系统中应储存警情处理预案。
5 系统的软件应汉化,有较强的容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