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1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煤矿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 效期满前3个月依法提出延期申请。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 、经济类型的、企业名称变更后,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改 (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 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隶 属关系、经济类型、企业名称变 更证明资料,工程验收合格资料 。现场检查。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86号)第二条,第十七条,第 二十条。 |
2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 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 程师配备数量符合劳动定员标准。 | 机构设立、人员任命文件,单位 劳动定员标准,单位人员名册及 考勤记录,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 格证明,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 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 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 款;《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86号)第六条;《煤矿安 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87号)第五条;《注册安全 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3 | 煤矿是否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 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剥、机电运输、地测、防 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 人员任命文件,人员名册,相关 人员考核合格资料,相关技术人 员毕业证书。现场抽查。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 第(一)项。 | |
4 | 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 责人责任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符合上级规范性文件,符合本单位和本岗位工 作实际。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相 关资料。对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 定关键内容核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86号)第六条;《煤矿安全规 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号)第四条。 | |
5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明确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 容,符合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实际。 是否明确企业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或审定。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相关资料。对照安全生产责 任制规定关键内容核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 条,第二十五条;《煤矿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六 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条 | |
6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建立健全各岗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 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符合法律法 规,符合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实际,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 织制定或审定。 | 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 规程,相关资料。对照检查对象 责任制、操作规程规定关键内容 现场抽查,现场抽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煤矿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 号)第六条;《煤矿安全规程》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 号)第四条。 |
7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 任制符合法律法规,符合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实际。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 制,“三违”查处、隐患排查治 理等相关资料。对照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责任制规定关键内容核对 检查。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86号)第六条;《煤矿安全规 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号)第四条。 | |
8 | 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符合 法律法规,符合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实际。 | 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违”查处、隐患排查治理等 相关资料。对照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责任制规定关键内容核对检查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86号)第六条;《煤矿安全规 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号)第四条。 | |
9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 、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工作制度,重要设备材料的查验制度,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 相关规章制度。现场抽查。 | ||
10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 | 制定做好检查验收和记录,防爆、阻燃抗静电、保护等安 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重要设备材料的查验、验收记录 。现场抽查。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86号)第六条;《煤矿安全规 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号,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修改) 第四条。 |
11 | 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并做好记录。 | 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记录 。现场抽查。 | ||
12 | 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 和操作规程。 | 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现场检查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13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等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 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 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相关资料台帐。现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
14 | 危险告知 |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 故应急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 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急预 案,应急处置卡 ,警示告知牌。 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七条。 |
15 | 矿用安全标志 |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 产品安全标志。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 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 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 安标产品台账,煤矿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证书,设备材料领用记录 。抽查在用纳入安标管理的产品 及涉及安全生产的试验性新设备 新材料,并在安标中心网站查询 比对。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十条。 |
16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使用 | 入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 的工作服。 | 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与管 理、发放资料。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十三条。 |
17 | 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防尘或者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六百三十 九条。 | ||
18 | 图纸资料 | 编制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 质图,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 图,通信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 相关图纸,生产计划,产量报表 等。抽查一定周期内同类图纸进 行比对检查,个别谈话了解作业 地点情况。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86号)第九条;《煤矿安全规 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号)第十五条。 |
19 |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 安全费用按照不低于吨煤5元的标准提取(有财政等主管部 门批准的除外)。 | 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安全费 用提取财务报表,相关批复,煤 炭产量报表,煤炭销售报表,生 产单位工资报表,煤炭运输计量 资料。现场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 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 〔2012〕16号)第五条, 第十七 条,第三十一条;《煤矿安全规 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号)第十一条。 |
20 | 和使用 | 安全费用使用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 法》(财企〔2012〕16号)第十七条标准要求。提取的安 全费用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 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 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安全费 用使用明细账、凭证,有关财务 报表、计划和统计报表。现场核 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 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 〔2012〕16号) 第十七条,第二 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21 | 安全投入制度 | 是否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 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 权限。 |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费用提 取使用制度,安全费用提取财务 报表等。现场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规程》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 号)第十一条。 |
