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校长为生活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总务为直接责任人,学生发展部为具体责任人,校党委把生活用水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生活用水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学校配餐管理人员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配餐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生活用水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三、学校对配餐公司进行监督。配餐公司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其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配餐公司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生活用水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配餐公司对易发生生活用水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管理,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严禁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四、班主任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饮用水,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校生活用水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校领导、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七、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以上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责任。一旦发生生活用水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教育主管,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