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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小型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存在问题及对策措施

作者:傅海波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8日



  二、改善中小企业消防安全薄弱环节的对策
  1、提高基层政府对消防安全重视程度和履行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的能力。
  《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同时消防安全又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现在企业改制之后县级市政府基本上没有直属企业,对行政主管部门而言除了教育、卫生、民政、广电等少数部门还有直属管理的企业外,其余企业消防安全政府责任都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到乡镇政府头上。因此,改善中小型企业消防安全状况,首先要从提高基层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重视入手,通过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消防安全责任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对基层政府的任期目标和定期考评,通过加强宣传和沟通,通过加强基层安全管理干部的安全培训,通过提高消防行政审批工作效能等多种途径,大力改善消防工作的基层政府环境。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在提高中小型企业主消防安全观念上的引导作用。

  2、贯彻“预防在先、重在建设”的理念,加强对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源头监管。
  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以及营业性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既可以防止中小型企业工程建设中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又可以使企业负责人和相关办事人员在一次次与公安消防部门工作联系中增强对消防安全的认识,使许多企业主由消防安全的门外汉,成为入门者,甚至成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的典范。当前中小企业发展势头依然迅猛,公安消防部门认真贯彻“预防在先、重在建设”的理念,对工程项目简化相关非法定前置受理条件,关口前移、提前介入消防安全审核与验收,是改善中小企业消防安全状况的一个有效抓手。

  3、加强部门监管,增强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外部压力。
  在当前消防安全工作还不能成为中小企业的自觉、主动行为,加强外部监管促使单位重视和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是一个有效途径。一是依据现有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法规,发挥工程建设和企业开办行政审批中的前后置审批关系,形成链锁和整体合力作用,通过程序保障消防安全。如银监部门批准金融系统新增或改造的营业网点必须有消防部门批准同意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规划、建设、房管、安监、文化、工商等部门在审批依法须经消防前置审批的事项时严格把关,就能形成加强火灾隐患源头控制的整体合力。二是以政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加强政府协调,充分发挥安监、建设、工商、文化等行政监管部门在履行部门职责的同时关注消防安全,注意发现火灾隐患,并通报消防部门,对消防监督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处罚和撤销消防安全检查决定的情况通报后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形成对火灾隐患联合执法的整体合力。三是公安消防部门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大力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与有关部门加强信息通报。

  4、加强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和宣传,着力提高单位管理人员和全员消防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
  目前,消防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须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未作强制规定,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主要依靠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受警力限制,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从业人员的受训率并不高。因此,应进一步完善消防培训的法律体系。一是要在消防立法中明确单位有关人员须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的规定;二是要增强消防培训的力量,大力发挥消防监督协管人员在组织、发动消防培训中的作用,在公安消防部门内部建立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机构,大力开展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管理人员和有关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通过加强对单位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单位组织全员消防培训的能力。同时在社会面广泛开展“四进”等对群众有警示、提示、教育作用的消防宣传,提高消防宣传的影响力和覆盖面。

  5、狠抓责任追究,大力查处火灾事故责任。
  火灾事故对当事人来说是对消防安全感触最深的经历,必须利用火灾事故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惩戒,通过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深入倒查火灾事故责任,依法追究、查处火灾事故责任人,强化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严肃性,以责任追究促进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但是目前乡镇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存在一些不足和不到位的方面:一是对消防安全责任的理解、对消防工作支持和重视不够;二是公共消防安全投入不到位;三是组织消防检查和专项治理成效不明显;四是在发展地方经济中缺少安全发展的理念,在招商引资方面时常作出一些超出乡镇政府职责或是不符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承诺,包括消防安全方面的承诺,如包办消防审批手续等,造成招商引资项目由于消防审批手续脱节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等问题;五是乡镇政府对发生在所辖行政区内的消防行政执法案件往往是不予理解、不予支持的,有的因为执法问题对还在有关测评中提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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