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一般规定
1 本节内容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安全防范工程。包括考古所(队)、文物商店等存放文物的单位与建筑的安全防范工程。
2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特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对相关业务活动的文物流、人员流、车流和信息流进行分析,分清内外不同流向与相互之间的界面,以利全面防护。
2 优先选择纵深防护体系,区分纵深层次、防护重点,划分不同等级的防护区域。由于外界环境条件或资金限制不能采用整体纵深防护措施时,应采取局部纵深防护措施。
3 保证现场环境条件下系统不间断运行的可靠性。
4 文物博物馆与其他单位为联体建筑群时,其安全防范系统必须独立组建。
5 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博物馆使用时,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文物保护要求,不应造成文物建筑的损伤,不得对原文物建筑结构进行任何改动。
6 安全防范系统应采取自敷专线,并建立专用的通信系统。
7 为适应陈列设计、功能布局调整的需要,线缆走线和布防点位置的设置宜留有一定的调整性与冗余度。
3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特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 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防范系统应具有非法行为控制、应急处置和日常安防日志管理等功能,宜结合建筑物特点和出入口管理的要求,安装防爆安全检查装置。
2 安全防范系统防护范围应包括陈列、存放文物的场所、文物出入通道等场所部位。
3 具备现场勘察条件时应检查文物库房、文物陈列室、陈列形式,以及出入口、墙体、门窗、风管等开口部位的实体防护设施与能力等。
Ⅱ 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4 周界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周界包括建筑物(群)外周界、室外周界和室内周界。
2 陈列室、库房、文物修复室等应设立室外或室内周界防护系统。
5监视区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6 出入口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进行防护和控制的出入口包括周界围栏、围墙的出入口;展厅、库房的出入口;进入防护区的地下通道和天窗、风管等。
2 仅供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3 出入口控制装置宜有防胁迫进入的报警功能。
4 宜有防尾随措施。
7 当有文物卸运交接区时,其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卸运交接区应为禁区。
2 文物卸运交接区应安装摄像机和周界防护装置。
3 文物卸运交接区宜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8 文物通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紧急报警按钮和对讲装置。
2 文物通道内应安装摄像机,对文物可能通过的地方都应能够跟踪摄像,不留盲区。
3 开放式文物通道应安装周界防护装置。
9 文物库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库房应设为禁区。
2 总库门宜安装防盗、防火、防烟、防水的特殊安全门。
3 库房内必须配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装置。
4 库房内通道和重要部位应安装摄像机,保证24 小时内可以随时实施监视。
5 出入口必须安装与安全管理系统联动或集成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并能区别正常情况与被劫持情况。
6 文物库房的墙体、天花板、地板等与公众活动区相邻时宜配置振动探测装置。
10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展厅内应配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装置。
2 珍贵文物展柜应安装报警装置;并设置实体防护。
3 应设置以视频图像复核为主、现场声音复核为辅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视频图像应能清晰反映监视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晰地探测现场的话音以及走动、撬、挖、凿、锯等动作发出的声音。
11 监控中心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 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组成以计算机为核心的安全管理系统。
2 应对重要防护部位进行24h 报警实时录音、录像。
3 应为专用工作间,新建工程的监控中心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4 ㎡ ,并应设置专用的卫生间、设备间和专用空调设备。
4 应设置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上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室外通道应安装摄像机。5 应安装防盗窗。
6 防盗窗宜采用防弹材料。
7 备用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3.12.4 条的规定。
8 系统管理主机宜具有双机热备份功能。
9 系统应有较强的容错能力,有在线帮助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