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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民工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7月10日

2.13.1因工程需要可招用少量的临时工,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13.1.1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2.13.1.2进行体检及岗前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2.13.2分到施工班组后,由正式职工带领工作,并纳入本企业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必须进行技术交底、安规学习与考试,必须参加班前会和每周安全日活动。

2.13.3因工程需要招用的民工在施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监护制度,并作好安全监护工作。必须由施工队进行安全教育。

2.13.4临时工、民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报请公安机关处罚。

2.13.4.1打架斗殴,不听劝阻的。

2.13.4.2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

2.13.4.3私藏炸药、雷管、枪支、弹药的。

2.13.4.4参与赌博活动的。

2.13.4.5调戏侮辱妇女的。

2.13.4.6酗酒肇事的。

2.13.4.7扰乱施工队驻地治安秩序的。

2.13.4.8阻碍保卫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

2.13.5临时工、民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实物的实际价值,处以五至十倍的赔偿,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13.5.1偷盗他人财物的。

2.13.5.2盗卖工程炸药雷管的。

2.13.5.3盗卖工程物资的。

2.13.5.4盗卖施工器具的。

2.13.6临时工、民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2.13.6.1凡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的。

2.13.6.2包庇坏人坏事,转移赃款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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