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特种设备安全 浮运式起重设备 行政公益诉讼 跟进监督 预防性保护
【要旨】
针对企业生产经营中起重设备作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持续跟进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基本案情】
2015年以来,湖北省赤壁市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公司),通过购买、租赁两台水上浮运式起重机(额定起重量5t、工作幅度8m-25m),在陆水河从事煤炭等物料转运经营,年转运量约1000万吨。起重设备均无生产厂家、无产品合格证,也未进行使用登记且未进行年检,同时未按规定设置起升高度、运行行程和幅度限位器、指示器,未设置起重限制器和起重力矩限制器,也未安装极限力矩限制装置、防倾覆和抗风防滑装置以及连锁保护安全装置。起重设备主要受力构件变形、损坏、线路老化,部分钢板锈蚀穿孔,生产作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赤壁市院)在开展长江流域船舶污染治理专项活动中发现涉案问题线索。2023年2月14日,赤壁市院决定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取执法案卷、走访询问等方式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赤壁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作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怠于履行辖区内河船舶和水上设施安全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2月15日,赤壁市院对市交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市交通局对涉案起重设备未经检验擅自作业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3月8日,市交通局书面回复称,已作出责令整改、停止作业决定,并将委托制定方案对车埠码头提档升级。
7月21日,赤壁市院通过现场勘验、调取转运记录、走访询问等方式跟进监督发现,涉案起重设备违规作业情形仍在持续。8月10日,赤壁市院委托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船舶与航运学院成立专家组,对涉案起重设备生产作业安全进行评估。评估意见认为,涉案起重设备存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进行检验、缺少重载报警保护装置等11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不具备修复基础,应立即停工停产,并做报废处理。赤壁市院经研判认为,交通部门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应对涉案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检察建议发出后仍未能依法履职推动涉案违法情形彻底整改,故决定对市交通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23年8月28日,赤壁市院向赤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赤壁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市交通局对某物流公司涉案起重设备违规作业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消除生产安全隐患。9月26日,赤壁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市交通局认为,对涉案起重设备违规生产行为,采取了责令整改、责令停业以及行政约谈等措施,已依法履职,并表示已推动涉案码头提档升级。赤壁市院认为,市交通局虽然对涉案违法情形依法采取了部分措施,但在未能消除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未能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涉案违法情形持续发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将来的提档升级不能构成其怠于履职的阻却理由,该局应在提档升级前采取相应措施,依法制止违法行为,确保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10月26日,赤壁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赤壁市院诉讼请求,认为市交通局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消除安全隐患。判决生效后,为确保办案效果,赤壁市院持续跟进监督。2024年2月,涉案起重设备已拆解淘汰,新购的浮运式起重设备已正式投产作业。
【典型意义】
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检察机关紧盯水上浮吊设施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对于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全面依法履职,隐患持续存在,委托专家出具专业意见,为全面查清违法事实、固定证据、提起诉讼提供支持,以“诉”的确认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恢复受损公共利益,助力消除安全生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