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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石油、液体化工产品港口储存通则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文档

标 准 号: GB 17379-1998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交通部公安局、化工部标准所等
发布日期: 1998-05-18
实施日期: 199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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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目次
  前言…………………………………………………………………………………………Ⅲ
  1 范围 ……………………………………………………………………………………1
  2 引用标准…………………………………………………………………………………1
  3 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储存场所要求……………………………………………………………………………3
  6 储罐与储存安排…………………………………………………………………………3
  7 散装液货的养护和储罐区管理…………………………………………………………4
  8 出入库管理………………………………………………………………………………4
  9 防雷、防静电和消防措施………………………………………………………………5
  10 污染控制和应急措施 …………………………………………………………………5
  11 人员培训 ………………………………………………………………………………6
  附录A(标准的附录)液体危险货物与罐体材质的相容性 ……………………………7
  附录B(提示的附录)常用散装液体化工产品储存要求举例 …………………………9
  前言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涉及散装石油、散装液体化工产品在港口的储存,从储存场所、储存安排、商品的养护与储罐区管理、出入库管理、防雷防静电、污染物控制,应急措施和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规范性要求。
  本标准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附录B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安监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交通部公安局、化工部标准所、宁波港务局、南京港务局、山东岚山港务局、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亮、朱水林、李立贤、封和庆、梅建、付兰先、夏宗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存放在储罐中的散装石油和散装液体化工产品(以下简称散装液货)在港口储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沿海、内河港口。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65—83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J 74—8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 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190—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4385—1995 防静电鞋、导电鞋 技术要求
  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014—89 防静电工作服
  GB 12158—90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3348—92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GB/T 15626—1993 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
  GB 16994—1997 油码头安全技术基本要求
  GB 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7—94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51—9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96—93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HGJ 233—87 炼油化工企业施工安全规程
  JT 230—95 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散装液体化工产品 liquid chemicals in bulk
  能用储罐储存和化学品船运输的在温度为37.8℃时,蒸汽压力不超过2.8kPa/cm2的易燃液体、部分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蚀品。
  3.2 散装石油 petroleum in bulk
  能用储罐储存的原油和从原油炼成的、常温常压下为液体的各种液态烃产品的统称。例如:汽油、柴油、煤油等。
  4 基本要求
  4.1 储存散装液货的港口应建立专用储罐式罐区。
  4.2 港口储存散装液货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4.3 设置储存散装液货的罐区港口单位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港监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4.4 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工人。罐区及储罐应设专人管理,有关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4.5 散装液货按其产品所具有的火灾危险性、腐蚀性可作相应的分类。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见表1,腐蚀性分类及举例见表2。
  表1 易燃可燃液体储存分类及举例
  


  表2 腐蚀性液体储存分类及举例
  


  4.6 标志,存储散装液货危险品的储罐宜在其醒目处注明所储危险品的联合国编号并标打危险货物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0要求。当在同一区域内存有一般货物和危险品的应按危险品的等级标志,当存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危险品时,应按最高危险品级别标志。
  4.7 储存散装液货的库区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当需要施工动火时,应遵循规定的施工及动火程序要求,取证施工。
  4.8 根据所储存散装液货的理化性质不同应分区、分类储存,对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散装液货不得在同一库区内存储。
  4.9 罐区每罐的存储量应根据散装液货的品种及储罐类型等因素作相应的安排,不允许超过安全容积和容量。
  5 储存场所要求
  5.1 存储甲、乙、丙类散装液货储罐的布置、防火间距应按GB 50160—92中5.2的有关规定执行。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防火间距见表3。
  表3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防火间距 m
  


  5.2 储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5.3 临近江河、海岸布置的散装液货的储罐区,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5.4 装卸的设施和输送管线
  5.4.1 港口装卸散装液货产品应符合GB 15626的要求。
  5.4.2 铁路装卸油品设施、装卸油品码头和热力管线,应符合GB 16994—1997中5.7的要求。
  5.4.3 油类装车应按GB 16994—1997中5.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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