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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重大火灾隐患的成因及整改对策

作者:苗树堂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22日

  建立健全消防法规体系,改善消防执行环境。在现有消防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断建立健全与《消防法》相互配套衔接的消防法规体系,保障“依法治火”的顺利实施。尤其针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有关消火栓等公消防设施建设和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使用、管理等方面,要做出切合实际的规定,制定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必须深刻理解“依法治国”方略的精髓,要关心和支持公安消防机构的正常监督执法活动,做公安全消防机构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坚强领导和后盾,积极解决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中遇到的各类矛盾的重大问题,为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无论哪级政府和部门,都不能干涉公安消防机构的正常监督执法工作,要坚决杜绝领导干部自身违法违章的现象。

  加大投入,尽快解决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领导要树立并强化社会化大消防的思想观念,解决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强化和完善城市消防安全基础保障功能,深刻理解江泽民同志“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罗干同志在青岛全国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现场会议上提出的“不欠新帐、快还旧账”的指示要求,抓住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发展经济、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利时机,抓紧制定本地消防发展规划,并将规划纳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中统筹安排,保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各级政府可以组织建设、规划、公安消防、财政、电信、市政等部门建立专门机构,认真研究编制本地的城市消防规划,使城市消防设施建设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监督。

  加大监管部门的工作力度,运用多种手段齐抓共管。一是要全面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深入贯彻公安部第61号令,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不断强化单位法人的责任主体意识,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层层分解防火工作任务,量化考核指标,做到制度明确,责任到人。二是要贯彻落实新颁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加大消防执法力度。《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做了重大改革,变“一对一”式的监督检查为随机性的监督抽查,同时对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是部局为了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建立新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所出台的一部重要的消防法规。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学习掌握、贯彻落实好新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水平,为消防整改火灾隐患,确保全社会的消防安全发挥积极的作用。三是要政府牵头,统一协调。政府主抓亲管,是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的重要前提和保证。各级政府要按照主要领导为火灾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隐患单位经济(业务)工作主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主管领导为第三责任人的原则,逐级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各级政府可以通过召开重大火灾隐患工作汇报会、督导会、现场办公会及整改协调会、与隐患单位签订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书等形式,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认识,制定整改目标的措施,为隐患及时彻底整改提供有力保障。四是要建立多家参与的行业管理制约机制。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是一项社会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也管不好,需要商工、城建、文化、教育、保险、房管、监察、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如房管部门对房屋的租赁、过户、入住,先交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房屋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电气设施、使用功能等进行综合鉴定。符合安全要求的,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手续,否则不得租赁、过户、入住;工商、治安等部门为歌厅、酒店等公共发许可证前,要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同意,方可为其办理执照或核准经营 项目;对占用消防通道、防火等违章搭建、占道经营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联合整治,坚决取缔;监察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可立案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任务、期限、措施。确保隐患按期消除;检察院、法院对重、特大火灾事故中负有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时立案审理并严惩不贷;保险部门也要与消防部门互相配合,除提高在保户防火安全意识、为在保户提供防灾减灾服务外,还要组织力量到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消防不安全因素。组织专家组对重大火灾隐患和存在重大疑难问题的单位进行逐一论证,提出具体认证意见,从技术上解决难题。五是要抓好消防教育培训。要加强对法人代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控制中心操作人员、危险品作业人员等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增强法定代表人对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意识,增强特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按章作业的意识,强化对消防设施的操作、检查、维护和保养。各地都要建立消防教育培训基地,针对本地区火灾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消防教育培训,必要时可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领导及有关人员实行强制培训。六是要依法从严查处火灾事故责任。“顽疾还需猛药医”,要按照温家宝总理提出的“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从重、从快公开处理火灾事故责任者,切实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真正做到警钟长鸣。

  1999年以来,吉林省各级政府、各部门一直将200个省级备案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工作做为重点,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督促整改。截止2003年,已有171个单位整改完毕。2004年上半年,又有10个单位整改完毕,目前整改率已达90%。依法监督、依法治火,是我们整治火灾隐患、推进消防事业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全国第20次公安工作会议明确了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工作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提出了确保我国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奋斗目标。我们要紧紧抓住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对消防工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日益增强,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有利机遇,全面推进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努力预防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为全新的21世纪构筑一个祥和、平安的消防安全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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