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尽快组织实施抢救,认真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平顶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适用于平顶山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爆炸事故
(三)特大交通事故
(四)煤矿和非煤矿山特大事故
(五)特大建筑(拆迁)事故
(六)特大中毒事故
(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事故
(八)其它特大安全事故
二、组织领导
(一)平顶山市应急救援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开展。
(二)成立平顶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市长,如有特殊情况市长不能到位时,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总指挥部成员由以下人员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1.市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
2.市政府办公室
3.市委宣传部
4.市经贸委
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市煤炭工业局
7.市总工会
8.市监察局
9.市公安局
10.市公安消防支队
11.市卫生局
12.市财政局
1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4.市建委
15.市交通局
16.市公用事业局
17.市电业局
1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市民政局
20.市国土资源局
21.平顶山军分区
22.县、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