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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标 准 号: GB50156-92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起草单位: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设计院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所 吉林省公安厅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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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156-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1992-06-09发布 1992-12-01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353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石化总公司北京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6月9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总公司北京设计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总公司北京设计院(北京市六铺炕,邮编:10001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1991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小型石油库
  第一节 库址选择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三节 油罐区
  第四节 汽车装卸油设施
  第五节 车间供油站
  第六节 消防设施
  第七节 含油污水处理
  第八节 电气装置
  第三章 汽车加油站
  第一节 加油站的分级及站址选择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三节 站房与加油岛
  第四节 油罐
  第五节 管线
  第六节 消防设施
  第七节 给水排水
  第八节 电气装置
  第九节 采暖通风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间距的起算点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节约用地和能源,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方便。为此,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新建工程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自然洞石油库、人工洞石油库和生产工艺过程用油品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内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1.0.4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小型石油库
  第一节 库址选择
  第2.1.1条 商业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靠近城镇和交通方便的地方,其位置宜在城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第2.1.2条 企业附属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企业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宜位于该企业的边缘地带。
  第2.1.3条 小型石油库的库址,不应选在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地区。
  第2.1.4条 小型石油库的库区设计地面标高,应高出25年一遇的最高洪水位0.5m。
  第2.1.5条 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5的规定。
  第2.1.6条 企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6的规定。
  表2.1.5 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注:①表中距离系从库内油罐或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算起。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②表中规定的距离,适用于甲、乙类油品的储罐,当仅为丙类油品时,民用建筑和公路两项可按表中规定的距离减少25%。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表2.1.6 企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注:①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②当企业小型石油库位于本企业边缘地带时,除与相邻工矿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执行本表外,其余应当符合本规范表2.1.5的规定。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2.2.1条 小型石油库的生产区和行政管理区,应分区布置。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1的规定。
  第2.2.2条 消防水泵房和用于装卸油船的油泵房,可建在码头上。
  第2.2.3条 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30m。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本规范表2.2.1 中指的其它建筑物、构筑物与河(海)岸边的距离不限。
  第2.2.4条 甲、乙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密闭卸油接头处与油罐、油泵房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但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甲、乙类油品储罐的要求确定。
  第2.2.5条 零位油罐与所属铁路卸油作业线的间距,不应小于6m;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2.2.1中油罐的要求确定。
  第2.2.6条 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油罐区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2.2.7条 铁路卸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的边缘地带。
  第2.2.8条 汽车灌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靠近库外道路的一侧。
  第2.2.9条 油罐区、铁路卸油设施,应设有能回车的消防道路。
  表2.2.1 小型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①表中油罐,系指储存甲、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钢油罐。对于内浮顶罐、储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罐、容量大于50m3的卧罐,防火间距可按表列数字减少25%;对于容量等于或小于50m3的卧式罐,可减少50%。
  ②灌油间与高架罐邻近一侧的外墙当为非燃烧体实体墙时,两者的间距可不受限制。
  ③防火堤内的隔油池与油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
  ④与卸油泵房毗邻的配电间至铁路卸油作业线的防火间距,可按卸油泵房确定,但至其余各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分别符合配电间和油泵房防火距离的要求。
  ⑤铁路卸油作业线与设有卸油站台的桶装油品库房的间距,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第2.2.10条 汽车装卸油品场地不应采用沥青地面。
  第2.2.11条 小型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第2.2.12条 小型石油库内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不应植树。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
  第2.2.13条 小型石油库的油泵房、装卸油品码头、桶装油品库房、输油及热力管线、给水排水系统、防静电设施以及采暖通风等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第三节 油罐区
  第2.3.1条 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应采用钢油罐。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立式油罐,宜采用内浮顶油罐。
  第2.3.2条 立式油罐应地上设置,卧式油罐宜地上设置。甲、乙类油品储罐,严禁设在地下或半地下罐室内。
  第2.3.3条 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甲、乙类油品储罐与丙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二、立式油罐不宜与卧式油罐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三、沸溢性油品储罐应单独布置。
  第2.3.4条 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放水管、入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地下直埋卧式油罐,应装设通气管。储存除轻柴油以外的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应装设通气管。
  第2.3.5条 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5m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卧式油罐组联合平台应设斜梯,且不少于两处。拱顶油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第2.3.6条 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卧式油罐,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第2.3.7条 小型石油库油罐区的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汽车装卸油设施
  第2.4.1条 每种油品高架灌装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两d的灌装量,且单罐容量不宜大于30m3
  第2.4.2条 甲、乙类油品汽车油罐车的卸油、必须采用密闭方式,并应采用快速接头连接。
  第2.4.3条 小型石油库汽车装卸油设施的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 车间供油站
  第2.5.1条 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的存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乙类油品的存油量,不应大于车间两昼夜的需用量,且不宜大于2m3
  二、当两昼夜的需用量很小时,用罐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5m3;用桶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2m3
  第2.5.2条 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顶盖与厂房隔开。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和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存油量不大于5m3的丙类油品的储罐(箱),可直接设置在丁、戊类生产厂房内的固定地点。
  第2.5.3条 厂房内油罐的通气管必须引至室外,甲、乙类油品储罐通气管的排气口,应高出屋面1m,与厂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第2.5.4条 厂房内车间供油站的油罐和油泵,可一起布置。
  第2.5.5条 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按企业小型石油库的要求设计。当车间供油站内甲、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20m3,且为直埋地下式卧罐,或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100m3时,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距离,可不小于表2.5.5的规定。
  表2.5.5 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距离(m)
  

