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未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安全措施的。
(6)未对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进行管理,掌握尘毒情况,提出改进建议的。
(7)每天未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的。
17、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50-100元罚款:
(1)未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的。
(2)未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未交接安全情况的。
(3)未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的。
(4)未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的。
(5)未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的。
(6)上岗未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的。
(7)未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未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十四)事故处理
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并给予经济处罚,通报全公司。
1、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人轻伤事故的:罚事故单位负责人200元、主管安全副职100元、有关责任人50元、采掘队负责人2000元。
2、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人重伤事故的:罚事故单位负责人500元、主管安全副职400元、有关责任人200元、采掘队负责人5000元。
3、一年内,因责任原因,发生特种设备(车辆)事故(损失在30000元以下的),按设备损失的20%对事故单位负责人、主管设备副职、班组长、有关责任人(3:3:2:2)进行罚款。
4、一年内,因责任原因,发生特种设备(车辆)事故(损失在30000元以上的),按设备损失的30%对事故单位负责人、主管设备副职、班组长、有关责任人(3:3:2:2)进行罚款。
5、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轻伤和重伤事故超过一人次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主管安全副职、有关责任人、采掘队负责人的罚款,从第二人次起加倍。
6、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起多人轻伤、重伤事故的:罚事故单位负责人1000元、主管安全副职800元、有关责任人400元、采掘队负责人10000元。
(十五)法律责任
1、各单位和采掘队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事故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并按照以下标准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未及时采取防范应急措施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迟报(必须在事故发生5分钟内上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采掘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采掘队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罚款,并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3)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4)在事故调查中不积极主动配合事故处理,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5、各单位、采掘队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分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6、事故发生单位、采掘队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十、附 则
1、各单位的罚款不得摊入生产成本,罚款统一交到公司财务部门或者由计划考核部门从当月考核中扣除;采掘队的罚款直接交到财务部门或者由财务部门从当月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2、公司下发的各项罚款,各单位在接到罚款通知单或者督察通报,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完罚款手续,对逾期不按时完成的,公司将对其下发停产整顿通知书,进行停产整顿治理,并按每超一天加罚100元处理。
3、公司其他制度与本制度冲突时以本制度为准。对违反以上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有异议的,可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如实反映情况,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为准。
5、本《制度》已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