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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石油、液体化工产品港口储存通则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文档

标 准 号: GB 17379-1998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交通部公安局、化工部标准所等
发布日期: 1998-05-18
实施日期: 199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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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5.5 储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5.5.1 油品及易燃易爆液体储存场所应按GB 50058的规定,正确划分爆炸危险区域,并据此配备适宜的电力设备或设施。
  5.5.2 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丙类储罐区应按三级负荷供电,当储罐区兼有甲、乙、丙三类物质时,应按最高负荷供电。具体要求见GB 50052—1995第二章的要求。
  5.5.3 在储罐上设置夜间照明设施时,应使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远离储罐上的挥发气体溢出处,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或使用防爆照明灯具。
  5.5.4 储存场所的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够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其输配电线路、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GBJ 16—87第十章第二节的相应要求。其中甲、乙类液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6 储罐与储存安排
  6.1 对于不同性质的散装液货应配有相应材质的储罐。散装液货与罐体材质的相容性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6.2 苯类、醇类、醚类及其他易挥发、有毒的散装液货宜采用钢质浮顶罐或拱顶罐。拱顶罐宜设有气体回收装置或氮气封顶设施。
  6.3 液碱、冰醋酸、炼焦油、硫酸等宜采用钢质拱顶罐。
  6.4 储存散装液货的储罐应采用地上立式或卧式金属罐。
  6.5 散装液货的储罐应配备液位检测、温度检测、液位报警、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仪表设备。
  6.6 根据气候条件,部分散装液货储罐应设有冷却喷淋装置。
  6.7 对性质相抵触的散装液货,在换装时必须对上一次储存的罐体进行内部彻底清洗、惰性气体转换后,由专门的人员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储存另一种液货。
  6.8 港口常用散装液体化工产品的理化性质及储存要求、应急措施参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7 散装液货的养护和储罐区管理
  7.1 散装液货养护
  7.1.1 必须有一套完整的散装液货保管和养护制度。
  7.1.2 散装液货的保管应采取与所保管散装液货理化性质相适应的方法。
  7.1.3 必须具备完善的检测计量手段,并防止散装液货由于异常原因而短少。
  7.1.4 必须有一套严格的散装液货控温制度和方法,必须使散装液货在港保管期间处于安全温度之内。
  7.1.5 散装液货储存必须保持在安全液位之内:
  a)浮顶罐必须对其最高液位和最低液位作出限制。
  b)拱顶罐和其他形式储罐的散装液货储存量,必须保持在与该散装液货理化性质相适应的安全系数之内。
  7.1.6 必须对所保管散装液货定期进行巡检和养护,并记录相关数据。
  7.1.7 散装液货进出罐必须有明确的记录,做到单证齐全。
  7.2 储罐区管理
  7.2.1 港口散装液货储罐区应在进出口醒目位置设置储罐分布图,以利指导安全生产和应急反应。
  7.2.2 散装液货储罐区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进入储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经公安消防部门检验的尾气火花熄灭装置,遵守罐区限定的车速,严禁超速行驶,进入罐区的人员必须采取防火措施,不得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入内。
  7.2.3 必须制定严格的散装液货进出罐操作运行工艺规程。
  7.2.4 必须制定相应的散装液货罐区安全技术及管理规定。
  7.2.5 必须制定健全的散装液货罐区巡回检查制度,对巡回检查的范围和检查内容及检查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值班人员巡回检查设备和管线时,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汇报,并做好原始记录。
  7.2.6 必须建立严格的储罐区值班制度和储罐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内容在现场对口进行交接。
  7.2.7 必须建立严格的防冻、防凝和保(恒)温管理措施。
  7.2.8 散装液货更换产品品种进出罐时应采用惰性气体或其他安全介质将罐区管线内散装液货扫尽,扫线介质应控制在一定的流速和设计规定的压力之内。
  7.2.9 必须有完善的计量技术手段和建立严格的计量管理制度。
  7.2.10 储罐区应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规定,制定储罐区灭火预案,并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与组织消防演练。
  8 出入库管理
  8.1 储存散装液货的储罐区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8.2 散装液货出入库前必须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和登记。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商品性质不明时不准入库。
