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施工。
2.20.2一般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由项目技术部编写,安监部门审核,项目总工批准,交底后执行。
2.20.3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种交叉作业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由项目部技术员或项目总工交底后执行。
2.20.4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须经施工技术和安监等部门审查,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项目总工交底后执行。
2.20.5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项施工的主要危险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2.20.5.1针对工程的结构特点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2.20.5.2针对施工所选用的机械、工器具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
2.20.5.3对有害人体健康或爆炸、易燃危险的特殊材料,从工业卫生和技术措施上加以防护;
2.20.5.4针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有可能给施工人员或材料、设备运输带来的危险,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消除危险。
2.20.6经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后的安全施工措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未经措施审批人同意,任何人无权更改。
2.20.7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20.8对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应重新报批安全施工措施,重新进行安全交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