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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形势下消防监督管理体制的几点思考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4日


  
  3、消防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消防工作大包大揽,使得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成了消防监督部门自己的事。消防法规规定,消防部门必须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责令限期改正和复查,有的消防法律文书甚至要求消防监督人员提出整改方案。这种大包大揽的做法养成了单位的严重依赖思想,根本不愿对火灾隐患的查找花费太多的精力,任凭消防机构去操作,没有发现的隐患,当然不用去管,即便是发现了,也并不是愿意立即改正,等消防监督部门要实施惩罚措施时,才勉强应付一下,以图了事。这样,消防机构发现一点,单位不一定就能整改一点,消防机构发现不了,单位就绝对不会改正。消防机构人力有限,当然有多少人也不够用。从而造成了消防监督机构孤独地跟火灾隐患做斗争的英雄场面,可歌可泣、可悲可叹。
  
  4、61号令只能是消防神话,并不能解决单位消防职责的问题。61号令的出台,令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欢欣鼓舞,仿佛消防社会化的神话在一夜之间就会变为现实。其实,这只是公安消防的一厢情愿,尽管花费半年时间进行了宣贯,但那只是事半功倍,回天无力,因为根本没有贯彻落实的基础与可能。首先,作为规范单位消防管理行为的61号令,需要广泛的社会基础。然而,在我国始终没有将消防教育作为国民素质教育来抓,所以,公民的消防意识极其淡薄,对消防工作的认识仅限于生产生活中的积累的一点极其有限的经验而已。在法制逐步完善的今天,各种部门规章多如牛毛,除了消防监督人员,没有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学习和掌握多达四十八条之多的61号令,更何谈贯彻。其次,61号令没有法律保障,根本没有强有力的保障措施。消防法仅仅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行政处分并不是消防监督的权限,能否实现还是个问号,即便是实施了,也只能由消防部门查出问题才能追究,所以也摆脱不了消防机构一家单打独斗的局面。警告处罚当然是无关痛痒,实施了也不能起什么作用。暂且不提61号令与消防法抵触无效,就算要迁就61号令来完全修改消防法,基本上没有可能,毕竟修改消防法不是消防局一家说了就算的。其三,即便修改了消防法和36号令,使之与61号令相适应,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消防职责的问题。其实,61号令的出台只是表明,消防部门已经不能承受大包大揽所带来的压力和责任,而是向社会泄压的一个的表现。消防工作毕竟是单位自己的事,能否落实取决于单位的经济实力和员工的综合素质,不是一纸空文所能决定的。结果只是增加了消防监督的内容,对于改变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只能是流于形式,增加单位为应付消防监督检查而做的工作量。真正要落实,还是一句空话。对于企业来说,消防工作不但不产生直接的效益,反而需要大量的投资,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消防意识普遍淡漠的今天,人们更愿意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能够产生明显回报的生产和消费当中,根本不情愿也不可能对来自“假设”中的威胁进行投资。用消防培训来改变人们的消防意识,绝对不可能,有限的几个警力,对中国的十几亿人口进行培训,那简直是老虎吃天,无处下口。所以,61号令只能是一个海市蜃楼而已。
  
  二、几点改进意见和思考
  

  (一)、内部机构改革
  
  1、建立职业消防监督体制。职业消防监督体制,可以最大程度地保留消防监督业务骨干,以利于消防执法的稳定性和公正性,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执法责任制。当然,职业消防体制只针对消防监督和消防管理,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战士的管理干部根据需要实行现役制或者事业单位聘用制。
  2、建立人才激励机制,改革用人机制,竞争上岗,能上能下,摒弃行政命令、论资排辈的作法;改革奖惩制度,严格考评,客观公正地按照岗位贡献实施奖惩;改善消防监督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收入与贡献挂钩,实现高薪养廉。同时要加强业务干部的在岗培训和进修、深造,以提高业务水平。
  
  (二)、建立消防安全评价体系
  
  建立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对任何场所和活动的消防安全都能通过一个消防安全系数来表示,这个系数反映了对该场所一旦发生火灾的后果评估。通过该系数与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挂钩,利用市场规律来进行消防管理。建立这一体系可以为社会化的消防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可以移植和消减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管理的内容,变微观管理为宏观调控,变绝对管理为相对管理。这样,可以消除消防机构增编的压力,甚至可以缩编,精减机构,也是消防监督管理改革的必由之路。
  
  1、建立消防安全评价标准
  
  在消防安全评价体系中,建立消防安全评价标准,取代现行强制实施的消防技术标准,是建立消防安全评价体系的关键。建立这样一个标准,可以从火灾荷载、火灾机率、保护对象、火灾影响、消防设施、消防管理等原理方面入手,给场所一个相应的消防安全系数要求,而不是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建立这种标准,可以促使被评价单位依据自身条件,扬长避短,力争增长评价系数,而不是必须满足现行规范的强制条文。例如,某建筑防火间距不足,完全可以通过缩小防火分区,增设自动消防设施,提高人员消防素质等方面工作的来弥补,这在理论上也是可行的。这样,场所的消防安全系数相应提高,可以不受强制规范的束缚了。
  
  2、消防安全评价的对象
  
  一般来说可分五个方面:一是可以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评价;二是可以对人类活动的具体场所,包括建筑物、交通工具、飞行器等进行评价;三是可以对城市和地区进行评价;四是可以对工程建设消防设计进行评价;五是对公众聚集活动的方案进行评价。
  
  3、设置消防安全评价机构
  
  消防安全评价机构当然不能设置在消防监督部门,否则是换汤不换药。应当采取企事业单位形式的中介机构,谁挣钱,谁负责。这样可以推进消防社会化的进程,从而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对评价机构的法律责任可以通过火灾事故调查进行监督,也可以由消防监督部门进行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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