  注:①丙类油品,当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时,油罐及泵房与厂房内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的距离可为8m。
  ②油泵房与地下油罐的距离,不应小于3m。
  ③甲、乙类油品地下油罐的通气管,其管口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m。
  第2.5.6条 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设高度为1.6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厂房外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厂房外墙6m高度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洞口。工厂围墙兼作站区围墙时,油罐、油泵房与工厂围墙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2.2.1条的规定。
  第2.5.7条 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油泵房可与厂房毗邻建造,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非燃烧体屋顶;对于甲、乙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当油泵房设在厂房内时,应符合本规范第2.5.2条的规定。
  第六节 消防设施
  第2.6.1条 小型石油库的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设置。
  第2.6.2条 小型石油库的消防用水量,应取油罐的或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消防计算水量的较大值。
  第2.6.3条 油罐的消防冷却方式,宜采用移动式水枪。油罐消防给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固定顶立式钢油罐消防用水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 地上卧式钢油罐的消防用水,应设有不小于50m3的消防水池或1h能供50m3水的水源。
  注:缺水地区设消防水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干粉灭火设施,可不设消防用水。
  第2.6.4条 消防泵宜用手机动泵,可不设备用泵和备用动力源。
  第2.6.5条 消防管道和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6.6条 小型石油库油罐的灭火设施,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单罐容量大于200m 3的立式油罐,宜采用半固定式空气泡沫灭火。泡沫产生器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
  二、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200 m3的立式油罐,宜采用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所采用空气泡沫管枪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空气泡沫钩枪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5MPa。
  三、缺水少电地区的丙类油品立式固定顶罐,可采用烟雾自动灭火装置灭火。
  四、卧式油罐可采用小型灭火器具灭火。
  五、半固定、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需要的消防车可用手消防机动泵、压力或管线比例混合器代替。压力比例混合器的出口,应设公称直径65mm的管牙接口。
  第2.6.7条 立式固定顶油罐和单浮盘的内浮顶油罐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油罐灭火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的规定。
  第2.6.8条 油罐空气泡沫灭火所需的泡沫产生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但每个油罐不应少于2个。
  第2.6.9条 油罐空气泡沫混合液管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6.10条 位于城镇或企业消防站保护范围内的小型石油库,经与消防部门协商,可不设或少设消防设施。
  第2.6.11条 车间供油站应设灭火设施,并宜结合车间的消防设计统一设置。
  第2.6.12条 小型石油库各主要场所配备灭火器的数量,应符合表2.6.12的规定。灭火器具,应放在使用方便的固定地点。
  表2.6.12 小型石油库主要场所灭火器具配备数量
  

  注:手提式灭火器系指6L高效化学泡沫灭火器和8kg干粉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系指100L高效化学泡沫灭火器和70kg干粉灭火器。
  第2.6.13条 手抬消防机动泵、泡沫液、泡沫灭火器等,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条件采取必要的防冻措施。
  第七节 含油污水处理
  第2.7.1条 小型石油库的含油污水应经过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排放标准时,方可排放。
  第2.7.2条 处理含油污水,可采用三节式隔油池或移动式废水处理机。
  第八节 电气装置
  第2.8.1条 小型石油库的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
  第2.8.2条 小型石油库的供电电源、宜采用380/220V外接电源。
  第2.8.3条 低压配电间可与油品泵房相毗邻,但与易燃油品泵房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低压配电间与油品泵房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与配电间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越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二、配电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其门、窗与泵房门、窗的路径不应小于6m。当不能满足6m要求时,配电间的门应设自动关闭装置,窗应为固定窗。
  三、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油泵房地坪不小于0.6m。
  第2.8.4条 小型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
  第2.8.5条 进入室内爆炸危险场所的金属管线,从进入点算起,其外部埋地长度超过50m时,可不设接地装置。当室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长度不足50m时,除应在金属管线进入点作一处接地外,还应在室外100m以内再作一处接地,两处接地电阻均不宜大于20Ω。
  第2.8.6条 小型石油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存易燃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图2.8.6-1的规定。
  