  8.3 作业前港口有关部门应根据装卸商品的性质和作业环境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向作业部门下达安全注意事项通知书,在未落实之前,不得安排作业。
  8.4 进入油品和易燃液体储存区的铁路罐(槽)车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采取静电接地措施;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连接端板、端板和罐(槽)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采用符合JT 230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予以静电接地。
  8.5 装卸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防护用品。作业必须符合HGJ 233—87第十三章的要求。
  8.6 对于有毒物品在装卸时,应注意保持通风和避免呼吸蒸汽,并配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如通风条件有困难或含有大量溢出的封闭空间,应使用压缩空气呼吸面罩。
  8.7 在各储罐区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栓,进入库区前必须进行人体静电消除。
  8.8 进入装卸现场的人员必须穿符合GB 4385和GB 12014的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作业时禁止穿脱衣服、帽子或其他类似物品。
  8.9 在装卸表1中甲、乙类散装液货的作业现场,禁止使用无防爆装置的无线电话机及其他通讯器材。
  9 防雷、防静电和消防措施
  9.1 储存场所的防雷、防静电设施
  9.1.1 港口散装液货储存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见GB 50057。
  9.1.2 储存场所的防雷接地、防雷设计、防静电接地应符合GBJ 74—84第十一章第二、第三节的规定以及GB 12158的要求。
  9.1.3 电力装置的接地见GBJ 65。当防雷与防静电电气保护接地系统可以共用时,可不再单独采用防雷接地装置。
  9.1.4 散装液体石油产品的储存及装卸静电安全要求应符合GB 13348的有关规定。
  9.1.5 油品和易燃液体管线法兰为非金属垫片连接的,应进行静电挠性跨接。
  9.2 储存场所的消防设施
  9.2.1 储存场所的消防设施应符合GBJ 74—84第九章的要求。
  9.2.2 储存场所的消防给水,油罐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应符合GBJ 74—84第九章第二、三节的要求。
  9.2.3 消防设施的设置种类和数量应根据场所、储罐型式、火灾危险性、油库等级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的消防人员。
  9.2.4 库区火灾宜采用中、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见GB 50151和GB 50196。
  9.2.5 库区各种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灭火器具,其种类和数量可根据场所的性质、火灾危险性、面积等因素确定,见GBJ 140。
  10 污染控制和应急措施
  10.1 防污染设施、设备
  10.1.1 储存散装液货的港口应配备足够的污水、残留液货、废弃物等的回收、处理设施和器材,并按有关操作规定安放防污染设施、设备。选用的防污染设施、设备应满足其技术要求。
  10.1.2 必须有确保人员自身安全和安全执行工作任务的设备,配备油类、化学品溢漏事故应急措施及相应设备。
  10.2 储存散装液货的港口应严格遵守我国有关防止水域污染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我国缔约参加或承认的国际有关防止海洋污染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
  10.3 散装液货库区的污水(包括接收油、散化船上的压舱水和洗舱水)必须经过回收处理,达到地方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或GB 8978规定的排放要求时才允许排放。
  10.4 酸、碱溶液漏洒在作业、储存场地上时,应立即用大量的水冲洗或用稀碱溶液或酸溶液中和。
  10.5 散装液货库区应定期对大气、水质进行监控,测试。
  10.6 各库区装卸、储运应控制跑、冒、滴、漏等,防止意外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和保护环境。
  10.7 港口码头应根据本港实际情况制定应急计划,建立散装液货溢漏事故反应体系,确保防污染和应急反应程序。组织应急反应队伍,明确应急岗位人员的职责和通信联络方式,配备足够的清污器材和物品。并经严格训练,定期演习,以便届时作出及时而有效的反应。
  11 人员培训
  11.1 港口散装液货罐区管理人员和装卸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11.2 各类人员除进行专业培训外均须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熟悉各类消防器材和应急消防措施。
  11.3 管理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规定,相应专业管理知识,散装液货储罐系统运行操作规程等。
  11.4 装卸作业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内容。
  11.5 管理人员及装卸人员还应熟知所储各类散装液货的理化性质及相应的应急自救措施,并根据所储液货品种的变动及时进行新品种理化知识培训。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液体危险货物与罐体材质的相容性
  表A1 液体危险货物与罐体材质的相容性
  


  表A1(完)
  


  表A2 表A1符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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