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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险隐患的认定与整改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8日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常防火检查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认定火险隐患,同时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达到防患于未燃的目的。

    火险隐患的认定

    火险隐患,即是指防火对象单位中,存在的能导致火灾发生或即将发生,或有造成火势扩大危险的诸多潜在不安全因素。每一类不安全因素的事实称之为火险隐患,不仅要考虑火灾危险重点部位与消防法规的差距,生产工艺过程操作的失误,还要考虑一般火险部位的消防措施疏漏和防火管理差距,进行综合认定。火险隐患按其火灾爆炸发生的难易和火灾危害的大小和根据整改火险隐患所需的人力、物力和工时的不同,通常可分为三级:

    1、一般火险隐患。通常是指有可能引起火灾危险,且会危及周围环境安全的状态和行为。一般火灾隐患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少,不会构成重大或特大的火灾规模,而且只需岗位操作人员或生产班组的能力就可进行火险隐患整改。例如,岗位或工段生产中出现人为的误操作,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应急处置措施不当,点火管理不善等火险隐患,均可按一般火险隐患处理。

    2、重大火险隐患。凡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且会给周围环境造成较大火灾等级危害的状态和行为,定义为重大火险隐患。该种火险隐患存在的程度较严重,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危害大,延及范围较大,而且会对生产的顺利进行造成重大的影响。重大火险隐患的整改需要厂级、车间级的力量方可达到目的。例如,消防通道堵塞,危险物品乱堆乱放,超期超量贮存,电气设备和线路接触不牢,绝缘不良,缺乏相应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的选型不符合火灾爆炸场所的防爆等级要求等等。

    3、特大火险隐患。凡有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并会造成特大等级火灾损失和伤亡事故的状态和行为,定义为特大火险隐患。特大火险隐患的特征是火灾或爆炸发生的可能性极大,隐患的程度严重,而且其危害涉及的范围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后果极为严重。若其整改仅靠单位本身有困难或无力整改,或短期内由于资金、地域的限制无力整改,则需要其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协商、资助给予解决。例如,火灾或爆炸危险性极大的生产企业位于人员密集市区区域内;液化石油气贮罐贴邻居民区而且防火间距不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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