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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文档

标 准 号: SH3093-1999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起草单位: 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公工工程公司等
发布日期: 1999-04-15
实施日期: 199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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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08月28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中石化(1995)建标字269号文的通知,由我院对《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SHJ 1070-86进行修订而成。

  本标准共分两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 修订了炼油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

  2、 增加了石油化工、合纤、化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

  在修订过程中,针对原标准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增加的内容,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几年来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方面的实践经验,并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其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我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

  参加编制单位:中国石化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公工工程公司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研究所

  中国石化兰州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阎鸿炳 吴孟周 饶未欣 徐元祥 程锦晖 于洪培 李选民 彭理通 荆其昌 孙卓良

 

 1 总则

  1.0.1 为防止石油化工企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造成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及需扩大装置(设施)界区的改、扩建工程。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石油化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1.0.3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减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量。

  1.0.4 确定石油化工企业与居住区的位置时,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散发特征污染物的主要污染源应远离居住区。

  1.0.5 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具体规定

  2.0.1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表2.0.1确定,本表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m,当小于150m时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2.0.2 石油化工企业至零散居民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2.0.3 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

  表2.0.1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m)

 

  注:①装置分类:一类为排毒系统数较大;二类为排毒系数中等;三类为排毒系数较小;

  ②全封闭式污水处理场的卫生防护距离可减少60%,部分封闭式的可能减少30%;③*为二甲基甲酰胺纺丝工艺的卫生防护距离。

 

  附录A 名词解释

 

  A.0.1 卫生防护距离

  指正常生产条件下,散发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装置、“三废”处理设施等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A.0.2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或通过低于15m低矮排气筒的排放都属于无组织排放。

  A.0.3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厂房等)。

  A.0.4 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厂房等)。

  A.0.5 零散居民点

   指少数(几户到十几户)零散居民的居住地。

  A.0.6 排毒系数

  指某种污染物的平均无组排放量与该污染物一次最高容许浓度之比值。

  A.0.7 特征污染物

  指某装置(设施)的数种污染物中排毒系数最大的污染物。

 

用词说明

  对本标准条文中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一)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这样做,采用“可”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SH3093-1999)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石油化工企业包括炼油、石油化工、合纤、化肥四个行业,属于排放污染物较多的企业,尤其是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种类多、分布广,其中特征污染物硫化氢、挥发酚、胺类、烃类、苯类、丙烯腈、环已烷、氨等给工厂周围居民的人体健康带来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的规定,为保护人体健康,必须在石油化工企业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从石油化工企业多年的经验教训来看,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是非常必要的,如某炼油厂居住区与生产装置仅一路之隔,居民反映强烈,严重地危害了职工和居民的身体健康,现在被迫搬迁,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另外,卫生防护距离制订的过大,也不利于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所以本标准力图制订出一符合我国国情,既保护居民的身体健康,又有利于石化企业发展的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工厂在正常生产状况下由无组织排放源散发的有害物质,对工厂周围的居民健康不致造成危害的最小距离。对于突发性重大事故的污染影响,很难用卫生保护距离的办法来防止,只能采用应急救援措施来解决。

  1.0.2 石油化工企业的新建工程和需扩大装置(设施)界区的改扩建工程,由于工程的规模和界区发生变化,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有所增加,对居住区会产生新的影响,所以必须遵守本标准。对于在原装置(设施)界区内改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由于是原地改造,且改造后工艺、设备技术必然有所提高,使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减少,对居住区不会造成新的影响,因此一般不考虑修改已存在的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是在现场实测及典型厂调查的基础上按《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301-91经过计算得出的。该方法适用于平原、微丘地区。对于地处复杂地形如山区等的石油化工企业,由于地形条件、稀释扩散条件差异很大,影响大气污染浓度分布的因素也很复杂,其卫生防护距离无法统一确定,因此没有包括在本标准中,可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得出其卫生防护距离的结论。

  1.0.3 石油化工企业无组织排放量与其采用的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及管理水平有直接的关系。制订本标准所选择的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是以最佳实用技术原则为基础,即必须是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工艺、设备,在正常运转条件下可能散逸出的无组织排放量作为源强计算值。这样才可能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有利于石化企业的技术改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工艺、设备技术落后、管理不善的企业,其散逸无组织排放量必然比正常运转条件下有所增加,因此不适宜做为计算卫生防护距离的基础。

   制定本标准时,只考虑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而不考虑高架源的影响。

  1.0.4 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是影响大气污染物扩散迁移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石油化工企业的规划与选址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影响,在确定其卫生保护距离时,也必须对这些因素予以重视。由于不同的生产装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毒性、数量及最大容许浓度标准值不同,其卫生防护距离相差很大。应根据不同装置对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不同,合理地进行平面布置,原则上将散发污染量大、排放频率高的污染源尽量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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