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1月19日13时44分许,在凤山县S208线13km+440m路段发生一起货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会车,造成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及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凤山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成立凤山县“01.1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钟建兵为组长,县安全监管局局长龙超很为副组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运管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安监局等部门领导及有关业务骨干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监察委派人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和分析研究,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经调查组成员讨论,提出了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陈德志,男,壮族,出生于1984年10月25日,户籍所在地址:广西凤山县乔音乡上林村巴半屯302号,持有B2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4527**********1436,档案编号:45120126****,发证机关: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10月22日,驾驶桂MB09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
2、韦道斌,男,壮族,出生于1967年04月17日,户籍所在地址:广西凤山县长洲镇长洲村拉仁屯5号,持有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4527**********2590,档案编号:45122302****,发证机关: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07月01日,驾驶桂M7X658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检验鉴定,韦道斌血样中未检出酒精。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桂MB09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陈德锋,所有人地址:广西凤山县乔音乡上林村巴半屯290号,厂牌型号:乘龙牌LZ5244CSPEL,车辆识别代码:LGGX4C6599L41****,发动机号:M36L171****,车身颜色为红色,该车于2009年12月02日在河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注册登记,年检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保险有效期至2018年12月03日止。
2、桂M7X658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韦道斌,所有人地址:广西凤山县长洲镇长洲村拉仁屯5号,厂牌型号:豪爵牌HJ125-8C,车辆识别代码:LC6PCJ2H0A006****,发动机号:EN03****,车身颜色为红色,该车于2011年06月22日在河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注册登记,年检有效期至2018年06月30日止,保险有效期至2018年06月14日止。
3.车辆检验情况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聘请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对桂MB0999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车辆安全性能鉴定,经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意见是:1、悬挂“桂MB0999”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制动系较能不符合技术标准。2、悬挂“桂MB0999”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转向系较能符合技术标准。3、悬挂“桂MB0999”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系较能符合技术标准。4、悬挂“桂MB0999”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照明信号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聘请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对桂M7X65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意见是:1、悬挂“桂M7X658”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制动系较能符合技术标准。2、悬挂“桂M7X658”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转向系较能符合技术标准。3、悬挂“桂M7X658”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照明信号效能符合技术标准。
(三)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发路段位于广西凤山县S208线13km+440m路段,现场道路呈东往西走向,东往凤山县三门海镇,西往凤山县县城,现场道路由东往西方向看为下坡路段,坡度为2.1°,视线良好,沥青路面。现场道路为双向两车道,道路中心施划黄色单实线、黄色单虚线分隔对向车流,北侧机动车道宽为395cm, 南侧机动车道宽为385cm,机动车道南北两侧设置有宽分别为43cm、41cm的路肩,机动车道北侧设置有防护墙、防护柱,机动车道南侧设置有防护柱,该路段车速限速60km/h。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发前车辆装载和行驶情况
2018年1月18日,陈德志驾驶桂MB09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去南宁市武鸣县拉水泥管回凤山县,1月19日早上返回到凤山县乔音乡久加村卸货,卸货后到凤山县县城吃饭,吃饭后于中午13时许,陈德志驾驶桂MB09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空车)由凤山县县城前往巴马县装木材,13时44分许行驶至事发路段发生事故后,其继续驾驶车辆前往装木材运送去南宁市。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01月19日中午,陈德志驾驶桂MB09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凤山县县城往凤山县三门海镇方向行驶,13时44分许行驶至凤山县S208线13km+440m路段时,其驾驶车辆超越前方的桂12-81298号多功能拖拉机,在超车的过程中,对向由韦道斌驾驶的桂M7X658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失控发生侧翻,造成韦道斌经抢救无效死亡,桂M7X658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救援情况
2018年01月19日13时48分许,凤山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罗爽电话报称:在凤山县凤城镇良利村路段,有一部二轮摩托车翻在路边,有人受伤严重,请派警处置。
接警后,凤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立即派出民警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及勘查取证工作,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教导员黄必健联系安监、医疗等多个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处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韦道斌,男,壮族,出生于1967年04月17日,系广西凤山县长洲镇长洲村拉仁屯5号居民,持有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4527**********2590,事发时驾驶桂M7X658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000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陈德志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与对向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条之规定,在该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是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韦道斌驾驶机动车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该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是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事发当日下着小雨,道路湿滑,车辆采取制动措施极易发生失控。
(三)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并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对事故进行检验鉴定,可以排除人为故意和其他因素,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陈德志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与对向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其行为是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注销陈德志的最高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驾驶证。
2. 韦道斌驾驶机动车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是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注销韦道斌的机动车驾驶证。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针对本起事故反映出的问题,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2.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3、加强警示教育。要将较大典型事故案例、雨雾天气安全行车知识,恶劣天气预警等信息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向社会发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引导驾驶人文明驾驶,安全驾驶,开展拒绝违法强行超车主题教育,逐步树立驾驶人以中央实线为生命线的安全意识。
4、加强道路隐患治理。各地政府或安委会要督促、协调交通、公路部门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易发多发事故路段的防护工程建设,加大安全设施投入,在村镇、学校等人群密集地区,安装减速带、减速标识;完善水库、临水、临边、临崖、陡坡等路段的标志标线,切实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