  图2.8.6-1 储存易燃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以放空口(呼吸阀)为中心,半径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3.距离储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及防火堤至储罐外壁,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二、储存易燃油品的内浮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图2.8.6-2的规定。
  

  图2.8.6-2 储存易燃油品的内浮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1.浮船的上部空间及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范围内的空间及防火堤内的坑、沟划为1区。
  2.距储罐的外壁和顶部3m范围内,及防火堤至储罐外壁其高度为防火堤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储存易燃油品的地下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3的规定。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阀井内部空间,以呼吸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及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0.5m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距阀井外边缘1.5m为边界、距地坪1m为高度的圆柱体空间,以呼吸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空间,及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并延至地坪划为2区。
  

  图2.8.6-3 储存易燃油品的地下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四、储存易燃油品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4的规定。
  

  图2.8.6-4 储存易燃油品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以量油口、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沟划为1区。
  3.距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及罐外壁至防火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五、装运易燃油品的火车、汽车油罐车卸油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5的规定。
  

  图2.8.6-5 装运易燃油品的火车、汽车油罐车卸油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分为0区。
  2.以通气口为中心、1.5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以通气口为中心、3m为半径的球形并延至地坪的空间划分为2区。
  六、易燃油品泵房、阀室、灌油间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6的规定。
  1.在通风不良的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沟划为1区。有孔或开式墙壁外3m以内空间划为2区。灌油间以注送口为中心、15m为半径、距地坪0.6m高的空间划为2区。
  2.装有机械通风或设计考虑了自然通风的建筑物内,有孔或开式墙壁外1m以内空间,距地坪0.6m高,距外墙壁3m以内空间划为2区。
  

  图2.8.6-6 易燃油品泵房、阀室、灌油间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3.油泵房、阀室、灌油间安全距离,应符合表2.8.6的规定。
  表2.8.6 油泵房、阀室、灌油间安全距离
  

  注:①通风不良时,油泵房、阀室等室内应为1级区,此时L1为3m。
  ②此图仅适用于表压力等于或小于1.6MPa的液体。
  七、汽车油罐车灌装易燃油品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7的规定。
  

  图2.8.6-7 汽车油罐车灌装易燃油品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1.以油罐车注送口为中心、3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并延至地坪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2.以油罐车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距注送口7.5m高的圆柱形空间,以及距地坪高7.5m,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圆柱形空间内,划为2区。
  八、易燃油品敞棚灌桶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8的规定。
  1.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1.5m的球形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2.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4.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图2.8.6-8 易燃油品敞棚灌桶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九、装运易燃油品的油船装卸油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9的规定。
  1.未充惰性气体的油轮或油驳易燃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0区。
  2.以油轮或油驳的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至水面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以油轮或油驳的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距注送口7.5m 的圆柱形空间,以及距水面高7.5m,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圆柱形空间,划为2区。
  

  图2.8.6-9 装运易燃油品的油船装卸油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第2.8.7条 小型石油库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防雷设计的规定。
  第三章 汽车加油站
  第一节 加油站的分级及站址选择
  第3.1.1条 汽车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注:①本表油罐总容量系指汽油储量。当兼营柴油时,汽油、柴油的储量,可按1∶2的比例折算。
  ②城市市区内不宜建设一级加油站,且宜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
  第3.1.2条 汽车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城市市区的汽车加油站,应靠近城市交通干道或设在出入方便的次要干道上。郊区汽车加油站,应靠近公路或设在靠近市区的交通出入口附近。企业附属汽车加油站由企业统一规划,宜靠近车库或车辆进出口。
  第3.1.3条 当汽车加油站选在城市市区的交叉路口附近时,不应影响交叉路口的通行能力。
  第3.1.4条 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1.4的规定。
  表3.1.4 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注:①三级汽车加油站相邻的民用或其它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与加油站相邻一面无门窗时,其与加油站的安全距离可不限。
  ②设有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与周围建筑物、交通线的安全距离,可按本表减少50%。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3.2.1条 汽车加油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加油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
  二、 加油站进、出口道路的坡度,不得大于6%。
  三、 当油泵房、消防器材间与站房合建时,应单独设门,且应向外开启。
  第3.2.2条 汽车加油站内的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 汽车加油站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m)
  

