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1在安全生产中,贯彻重奖重罚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重奖;对发生事故的施工队、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者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2.17.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当事人100元,同时处罚现场负责人50元,处罚现场安全负责人50元;本工程同一人重复发生同类违章行为的加倍处罚;同一人发生三次及以上同类违章行为的,职工下岗,临时工、民工解雇。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奖罚实施细则执行。
2.17.2.1施工中无安全施工作业票的。
2.17.2.2安全施工作业票无危险点分析的。
2.17.2.3安全施工作业票无施工人员签字或签字不全的。
2.17.2.4安全施工作业票工作前不当众宣读的。
2.17.2.5安全施工作业票人员与现场施工人员不符的。
2.17.2.6安全施工作业票超过使用期限的。
2.17.2.7现场安全施工负责人(安全监护人)由民工担任的。
2.17.2.8进入坑下、高空作业、双层及多层空中交叉作业、架线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内不正确佩带安全帽的。
2.17.2.9高处作业不扎安全带(绳)的。
2.17.2.10组塔高空作业不使用二道保护的。
2.17.2.11停电作业不按规定程序作业(接令、验电、挂接地线),不正确使用接地线的。
2.17.2.12无特种作业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2.17.2.13酒后作业、酒后驾车的。
2.17.2.14无证人员驾驶(操纵)机械或机具的。
2.17.2.15不按制度运输、保管、使用火工产品的。
2.17.2.16电力设备无接地、接零保护,使用电动工具不装设漏电保护器的。
2.17.2.17高处作业时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的。
2.17.2.18组塔施工不设围拦,非施工人员进入作业区内的。
2.17.2.19利用绳索或拉线上下杆塔或顺拉线下滑的。
2.17.2.20组立铁塔过程中,吊件下方站人的。
2.17.2.21现场布置与安全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不符、擅自改变施工措施及方案的。
2.17.2.22将不合格机具发放给施工队及施工人员使用的。
2.17.2.23起重机械超负荷使用的。
2.17.2.24使用工器具以小代大的。
2.17.2.25组塔吊片重量超过措施规定的。
2.17.2.26不在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
2.17.2.27不服从安全监督检查管理的。
2.17.2.28违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
2.17.2.29各种受力地锚位置、埋深、马道不符合施工措施的。
2.17.2.30未接受岗前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即上岗工作的。
2.17.2.31长时间临锚或紧线作业不使用二道保护的。
2.17.2.32基础挖坑现场未按规程规定进行放坡、扩孔范围内地面堆土的。
2.17.2.33驾驶员不遵守交通法规违章驾车的。
2.17.2.34不按规定配备各种消防器材的。
2.17.2.35防火期进山将火源带入施工现场的。
2.17.2.36脚钉的安装不牢固,塔片附铁螺栓不露扣的。
2.17.2.37高空作业人员上下塔不沿脚钉攀登,沿单根构件上爬或下滑的。
2.17.2.38安全带(绳)断股、霉变、损伤或铁环有裂纹、挂钩变形、缝线脱开等仍继续使用的。
2.17.2.39塔片起吊就位时,主材和侧面大斜材未全部连接牢固前即在吊件上作业的。
2.17.2.40铁塔组立时将铁件及工具浮搁在铁塔及抱杆上的。
2.17.2.41安全帽帽壳损坏、缺少帽衬、缺少下额带等仍继续使用的。
2.17.2.42用树木或岩石做主要受力地锚的。
2.17.2.43使用不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及不合格的机具、工器具的。
2.17.2.44在受力钢绳的内角站人的。
2.17.2.45塔片起吊及抱杆提升时,塔上人员不站在安全位置的。
2.17.2.46组塔抱杆提升前,未将提升腰滑车处及其以下塔身处的辅材装齐,并拧紧螺栓的。
2.17.2.47塔片吊装抱杆倾斜角超过15°的
2.17.2.48受力绞磨前方有人的。
2.17.2.49受力绞磨拉磨尾绳人员数量不符合措施的。
2.17.2.50受力绞磨拉磨尾绳人员位于锚桩后面站在绳圈内的。
2.17.2.51绞磨受力时牵引绳未从滚筒的下方卷入,排列不整齐,
缠绕少于5圈的。
