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单位,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5】300号《关于颁布〈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和劳安锅局字【1995】64号《关于贯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有关意见的通知》(以下分别简称《规则》和《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规则》,做到熟练掌握,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须在学习《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照《规则》进行自查.对目前尚未达到《规则》规定条件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确定责任人员限期完成,但时间最迟不超过1997年底.
三、市劳动局将组织区、县劳动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贯彻《规则》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制造单位对照《规则》自查,整改计划制订和所查出问题的解决情况.
四、统一换发新许可证.凡持有原第一、二类压力容器制 造许可证的单位,请于1996年4月1日至4月30日持下列资料到市劳动局办理换发新许可证手续.
1、《更换许可证申请报告》及所在区、县劳动局和市级主管部门意见(无市级主管部门的可无此意见);
2、《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书》(《规则》附件四);
3、《自查情况汇报》;
4、《整改计划》.
1995年换证审查和新取证的单位按《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五、由劳动部颁发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请将《自查情况汇报》和《整改计划》于1995年12月底前报我局备案.
需购买《规则》的单位,请到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杂志社联系.
电话:6466·5588—杂志社
附件:
劳动部关于颁布《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
(1995年8月1日 劳部发【1995】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我部根据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总结10余年来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订了《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附件:
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关于贯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有关意见的通知
(1995年10月6日 劳安锅局字【199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劳动部于1995年8月以劳部发【1995】300号颁布《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要求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规则》,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地劳动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2、关于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更换
(1)颁发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劳动部门,须将原来按"第一、二、三类"划分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按《规则》中"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的规定予以更换."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和"压力容器制造批准书"(悬挂件和备案件)均由我局统一印制,发各省级劳动部门.
(2)更换许可证时,应按原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批准的制造范围,对照《规则》中各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允许制造压力容器的类别、品种范围填写.
(3)各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更换工作1996年4月30日前完成;同年6月30日前,各省级劳动部门将新更换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副本)按《规则》有关规定,报我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4)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由我局具体办理更换工作,今年12月20前完成."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副本)分批送各省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存档.
(5)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这次由我部更换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均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基础上延长一年;各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有效期是否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基础上延长一年,由发证的劳动部门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决定.
3、关于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条件
已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目前尚未达到《规则》规定条件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达到,一般不超过2年,逾期仍达不到的,发证劳动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其部分级别制造许可证或取消其制造许可证;对新申请制造压力容器或申请增加许可证级别的单位,负责受理申请的劳动部门必须按《规则》规定的条件严格掌握,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受理.
4、1995年换证审查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换发许可证工作,按《规则》有关规定办理,有效期为5年.
5、各发证劳动部门在这次更换许可证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
附:
劳动部关于颁布《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
(1995年8月1日 劳部发【1995】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我部根据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总结10余年来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订了《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制造单位条件 (2)
第三章 认可程序 (12)
第四章 换证 (18)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22)
第六章 附则 (26)
附件一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27)
附件二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28)
附件三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无损检测人员数量表 (30)
附件四 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书 (31)
附件五 企业基本情况及制造压力容器主要设备表 (32)
附件六 审查要求及审查要点 (36)
附件七 压力容器制造批准书 (41)
附件八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编号方法 (42)
附件九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换证申请书 (43)
附件十 取证(或前次换证)以来压力容器产品生产情况 (44)
附件十一 许可证有效期内制造压力容器最少数量表 (45)
附件十二 执行法规、标准情况审查内容 (46)
附件十三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换证批准书 (50)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的监督检查,使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工作规范化,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制造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根据所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见附件一)的范围,取得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条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分存档用和悬挂用两种(其形式见附件二).压 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AR级、CR级和DR1—4级制造许可证由劳动部颁发(包括AR级、CR级和DR1—4级许可证中含BR级或DR5级的,下同);BR级和DR5级制造许可证由省级劳动部门颁发,报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以下简称职安与锅炉局)备案.对AR5级医用氧舱制造单位的条件和审查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条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当年,持证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换证,即失去制造资格,由发证机关注销原制造许可证.
第五条 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接受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制造单位条件
第六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组织;
2、健全的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
3、适应压力容器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4、满足生产要求的完好的生产设备、检测手段和场地、厂房;
5、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七条 为保证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根据压力容器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GB\T1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规定,选择适合本单位的质量体系模式,建立健全的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应在企业法人领导下,由企业技术总负责人(对综合性企业也可由技术副总负责人)主持开展工作.
1、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
为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在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在质量保证体系中设置必要的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每个质控系统应设置必要的控制环节和控制点,各质控系统、控制环节和控制点之间应有明确的信息传递和反馈渠道.
质量控制一般应包括:设计质量控制、材料质量控制、工艺质量控制、焊接质量控制、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热处理质量控制、检验质量控制、理化质量控制、设备质量控制、计量质量控制、不一致品的控制、人员培训等.
