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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有关问题的思考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8日

  2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2. 1  政府挂牌督办

  政府挂牌督办是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体现。自公安部部署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以来,各地公安消防部门,积极提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据统计,全国省、市、县三级政府共挂牌督办3 377处重大火灾隐患,截止今年4 月底,已整改完毕1 224处,责令停产、停业335处,其余1818处正在整改。根除重大火灾隐患,各地政府必须重视在先,政府重视与否,决定着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成功与否。据有关报道,某市为彻底根除一超市重大火灾隐患,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多次协调,仅2004 年以来,就召开书记、区长、主管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法院等单位的法人代表参加的6次整改协调会,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果断作出决定,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强制限期停业整改。相反,有些地方政府对安全只重视在口头上,遇到具体问题总是考虑方方面面的困难和问题,使隐患一拖再拖,以至养患成灾,近期湖南常德发生的事故便是例证。

  如何使这种有效的手段成为固定的治理隐患方法,已有建议对消防法的政府责任规定进行修订,使之具体、明确和便于操作,形成政府法定职责,减少对行政职能部门的干预,不因社会稳定、人员就业、资金的筹措等具体困难而随意取消或“变形”。

  2. 2  强化消防宣传和新闻监督

  消防宣传工作在整个消防工作中应该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由于其具有的特殊的功能作用所决定的。消防宣传是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的重要手段,普通社会公民消防安全意识的形成、素质的提高、消防安全常识的获得,主要通过消防工作者的消防知识宣传和身边发生的火灾事故反面教育来实现。公民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在其日常工作、生活等各种活动过程中会减少许多无意识的危险、违法行为,对火灾隐患的形成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2003 年2 月2 日黑龙

  江哈尔滨天潭大酒店特大火灾的发生,直接的原因便是由于其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酒店员工姚红薇使用汽油组分的燃油违章操作,在取暖炉未熄火的状态下加油,引发火灾事故,事故后分析,如果灾难就可避免。不可否认消防宣传在相当一部分地区的广大公安消防干警心目中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宣传、教育工作法律规定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上级机构不断要求加大消防宣传力度,但基层相当数量的地方公安消防机构主动联系协调,积极提供消防宣传资料工作的开展还不到位,表现在对消防宣传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消防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单调、枯燥,仅满足于应付上级机关的要求,缺少认真谋划。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过程中应强化消防宣传和新闻监督的作用,充分利用互联网和报刊、广播等主流媒体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正反两方面的新闻宣传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方面对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的提高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将隐患单位的隐患及整改情况向全社会公开曝光,开展跟踪报道,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对隐患单位起着禁示、督促作用,必将十分有利于隐患的整改。

  2. 3  隐患整改的阶段性

  去年以来,全国各地认真贯彻公安部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在年底前销案”的指示精神,各地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出击,群策群力,多措并举地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摘帽”、摘“黑牌”、摘“警示牌”,牌子摘了,政府、消防、企业三级领导也算是去了一块“心病”。但对于隐患的整改出现的一些问题令人深思,全国各地重大火灾隐患的“帽子”纷纷摘下,这顶“安全帽”真的可以摘下了吗? 摘下来真的就安全吗? 河北某县家具城在“政府工程”的旗帜下,未经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开始营业,形成了没有防火分区、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设施,主要承重钢构件未进行阻燃处理的重大火灾隐患,同样在上级政府的督促下,家具城增加了自动消防设施后(承重构件未做阻燃处理) 政府便要求摘除了其重大火灾隐患的“帽子”,2005 年4 月家具城一家展厅发生火灾整个屋顶坍塌,损失惨重。如何正确看待某一地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这些问题都应认真分析研究,不能为了“摘帽”而“消除隐患”。重大火灾隐患的限期整改是国家审时度势作出英明决策,也是克服部分地市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上拖、等、靠的一种有效措施和手段,鉴于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上级机构有明确的整改时限,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不可能一次性彻底地全部整改完毕。应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可以采取降级处理的方法,对隐患的整改客观上确实存在较大的难度,无法在短时间内解决所有问题的隐患单位允许其分阶段、分步骤地对隐患实施整改,经过一个阶段后,可以进行重大隐患的重新认证,摘除“帽子”。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采取降级处理是保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权宜之策。隐患整改的降级处理是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对重大火灾隐患降为一般火灾隐患的做法,不能滥用,防止部分单位蒙混过关,再次埋下火灾隐患“种子”。另一方面,应该明白政府挂牌、舆论监督等都是为了隐患的整改、保障安全而采取的手段,有些地区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同当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评奖、评先进联系一起的做法有一定的欠妥之处,有可能导致基层为了“摘帽”而“摘帽”。

  2. 4  强化隐患整改的法律手段

  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难的现象做具体分析,有些隐患单位确实由于经营效益不理想,客观上存在整改资金难以筹措,而使隐患难以一时整改,或者是由于隐患的产生历史十分复杂,责任主体难以界定;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单位领导甚至是某些政府领导对安全重视程度不够,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致使隐患久拖不改,这时强化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执法手段对隐患的整改,显得尤为重要,应该说,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执法既是其职责也是消除火灾隐患的法律手段,但现实中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的、严厉的制裁手段,另一方面由于公安消防机构的特殊体制,从属于当地政府的领导、经费的制约、人事的考核晋升等,加之法律规定的不健全,执法力度显得十分乏力,该停停不了的现象时有发生。强化隐患整改的法律手段,首先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认真履行法律文书,同时应对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程序等方面加以改进,使之成为固定的、长期有效治理隐患手段。已有学者建议在消防法的修订时考虑取消处罚的前置条件。

  综上分析,重大火灾隐患的产生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历史上的、体制上的、法制上的、主观上的、客观上的等等,整改十分困难也十分复杂,且危害后果相当严重,但是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经济的发展成果,解决重大火灾隐患的种种问题又刻不容缓,广大公安消防工作者应仔细研究,实事求是,将之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对有些解决重大火灾隐患行之有效的方法手段应加强利用推广,以期建立一套长期有效的整改隐患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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