2.17.2.52抱杆使用前未进行外观检查,整体弯曲超过杆长的1/600,局部弯曲严重,磕瘪变形,表面严重腐蚀,有裂纹或脱焊,脱帽环表面有裂纹或螺纹变形的。
2.17.2.53使用的钢丝绳不符合国家标准,无出厂合格证,无技术数据,未进行破断力试验的。
2.17.2.54插接的钢绳套其插接长度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小于300mm的。
2.17.2.55钢丝绳断丝超过规程规定,锈蚀磨损严重,绳芯损坏或绳股挤出,严重扭结或弯折及压扁仍继续使用的。
2.17.2.56使用开门式滑车未把门扣锁好,未做好封口保险措施,滑车的吊钩或吊环变形、轮缘破损、轴承变形、轴瓦磨损、以及滑轮转动不灵的。
2.17.2.57使用的卸扣变形或销子螺纹损坏,卸扣横向受力,销子扣在能活动的索具内及超负荷使用的。
2.17.2.58链条葫芦使用前未检查吊钩、链条、转动装置及刹车装置,吊钩、链轮或倒卡变形以及链条磨损达直径的15%者,仍继续使用的,带负荷停留较长时间或过夜时,未将手拉链或扳手绑扎在起重链上,未采取保险措施的。
2.17.2.59小运较重的塔料、物资时,抬运时抬运人未用同肩,步调不一致,不同起同落的,陡坡或雨雪天抬运时无防滑措施的。马帮运输塔材未须绑扎好的,人员距离马匹安全距离不够的。
2.17.2.60控制塔片人员将大绳缠绕在身上的。
2.17.2.61在靠近路边、靠近建筑物很近组塔时未设明显的警示标志,经常有人、车辆、牲畜通行处未设专人看守指挥的。
2.17.2.62乘人车辆车箱之间没有防护绳,严重客货混载超员的。
2.17.2.63参加施工的人员未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病残者参加施工作业的。
2.17.2.64工器具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不认真检查的。
2.17.2.65跨越架的位置、尺寸、与被跨越物的安全距离不符合项目部技术部门编制《跨越架搭设、拆除作业指导书》的。
2.17.2.66在带电体附近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不符合下表规定的。
高处作业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项 目 | 10以下 | 35 | 110 | 220 |
作业人员、工器具、安装构件、导线、地线等与带电体的距离(m) | 1.0 | 2.5 | 3.0 | 4.0 |
2.17.2.67临近带电体作业时,上下传递物件未用绝缘绳索的。
2.17.2.68跨越架与带电体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在考虑施工期间的最大风偏后小于下表的规定的
跨越架与带电体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被跨越电力线电压等级(kV)跨越架部位 | 10以下 | 35 | 110 | 220 |
架面与导线的水平距离(m) | 1.5 | 1.5 | 2.0 | 2.5 |
无地线时,封顶网(杆)与 带电体的垂直距离(m) | 1.5 | 1.5 | 2.0 | 2.5 |
有地线时,封顶网(杆)与带电体的垂直距离(m) | 0.5 | 0.5 | 1.0 | 1.5 |
2.17.2.69跨越不停电线路时,作业人员在跨越架内侧攀登或作业以及从封顶架上通过的。
2.17.2.70张牵设备未按安全技术规定装设可靠的接地装置,张牵机及张力机出线端的牵引绳及导地线上未安装接地滑车(接地线)的。
2.17.2.71附件安装时,安全带(绳)不拴在横担主材上,拴在绝缘子串上的。
2.17.2.72在跨越电力线,公路或河流等的两侧杆塔上安装附件时,未采取二道保护措施(带龙套),防止导地线坠落的。
2.17.2.73在带电线路上方的导线上安装间隔棒时不用绝缘测量绳测量,用金属测量绳测量的。
2.17.2.74旋转连接器直接进入牵引轮或卷筒的。
2.17.2.75紧线使用的卡线器,卡线器的规格与线材规格不匹配代用的。
2.17.2.76吊车吊物,吊件和起重臂下站人的。
2.17.3项目部每月检查一次施工队安全内业管理工作,有下列不符合之一者,第一次处罚责任人一百元罚款,同种不符合第二次发生加倍处罚,同种不符合第三次及以上发生的,给予职工(责任人)下岗处罚。
2.17.3.1上级安全文件、资料保管不清洁、不齐全、保管混乱的。
2.17.3.2未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的文件、指示、会议精神、通报等,在安全活动记录中查不到有关记载的。
2.17.3.3安全活动不按制度落实,未按期活动,编造活动记录的。
2.17.3.4安全检查不按制度落实,未按期检查,编造检查记录,检查整改未形成闭环的。
2.17.3.5工器具检查不按制度落实,未按期检查,编造检查记录的。
2.17.4.6工程、分部工程竣工后,上交项目部的安全内业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上交不齐全的。
2.17.5发生事故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