  注:①站房包括:营业室、值班休息室、卫生间、储藏间等。
  ②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系指根据需要设置的汽车洗车房、加润滑油间和零售油品间等。
  ③直埋地下卧式油罐与站房无门窗的实体墙一侧的安全距离,可不限。
  ④加油机或油泵房与非实体围墙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与实体围墙的安全距离可不限。
  第3.2.3条 站房与独立锅炉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2.4条 加油站的停车场及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停车场内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5m。
  二、 停车场地坪及道路路面,不得采用沥青路面。
  第3.2.5条 一、二级加油站与建筑物相邻的一侧,应建筑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建造非实体围墙。
  第三节 站房与加油岛
  第3.3.1条 加油站站房室内地坪的标高,应高出室外汽车加油场地地坪的标高0.2m。
  第3.3.2条 加油岛及汽车加油场地宜设罩棚,罩棚的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专供小轿车用的加油站的罩棚高度,不应小于3.6m。
  第3.3.3条 加油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油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2m;
  二、加油岛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三、加油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加油岛的端部,不应小于0.6m。
  第四节 油罐
  第3.4.1条 加油站的汽油和柴油储罐应采用卧式钢罐。
  第3.4.2条 加油站油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油站的汽油、柴油储罐应直埋成地下式,严禁设在建筑物内或地下室内。建在郊区的加油站,当油罐直埋有困难时可设在地上。
  二、当油罐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三、当油罐在行车道下面埋设时,应采取保护盖板等措施。人孔操作井宜设在行车道以外。
  第3.4.3条 地上油罐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防火堤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防火堤的净高不应小于0.5m。
  二、 卧式油罐罐壁至防火堤内坡脚底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三、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堤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积。
  四、 管线穿过防火堤处,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第3.4.4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周围,应回填干净的砂子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0.3m。
  第3.4.5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外表面,应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蚀保护层。
  第3.4.6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进油管、出油管、量油孔、通气管等的接合管,宜设在人孔盖上。
  第3.4.7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进油管应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地上油罐的进油管应在油罐下部设接合管。
  第3.4.8条 当罐底低于加油机油泵中心时,加油机的吸油管应设底阀,吸油管管口距罐底不宜小于0.15m。
  第3.4.9条 直埋地下汽油、柴油储罐的通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每个油罐的通气管,宜单独设置。
  二、 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三、 通气管的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4m。
  四、 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的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或屋脊1m,其与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五、 通气管管口与加油站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六、 通气管管口必须安装阻火器,但不得安装呼吸阀。
  第3.4.10条 设在地上的汽油、柴油储罐,应安装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孔、人孔、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梯子平台等附件。梯子应采用斜梯。
  第3.4.11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
  第3.4.12条 汽车油罐车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
  第五节 管 线
  第3.5.1条 加油站的油品管线,宜采用无缝钢管。埋地管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第3.5.2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进油管、出油管、通气管,应坡向油罐,其坡度不应小于2‰。
  第3.5.3条 加油站的油品管线应埋地敷设。当需要管沟敷设时,管沟应用砂子填实。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或防火堤处,必须设置密封隔断墙。通气管线地下部分的敷设要求与油品管线相同。
  第3.5.4条 埋地管线的外表面,应设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蚀保护层。
  第3.5.5条 当一个油罐向多台加油机供油时,每台加油机应单独设置进油管。
  第3.5.6条 汽油加油枪的流量,不应大于60L/min。加油枪宜采用自封式加油枪。
  第六节 消防设施
  第3.6.1条 消防给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埋地卧式油罐,可不设消防给水。
  二、 地上卧式油罐,消防冷却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的冷却水,应设一座50m3消防水池或1h能供50m3水量的水源。
  2.消防的给水,宜利用加油站周围200m范围内的自然水源。
  3.消防水泵宜采用手抬机动泵,可不设备用泵。
  4.缺水地区设消防冷却水有困难时,经消防部门同意,可不设消防冷却水。
  第3.6.2条 加油站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每座加油岛应设置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只。
  二、 每台加油机应设一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6L手提式高效化学泡沫灭火器。但加油机总数超过6台时,仍按6台设置。这些灭火器应集中存放在站房前。
  三、 埋地或地上卧式油罐应设置70kg推车式干粉灭火机1只和100L推车式高效化学泡沫灭火机一只。
  第3.6.3条 一、二级加油站应备有灭火毯5块、砂子2m3。三级加油站应备有灭火毯2块。
  第七节 给水排水
  第3.7.1条 加油站应就近利用城镇或企(事)业已建供水设施作为水源。无可利用条件时,可就近使用地下水或地表水。
  第3.7.2条 加油站的生活、生产和消防给水管道,宜合并设置。
  第3.7.3条 排出建筑物或围墙的污水,在建筑物墙外和围墙内应设水封井。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
  第3.7.4条 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深度从最低管底算起,不应小于0.25m。
  第3.7.5条 油罐区的雨水排水管穿越防火堤处,应设置封闭装置,封闭装置应能在堤外操纵。
  第3.7.6条 清洗油罐的含油污水,必须在站内经过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排放标准时,方可排出站外。
  第八节 电气装置
  第3.8.1条 加油站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三级。
  第3.8.2条 加油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380/220V外接电源。
  第3.8.3条 在缺电少电地区,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排气阻火器。排烟管口到各油气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为:排烟口高度低于4.5m时应为15m;排烟口高于4.5m时应为7.5m。
  第3.8.4条 低压配电盘可设在站房内。配电盘所在房间的门、窗与加油机、油罐通气管口、密闭卸油口等的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8.5条 加油站内的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穿越行车道部分,电缆应穿钢管保护。当电缆较多时,可采用电缆敷设。但电缆不得与油品、热力管线敷设在同一沟内,且电缆沟内必须充砂。
  第3.8.6条 加油站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油罐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二、装有阻火器的地上钢油罐,可不装设避雷针(线)。
  三、埋地油罐的罐体、量油孔、阻火器等金属附件,应进行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四、 储存可燃油品的地上钢罐,可只进行防雷接地。
  五、 当站房及罩棚需要防止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保护。
  第3.8.7条 加油站的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的钢罐,应作防静电接地装置。钢油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
  二、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线的始端、末端,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三、加油站的汽车油罐车卸油场地,应设用于汽车油罐车卸油时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四、加油站的防静电接地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8.8条 加油站电气设备的规格型号,应按爆炸危险场所划分确定。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防护型。
  第3.8.9条 汽车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易燃油品室外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3.8.9的规定。
  

