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消防法规常识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3月13日

        80、消防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违法事实确凿,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81、行政机关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答: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82、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调查终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应当作出哪些处理?
        答: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事实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4、对消防行政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答: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85、消防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答:共八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电子证据;(4)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5)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6)鉴定意见;(7)检测结论;(8)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86、消防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答:共五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87、公告送达在什么条件下才能采用?
        答: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仍无法送达的,才可以公告送达。
        88、实施当场处罚的程序要求包括哪些?
        答:(1)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指明其违法事实;(2)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4)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89、消防执法人员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在什么时限内备案?
        答: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于作出决定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90、消防行政案件的取证原则有哪些要求?
        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91、消防行政案件中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哪些?
        答:(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9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答:(1)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2)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93、传唤违法嫌疑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或:传唤的形式有哪些)
        答:(1)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2)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94、法律对实施传唤有哪些时间限制?
        答: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9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询问时应当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答: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96、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听证条件中的“较大数额罚款”是如何规定的?
        答:(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处罚款的,为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罚款;(2)依照山东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处罚款的,为对个人5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2万元以上罚款。
        97、对于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听证时限有哪些规定?
        答:(1)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3日内提出申请;(2)消防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在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3)消防机构受理听证后,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4)听证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举行。
        98、请简述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基本步骤和顺序要求。
        答:(1)听证开始,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对不公开听证的行政案件,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2)首先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听证申请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3)听证申请人可以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第三人可以陈述事实,提出新的证据。(4)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5)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各方最后陈述意见。
        99、《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答:(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100、哪些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答:(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0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答:(1)有较严重后果的;(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5)刑罚执行完毕、劳动教养解除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102、对于“一人多案”和“一案多人”的情况,如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答:(1)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2)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
        103、对哪些人应作出拘留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答: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但是,曾被收容教养、被行政拘留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除外;(3)七十周岁以上的;(4)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04、违法行为人逃避告知,执法人员如何履行告知义务?
        答: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违法行为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5、对消防行政案件的审核、审批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案件定性是否准确;(4)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5)办案程序是否合法;(6)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106、《行政处罚法》对罚缴分离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1)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2)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07、消防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分为两种情形:(1)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可以当场收缴;(2)消防执法人员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并向消防执法人员提出当场缴付的,可以当场收缴。
        108、消防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的程序有哪些?
        答:(1)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2)收集证据;(3)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4)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6)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09、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
        110、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终止消防行政案件的调查程序?
        答:(1)没有违法事实的;(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