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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5月10日
  为了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尽快组织实施抢救,认真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平顶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适用于平顶山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爆炸事故
  (三)特大交通事故
  (四)煤矿和非煤矿山特大事故
  (五)特大建筑(拆迁)事故
  (六)特大中毒事故
  (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事故
  (八)其它特大安全事故
  二、组织领导
  (一)平顶山市应急救援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开展。
  (二)成立平顶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市长,如有特殊情况市长不能到位时,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总指挥部成员由以下人员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1.市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
  2.市政府办公室
  3.市委宣传部
  4.市经贸委
  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市煤炭工业局
  7.市总工会
  8.市监察局
  9.市公安局
  10.市公安消防支队
  11.市卫生局
  12.市财政局
  1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4.市建委
  15.市交通局
  16.市公用事业局
  17.市电业局
  1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市民政局
  20.市国土资源局
  21.平顶山军分区
  22.县、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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