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情况
甲方:吴*,男,驾驶资历:档案号:411403715839,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12月08日,有效期限:2016年12月08日至2022年12月08日,发证机关: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加A2,实习期至2022年09月27日。事故发生时系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
乙方:齐**,男,事故发生时系行人。
二、车辆情况
甲方车辆:重型厢式货车,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19年02月12日,核定载人数:3人,总质量:18000kg,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2月28日。该车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22年02月12日0时0分起至2023年02月12日0时0分止。
三、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兰贺线(S315)29公里900米龙游县湖镇镇马报桥村路段。兰贺线为东西走向,东往龙游县湖镇镇,西往龙游县东华街道,双向四车道,道路中心为双黄实线,内有金属钢质护栏,单条车道宽度3.70米,机动车道外侧为硬路肩,单侧硬路肩宽度1.80米,硬路肩外侧栽种有行道树。事故现场兰贺线北侧设有一开口,开口宽度9.40米,开口外有村道通往龙游县湖镇镇隔塘村上昌自然村。兰贺线南侧也设有一开口,通往龙游县湖镇镇马报桥村。事故路段道路中心金属护栏设有一开口,开口内施划有一条南北走向的人行横道线,人行横道线宽度5.00米,人行横道线东西两侧来车方向施划有停止线及纵向减速标线。事故路段为沥青路面,路面平直、干燥。事故发生时系夜晚路灯开启,视线良好,视距一般,兰贺线双向小型车辆限速70公里每小时,其他车辆限速50公里每小时。
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09月25日下午,吴*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出发前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送货。9月26日凌晨0时40分许,吴*驾驶车辆沿兰贺线由西向东行驶,途经兰贺线(S315)29公里900米龙游县湖镇镇马报桥村路段时,未注意观察、未确保安全,碰撞未从人行横道线上横过道路的齐**,致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五、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吴*夜间行驶时未注意观察、未确保安全,在人行横道线附近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齐**在有人行横道线的前提下,未从人行横道线上横过道路,被吴*驾驶的车辆碰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之规定。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公安网信息查询记录,视听资料等
六、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综上所述,吴*的道路交通违法过错行为对发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较大,齐**的道路交通违法过错行为对发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体讨论,对当事人的责任作出如下认定:吴*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