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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火灾隐患确定和整改的讨论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08日

 一、重大火灾隐患确定的讨论

  (一),对人的危险性是重大火灾隐患确定的第一条件

  我们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定义是:存在着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导致重特大火灾的发生和发展蔓延,影响火灾扑救,影响人员疏散,可能造成人员严重伤亡,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的现象。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对火灾隐患的判定主要是考虑经济方面的因素。在今天,我们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确定,必须突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随着社会文明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日益认识到:威胁人们安全的火灾隐患是最严重的隐患。重大火灾隐患的最重要的条件是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在火灾隐患判定中,对人的危险性大小是判定火灾隐患的第一位条件。可能发生火灾而且对人威胁很大的问题就要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例如:应该设立消防队的城镇、大型企业没有专职消防队。这就是一个重大火灾隐患。因为火灾发生后,没有控制手段,烧完拉倒。如果在特殊的气象条件下(例如大风)这就可能导致火烧连营,造成城镇、企业人员大量伤亡,财产大量损失,后果极其严重。

  大城市内的棚户区,城中村,建筑密度大,居民数量大,消防通道狭窄,没有市政消火栓系统,一旦发生火灾,没有控制手段,极易蔓延成灾,酿成大祸。

  公共娱乐场所和人员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不畅,例如出口数量不够、宽度不足、无疏散指示、无事故照明、通道放置杂物、营业时间上锁等。
医院、中小学校、养老院、幼儿园等弱势人群集中的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尤其应引起注意。例如没有消防管理制度,没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没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等。

  生产企业中,车间仓库和宿舍同在一栋建筑里,消防法律中称之为“三合一”现象。

  以上种种隐患,都是直接威胁人的安全的隐患,对这种情况,过去有的可能要定为一般隐患,现在要毫不犹豫的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二)重大火灾隐患标准各地应有差异

  至今,在法律上,重大火灾隐患还没有量化的界定标准。在我国,由于东西部经济发展的差异,城乡经济的差异,人们价值观念的差异,人们对火灾隐患的认识程度也是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同样是可能损失100万的火灾,在经济发达地区对社会和单位的影响可能不是太大,可能是一般的火灾隐患;但在不发达地区,其影响是巨大的,可能使许多人饭碗没了,影响生计,后果严重。所以一定要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大城市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其数量和规模,与小城市相比,其差别是相当明显的。在大城市被定为一般单位的,同样条件在小城市就会被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同样的火灾隐患,在大城市可能被确定为一般火灾隐患,但在小城市就可能被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般与重大,是相对而言,在没有明确界定标准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各地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存在差异。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重大火灾隐患的确定、立案要考虑整改的可行性,在整改时间上无法保证的隐患一旦立案,就成为永远的包袱,一定要慎重。因为当地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涉及规划内容,涉及多个单位,涉及巨大投资等问题的火灾隐患一般单位难以解决,所以都应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报请地方政府协调解决,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报请制度,这是解决重大火灾隐患的一个新途径,要充分依靠地方政府解决问题。

  对一些单位久拖未决的大老难火灾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也可以将其升格为重大火灾隐患,予以立案,引起单位重视,限期解决。

  火灾隐患的特征之一,就是它的隐蔽性,有的是人们没有注意到或者不了解他的危险性,使隐患存在、发展。或者人们熟视无睹没有发现。这样就加大了他的危险性,所以要对举报火灾隐患的人,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的举报人,予以奖励,褒奖这些关心消防工作,为社会公共安全做出贡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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