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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8日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经济和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社会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消防工作,由于其机制、体制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之间,存在许多客观和内在的不适应、不配套、不同步,进而造成消防工作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市抗御火灾的总体能力较低,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其中,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问题尤为突出。如何切实有效地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当前消防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提出几点看法和建议,以供同行商榷。
  
  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公众聚集场所涵盖的范围很广,公安部61号令、73号令均作出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即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人员较为集中的场所等。对于这类场所现有的消防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的不适应性显得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
  
  1、消防行政执法机关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问题的增长不对称
  
  公众聚集的营业性场所近年来大量增加,这种状况造成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公安消防监督人员数量之少与公众聚集场所数量之多,导致部分公众聚集场所游离于消防监督检查之外,处于失控和漏管状态;二是监督检查任务繁重,一定程度上使公安消防部门疲于应付,不深不细的工作状况。
  
  2、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的缺位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自主调解能力的不到位
  
  在公众聚集场所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其内在经济人的动力、非计划的安排、短期的目标定位等因素,总会产生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例如不能为公众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条件、或心存侥幸、或自认为利用非正常的人际关系便可以解决问题等,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漠视消防安全,火灾隐患大量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既未纳入检查,又缺乏必要的督促和培育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检查机制,导致火灾事故频发。
  
  3、行业、系统行政管理职能弱化,降低了消防安全宏观控制的效能
  
  随着政企分开、企业改制等改革的深入实施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一些行业、系统管理部门被撤并或管理职能被弱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大量增多,企业成为了市场的主体。行业系统管理的体制以及落实上级文件、政策的管理方式已经不复存在,行业系统内部强化消防安全管理的约束力也大打折扣。长期以来公安消防部门包揽消防工作的工作模式,同样也造成工商、文化、旅游、卫生等行政监管部门参与消防管理的思想缺位,一定程度上形成行政监管部门不愿管、不敢管消防工作的倾向。近些年来,由于火灾形势十分严峻,在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尽管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将消防安全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但各部门大都是仅审查一下消防手续而已,真正对消防安全条件把关和实施监督检查的,仍然是公安消防部门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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