2、机构与管理标准(制度)
为保证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正常有效地运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机构.每个质控系统、控制环节和控制点应有负责人和责任人员;各质控系统负责人一般不得相互兼任,每个质控岗位均应有相应的管理标准(制度).各质控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必须在管理标准(制度)予以明确,保证压力容器法规、标准能够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3、质量保证手册
质量保证手册(以下简称质保手册)是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主要文件.质保手册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质保手册内容应包括:
(1)企业宗旨、质量方针和目标,企业主要领导人的质量责任;
(2)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依据及原则;
(3)组织机构及各级机构人员职、责、权;
(4)术语和缩写;
(5)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及其质控程序示意图表;
(6)遵照执行的法规、规章、标准目录(按照目录,备有原文可查);
(7)用户服务与用户意见处理;
(8)培训与考核;
(9)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
(10)接受劳动部门安全监察与监督检查;
(11)其它应予控制的工作内容.
第八条 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AR1项制造许可证或同时具备AR2—4级和CR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质保体系负责人(以下称:质保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2)具有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以上;
(3)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各质控系统的负责人,应由本单位符合专业要求(或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不得聘用外单位兼职人员,下同).
2、同时具备AR2—4级与DR1—4级,CR级与DR1—4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和只具备AR2—44级,CR级或DR1—4级中任一级别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质保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2)具有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以上;
(3)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各质控系统的负责人,应由本单位符合专业要求(或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3、具备其它级别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质保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
(3)具有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4)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工艺、焊接质控系统的负责人,应由本单位符合专业要求(或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其他质控系统负责人应由助工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有适应压力容器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在从事压力容器生产的职工总数中,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单位的技术人员(指具有技术员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下同),应占有一定比例,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技术人员
(1)具备含AR1级制造许可证单位或同时具备AR2—4级和CR级制造许可证单位,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5%,且不少于20人;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大专或以上学历的化工机械和焊接专业人员各二名.
(2)同时具备AR2—4级与DR1—4级,CR级与DR1—4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和只具备AR2—4级,CR级或DR1—4级中任一级别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0%,且不少于15人;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大专或以上学历的化工机械和焊接专业人员各二名.
(3)其它级别制造许可证单位,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0%,且不少于10人;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大专或以上学历的化工机械和焊接专业人员各一名.
(4)无损探伤责任工程师,应由具备射线探伤(RT)和超声波探伤(UT)方法Ⅱ级或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
2、专业人员
(1)持证焊工,持证焊工人数与考试合格项目应满足生产需要.
①具备含AR1级制造许可证或同时具备AR2—4级和CR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持证焊工人数不得少于25名,其中具有自动焊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得少于6名,具有气体保护焊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得少于3名.
②同时具备AR2—4级与DR1—4级,CR级与DR1—4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和只具备AR2—4级,CR级或DR2—4级中任一级别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持证焊工人数不得少于20名,其中持自动焊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得少于4名;持气体保护焊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得少于3名.
③其他级别制造许可证单位,持证焊工人数一般不少于10名,其中持自动焊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得少于2名;持气体保护焊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得少于2名.
(2)无损检测人员的数量和持证项目应符合"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无损检测人员数量表"(附件三)的规定.
(3)具有适应压力容器检验、试验需要的检验人员和理化性能试验员.
第十条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单位应有适应压力容器生产需要的厂房、加工成形设备、焊接设备、与生产设备配套的工装(生产线)、检验、试验设备与场地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存放压力容器用材的专用场地,并有可靠的防锈蚀、损坏和混料的措施.材料库应设材料待验区、合格区和不合格区,并应有明显标志.
2、应有保证温、湿度措施的焊材一级库.焊材二级库应配备完好的 焊材烘干和保温设备.
3、应有焊接试验室,并应配备能满足焊接工艺评定要求的焊接设备.
4、应有符合安全防护要求和满足压力容器生产需要的射线透照室(面积不小于60M2)和暗室,暗室应有保证洗片质量的设施.
5、应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相适应的成形设备.
6、应有完好的焊接设备,一般埋弧自动焊机不少于3台;手弧焊机不少于10台;并应配备相应的焊接辅助设备(如:焊接操作机、滚轮架、焊条筒等)
7、应有与制造能力相适应的射线探伤机、超声波探伤仪和磁粉、渗透等无损检测手段.一般射线探伤机不少于3台;超声波探伤仪不少于2台.
8、应满足所制造压力容器需要的理化性能试验室和相应的试验设备,具有加工、检测试样的设备和工具;化学试验室应有与分析所制造压力容器材料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9、应有满足所制造压力容器需要的热处理手段或能力.
10、应有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场地、设备、检测手段和安全防护措施.
11、鼓励实施计算机控制、统计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别制造许可证单位除应满足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相应的专项条件:
1、AR1、AR2和CR级制造许可证单位
(1)应有卷板(冷卷)能力不小于30MM的卷板设备.
(2)AR1项、AR2项中含球片压制的单位,至少应有从事球片压制工作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5名;应具有相应的压制设备、坡口加工工装及检测工具.
(3)应有铆焊车间,面积不应小于2000平方米,并应配备不低于20吨的起重能力.
(4)CR1制造许可证单位应有通入罐车生产车间的铁路专用线.
2、AR制造许可证单位
(1)持证焊工人数不得少于20名,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