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简介
2017年6月23日5时30分左右,在青岛地铁11号线轨道交通工程机电系
统一标段,施工单位在青岛二中站一青岛科大站区间进行电缆运输过程中发生一
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现场施工人员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2.6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按照轨行区调度命令安排,2017年6月22日19时至6月
23日7时,事发的青青区间为土建十三标项目部混凝土施工时间,当班轨道车
司机持有铁路自轮运转车辆驾驶证,准驾工务施工用轨道车。
6月22日20时许,环网劳务队会计找到当班轨道车司机,请求其班组完成
工作量后将轨道车停放于青岛二中站南侧,让出路轨以便环网劳务队进入青青区
间施工,并支付了500元钱作为报酬。6月23日3时16分、4时06分,当班轨
道车司机两次与环网劳务队会计联系,通知其做好施工准备。2017年6月23日
3时许,环网劳务队队长安排汽车起重机将改装电缆运输车放置在U型槽(本工
程桥隧过渡段,位于青岛科大站北侧,张村站南侧)处。4时30分许,环网劳
务队队长组织工人用租用的汽车起重机将3盘35kV电缆吊放至轨道上的改装电
缆运输车上。几分钟后,当班轨道车司机驾驶轨道车从隧道内开出,行至U型
槽处,将轨道平车上的混凝土料斗吊出,混凝土施工完成,施工人员退场。此
时,项目部派驻现场值班员看到施工结束,轨道车归位,未通知下一班值班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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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也未向调度报告,离开其值班岗位。随后,当班轨道车司机在与环网劳务队队长
进行沟通后告知随车车长,要将轨道车推进至青岛二中站给环网劳务队让道,随
车车长同意了当班轨道车司机的要求。5时许,当班轨道车司机驾驶轨道车驶入
隧道右线,轨道车车速在8~9km/h。5时10分许,在没有取得轨行区作业令的
情况下,环网劳务队施工队长带领16名施工人员进入隧道右线,安排无机动车
驾驶证的司机驾驶三轮车,随队技术员坐在副驾驶位置,4名作业人员坐在三轮
车后斗内,其余11名工人站在三辆平板车上,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司机驾车进入
隧道后,一开始开得很慢,到达青岛科大站后进入长下坡,车速开始越来越快,
司机开始点刹车辆。虽然青青区间内照明灯不亮,但是在黑暗中环网劳务队队长
及随车人员都感觉到了车速在不断加快,遂询问司机为何车速在变快,司机将刹
车踩到底,仍未能将三轮车刹住,并答道:“车刹不住了”。当电缆运输车辆行驶
至右线YK14+900的下坡转弯段时,突然发现前方行驶的轨道车,三轮车后斗
内的环网劳务队队长及1名作业人员跳车躲避,三轮车与轨道车随即发生追尾,
碰撞后,三轮车及平板车脱出轨道,电缆线盘因强大的惯性从平板车上甩出向前
滚落至行进方向右侧排水沟内,挤压住跳车人员,平板车上站立的工人也因惯性
甩落至地面和两侧排水沟内。轨道车司机在感觉到碰撞后,立即采取了制动措
施,轨道车滑行了1m左右停住。被惯性甩落的环网劳务队2名作业人员从地上
爬起,观察周围情况,发现有工友被电缆线盘挤压住,2人试图挪动线盘,但线
盘重量太大无法移动。
经调查认定,青岛市“6·23”地铁11号线轨道交通工程较大车辆伤害事故
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劳务公司违规使用未经正规设计、自行改装、制动装置存在严重缺陷的电
缆运输车,违反轨行区作业管理规定,在未取得轨行区作业令的情况下违规进
入轨行区作业,与前方违规运行的轨道车发生追尾碰撞,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
因。施工单位在运输电缆时电缆线盘捆绑不牢,且人货混装混运,导致事故损
失扩大。
(2)间接原因
1)劳务公司
①未根据实际施工情况提报施工作业计划。
②施工人员在运输敷设电缆前未对经过的通道进行检查,特别是隧道内轨
道上有无影响牵引车辆通行的障碍物,照明是否满足要求进行提前检查,导致未
发现轨行区内前方存在轨道车的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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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事故案例分析及预防措施
③在电缆运输过程中,未将电缆线盘与平板车拉结固定,导致撞车后电缆
线盘脱离平板车滚落至轨道旁,加重了事故伤害。
2)施工总承包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落实不力,对施工队伍管理不到位,对轨行区内
的隐患排查不细致,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放任劳务分包单位私自改装轨道牵引
车和自制放缆车,没有取得作业令擅自进入轨行区作业。项目经理部,作为轨行
区管理单位,对轨行区管理不到位。
3)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监理不到位。
3.事故处理
(1)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的劳务单位,建议就较大事故责任处以经济
处罚。
(2)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
劳务队项目经理,违规制作轨道车,违反作业令规定的施工区间违规进入轨
行区施工,未根据实际施工情况提报施工计划,申请车辆使用计划。违反《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
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规定,违反轨行区
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轨道车司机违反工作纪律,收受环网劳务队好处费,在该队无施工作业令且
自身未接到调度命令的情况下,私自让道,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改装农用
车违规进入轨行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
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
具、机械设备等”的规定,违反轨行区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
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派驻现场值班员工作时间擅自离岗,造成值班员岗位空岗,致使环网劳务队
没有作业令、使用私自改装作业车违规进入轨行区,违反轨行区管理实施细则的
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