22 |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和使用检查 |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组织进行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情况检查,发现问题是否进行了整改。 | 有关检查台帐等资料。现场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
23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资料、凭 证和相关文件。现场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一条。 |
24 | 工伤保险 | 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 缴纳工伤保险资料、凭证和相关 文件,职工人员名册。现场核查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86号)第六条第五项。 |
25 | 风险分级管控 |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工作机制。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 相应的管控措施。 | 双控制度、台账资料和相关报告 。现场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
26 | 危险源辨识和评估 |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的安全管理措施。 | 危险源登记表及检测、评估、监 控措施、应急预案。现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
27 |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落实 | 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规定 定期组织排查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对事故隐 患进行整改,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 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应当督促、检查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总工程师应当根据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等情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 议。 | 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方案、信息档 案,事故隐患“五落实”报表, 事故隐患“五落实”报表,重大 事故隐患的报告、治理方案。现 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 条,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 二十条。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28 | 领导干部带班职责 落实 | 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不得 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时,其姓名应当在坑口明显位置公示。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 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煤矿领导带班应加强对采煤等重 点部位、生产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 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煤矿领导带班实行交接班。 | 带班记录,公示记录,交接班记 录,调度汇报记录。现场抽查。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 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33号)第五条,第七 条,第九条第十条。 |
29 | 按规定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 |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 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 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 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 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 故发生。 | 隐患治理安全防护措施资料。现 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 号)第十六条。 |
30 | 多工种、多设备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符合 相关技术标准。 | 联合作业安全措施。核对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一十 条。 | |
31 | 安全措施 | 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和设备停留或者通过 。移动设备在平盘非安全区内走行或者停留时,采取安全 措施。 | 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一十 七条。 |
32 | 铁路运输的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设置人行通 路或梯子。铁路运输的露天采场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 人行通路、梯子及安全护栏。现 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一十 一条。 | |
33 | 人行安全 | 行走的人员必须走人行通路或梯子。因工作需要沿铁路线 和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躲 车时,必须躲到安全地点。横过铁路线或者矿山道路时, 止步瞭望。跨越带式输送机时,沿着装有栏杆的栈桥通过 。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者逗留。 | 人行通路等设施。现场观察人员 通行情况。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一十 二条。 |
34 | 非作业人员和车辆未经批准严禁进入作业区。 | 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一十 三条。 | |
35 | 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检修和维护, 严禁人员上下设备。 | 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一十 七条。 | |
36 | 采场内火区、老空区、滑坡区应当充填或者设置栅栏,并 设置警示标志。 | |||
37 | 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当设围栏,配 电柜、箱、盘应当加锁,并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一十 四条。 | ||
38 | 警示标志 | 设备停放场、炸药厂、爆炸物品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 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 | 警示标志及围栏等设施。现场抽 查。 | |
39 | 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 志。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在过渡区段内必须设置醒目 的换向标志。 | |||
40 | 严禁擅自移动和损坏各种安全标志。 | |||
41 | 永久性建筑物 | 距采场最终境界的安全距离以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建(构)筑 物。爆炸物品库爆炸危险区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不稳定的排土场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爆破、 岩体变形、塌陷、滑坡危险区域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建(构) 筑物。 | 相关设计、批复资料。现场实测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一十 五条。 |
42 | 在大雾、雨雪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制定安全技术 措施。 | 特殊天气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核 对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一十 九条。 | |
43 | 特殊天气作业 | 暴雨期间,处在有水淹或者片帮危险区域的设备,必须撤 离到安全地带。遇有6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起重和高处作 业。遇有8级及以上大风时禁止轮斗挖掘机、排土机和转载 机作业。 | 调度记录。现场抽查设备所处位 置及人员作业情况。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一十 九条。 |
44 | 高处作业 | 作业人员在2m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或设置 安全网。 | 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二十 条。 |
45 | 事故责任落实 |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 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单位应 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 | 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文件,事故 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现场抽 查。个别谈话了解责任人处理情 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 二、三十三条。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46 | 煤矿承包生产经营 安全管理 |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是否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 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是否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 包,是否将煤矿整体发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未取得合 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煤矿实行承包(托管) 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承包方(承托方)是否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承包方(承托方)是否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 |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托 管)方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人员名册,主要采掘工作面作业 规程审批、贯彻记录,工资报 表,工伤保险资料。现场核查。 个别谈话了解。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六条 |
47 | 煤矿改制安全管理 | 改制期间,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成改制后,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 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营业执照,改制期间安全管理规 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名册 ,相 关人员考核合格资料。 现场核查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七条 |
48 | 配合检查及执行监 察执法指令 | 煤矿有关人员配合检查及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执法 指令情况。 配合检查及执行指令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企业有关人 员落实。 | 检查煤矿对监察执法文书载明的 执法指令的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煤矿安 全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 二条,第三十三条。 |
49 | 其它要求 | 国家及地方其它有关规定及要求。 | 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抽查。 | 有关文件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