  图3.8.9 易燃油品室外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1.加油机壳体内部空间及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或沟,划为1区。
  2.以加油机中线为中心,上面半径为3m、下面半径为4.5m,高度为从地坪向上至加油机顶上0.15m的圆锥形空间,划为2区。
  二、油罐、油泵房等处的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2.8.6条的有关规定。
  第九节 采暖通风
  第3.9.1条 加油站设计集中采暖时,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3.9.1的规定。
  表3.9.1 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第3.9.2条 加油站的供暖,应首先利用城市、小区或邻近单位的热源。当无上述条件,需要在加油站内设置独立锅炉房时,宜选用小型热水锅炉。当仅向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3的站房供暖时,小型热水锅炉宜设在站房内。
  第3.9.3条 设置在站房内的热水锅炉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二、锅炉间的门窗不得朝向加油机、卸油口、油罐人孔及呼吸管口,且门窗距其路径不应小于12m。对于地上甲类油品储罐,锅炉间门窗距油罐人孔的路径不应小于17.5m。
  三、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与无罩棚加油机、卸油口、油罐人孔及呼吸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2m,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四、锅炉宜选用具有消烟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额定供热量不得大于50×10-4kJ/h.
  注:柴油加油机及卸油口、柴油罐人孔及通气管口,距锅炉间门窗的路径或烟囱出口的距离可减少25%。
  第3.9.4条 当站房内设置小型热水锅炉供暖时,宜采用自然循环采暖系统。锅炉安装部位地坪,可低于室内地坪0.3~0.75m。
  第3.9.5条 加油站各类建筑物,应采用自然通风进行全面换气,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
  第3.9.6条 加油站室内外采暖管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应充砂填实,且进入建筑物处采取隔断措施。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间距的起算点
  一、 道路——路面边缘(指明者除外)。
  二、 铁路——铁路中心线。
  三、 油罐——罐外壁。
  四、 加油机——中心线。
  五、 装卸油品码头——前沿线(靠船的边缘)。
  六、 铁路油罐车、汽车油罐车的装卸油的鹤管——鹤管的管口中心线。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做的用词;
  下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有关的标准、规范和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设计院
  参编单位:商业部设计院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公安厅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陆万林 石国彦 陈考民 欧清礼 李百鹏 张顺德 米富 张连城 杨昭奎 郑寿康
  郑智 张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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