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不同类型重大事故的处置
根据我区煤矿危险目标的确定及危险性评估,煤矿企业危害性较大的事故是“一通三防“事故和水害事故。矿井发生较大事故时,应首先确定事故类别,迅速成立专家组,制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
1、水害事故
发生水害事故后,依据矿井提供的技术资料,由专家组分析确定出水水源、出水量及井下各类水力联系,并根据井下实际开拓情况及人员分布情况,分析研究是否有形成生存气室的可能或其他生存条件的可能。按照事故抢救原则,若存在以上生存条件的可能,应首先制定井下重点区域排水方案及地面施工通风补给钻孔营救方案,并安排测量技术人员进行井下和地面有关钻孔施工的准确定位。抢险指挥部根据专家制定的抢险方案,迅速调集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设备组织抢救。
2、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后,依据矿井提供的技术资料,由专家组分析确定爆炸可能波及的范围及爆炸对井下巷道、工作面的破坏程度,制定井下抢救营救方案。抢险指挥部根据专家制定的抢险方案,迅速调集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设备,全力以赴组织抢险。
㈤现场医疗救护和防疫
应急医疗救护和防疫,主要利用煤矿企业和区医疗、防疫部门的医疗和防疫队伍进行紧急救护和防疫。需要时,由抢险救灾指挥部调集其他区域的医疗和防疫救护队伍及设施(抢险救灾医疗和防疫单位通讯录见附表七)。
㈥社会援助
煤矿企业较大安全事故的抢救,有时需要调集周围单位大量人力、物力、设备或武警官兵进行援助。需要跨地区调集时,由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解决。
㈦抢险救灾的经费保障
煤矿企业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用于抢险救灾物资设备投入和材料消耗等抢险救灾经费应由事故单位承担,不足部分由办矿单位和矿井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垫支。
七、其他事项
1、本《预案》是煤矿企业发生一次(遇险)3-9人较大安全事故后,区政府实施抢险救灾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2、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煤矿较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矿山救护队和武警、公安、保卫部门是煤矿较大安全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3、对煤矿抢险救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煤矿较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提名,经区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