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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指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29日

一、大网格资料
        (一)镇、街道消防工作职责
        1.宣传和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增强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2.将辖区消防建设和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双月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工作任务。
        3.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辖区各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定期考核,实施奖惩。
        4.指导和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坚持每季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检查,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5.建立固定消防宣传设施,组织开展有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每月一次的消防宣传,提高公民火灾防范意识。
        6.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建立群众性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火灾扑救,配合处理火灾善后。
        7.根据上级要求或针对辖区实际,开展消防咨询,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协助公安局防火监督大队和派出所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8.镇要按照“四有”标准,建立农村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加强管理和训练,提高对农村火灾的防范和处置能力。
        9.重视和加强消防工作,为开展消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镇、街道消防工作五项制度
        1.双月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会议制度
        (1)消防工作实行双月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会议制度,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会议成员单位由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工商所、流管中心以及辖区重点单位根据辖区需要安排人员组成。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镇、街道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安监办内。
        (2)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会议的组织实施。
        (3)双月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指示精神,通报辖区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分析消防工作形势,交流消防工作经验,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处理的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移交公安局派出所处理。
        (4)镇、街道和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公安派出所要落实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抽查,对移交的消防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进行反馈。
        (5)会议内容要及时记录归档,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市)区防火安全委员会书面报告。
        2.消防检查制度
        (1)安监办、村、社区要开展经常性消防检查,对举报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2)组织村、社区、辖区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确定的火灾隐患排查责任片,每月上旬集中一天时间对辖区单位和居(村)民住宅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每月下旬的复查验收日统一进行复查。
        (3)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汇总并上报安监办,安监办负责向隐患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检查小组督促隐患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4)对没有按期整改到位的单位和场所,由安监办负责向公安派出所移交处理,并填写《镇、街道(安监办)火灾隐患查纠移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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